Q172: 銷貨退回及折讓
Q172-1 (93/1/11):退換貨會計處理-1:multik****@hotmail.com
站長你好,最近才知道有這個網站,實在是太棒了、太實用了!我有下列問題請教:
1. Q114-2: 建廠完成後至量產前之人工及費用處理
2. Q173-1: 已報廢材料再利用
3. 本公司銷售給客戶的產品常被退回,因此需重做一批貨出給客戶,會計處理為何呢?客戶不願出具銷貨退回與折讓單,公司也不願認定為退貨,因為這樣不但文件繁瑣,而且同時虛增「銷貨收入」及「銷貨退回」,然而退回的存貨必須入帳,而且該批貨也不再屬於客戶,我的想法是做下列分錄:
收到退貨時-借:存貨 ;貸:暫收待換存貨 (或是「換貨準備」、「應付存貨」等負債科目)
再出貨時-借:暫收待換存貨 ;貸:存貨
請從財務、稅務及資訊系統等方面,惠予提供意見,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2-2 (93/8/25):退換貨會計處理-2:era59271****@yahoo.com.tw
您好! 我是無意間發現這交流園地並進入看些實例後,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對Q172-1問題:
1. 為何銷貨時以淨額入帳,收款時現金卻為總額?
2. 顧客未享折扣是屬於資產、負債、收入、費用那類?
3. 我將總、淨、備等三種作法作比較,總額法現金餘額為882,淨、備為900,那不就造成現金虛增了嗎?
4. 通常實務上是以什麼法入帳最廣泛?三種作法皆為正確入帳作法嗎?
5. 若為永續盤存制,銷貨時要加做結轉銷貨成本的分錄『借:銷貨成本,貸:商品存貨』,
那定期盤存制是為何作法呢?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2-3 (93/11/3):現金折扣之憑證或單據:r**@mail.chinatimes.com.tw
很高興發現會計資訊系統交流園地這個網站。Q172有一個問題:
營業人(本公司)為鼓勵批發商(均為自然人)即早繳款沖銷應收帳款,規定在一個月內繳款可少繳帳款0.5%至1.5% 作為獎勵;若超過一個月則不能享有折扣。請問會計處理為何?又此類若屬現金折讓是否需取得憑證,但對方為自然人,若不須憑證,是否有解釋函?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2-4 (93/11/23):跨年度銷貨折讓之認列:mat****@mail.kcdairy.com.tw
實務上現在遇到國稅局在調查A公司的銷貨退回及折讓時,A公司主張應計基礎及依據經銷合約所訂,於年底時估計銷貨獎勵金入帳(帳列:銷貨折讓),而憑證則取得自次年度者;但國稅局擬不認定,其主張應該依照憑證開立年度入帳。
A公司歷年帳務處理均採用此方式,如此將影響前後當(共 3 期)期之銷貨淨額,試問:
1.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2.其所依據之法條為何?國稅局主張:財政部67.7.3.台財稅第三四二六八號函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2-5 (94/5/17):換貨之處理程序:butterfly****@yahoo.com.tw
很高興知道這個網站,延續銷貨退回及折讓- 退換貨會計處理ð -1 -2
請問,換貨在處理上是一退一銷嗎?在稅務上呢?發票應該不用再開一遍,或收回發票,或請對方提供折讓單吧?這樣會造成稅務上開立發票數與銷貨總額不等的情形,會有問題嗎?感恩 江小姐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2-6 (94/8/10):跨期間銷貨折讓:q670****@ms29.hinet.net
因本公司為傳統模具產業,製造的日程非常長 (半年至一年), 向客戶請款時以第一期至第五期方式請款,於93年底時實際只有向客戶請到第三期,第四期及第五期我先以應收帳款入帳,銷貨收入的金額為整批承接價。但到了94年7月份時要實際請第五期時,客戶告知須被扣款, 例如:第五期原本的金額為100萬,客戶告知須扣30,000元,所以實際開發票為97萬元,假設93年底我已經以100萬元入帳了,那現在實際又是97萬元,那這樣的分錄該如何做呢?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2-7 (94/10/11):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完整性:honami_****@yahoo.com.tw
請問銷貨退回單上買方僅填公司名稱、統編及負責人簽名但沒蓋章,那麼賣方可依此張單據作帳嗎?謝謝您! 新手小會計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2-8 (95/7/12):銷貨退回價格與當初不同:r***@maxtr****.com.tw
請問:如果銷貨退回的價格與當初售價不同時要如何處理?反之,進貨方要如何處理?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2-9 (95/9/10):跨年銷貨退回及換開發票:amyam****@yahoo.com.tw
我在實務上有很難的問題是本公司在94年出貨時,有三批貨出給不同客戶,而其中兩家客戶根本沒簽收而貨拿去用了,但是客戶94年卻沒有把發票當進項使用,95年到了才把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退還本公司,還要求重開換取95年發票才能請款。請問:1.本公司95年財會分錄要如何做?營業稅稅務上要如何做?(用「專案退稅」方法可證明94年無故意虛開發票嗎(雖然無意要真的退銷項稅額)? 2.其中一家客戶94年把貨還本公司且扣抵及收執發票一併退還,但本公司業務員95年才拿出來要消除應收帳款數字,且95年倉庫用「無製令製單」入庫當存貨,95年分錄帳如何做,怎辦呢?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2-10 (96/7/16):備抵銷貨退回及折讓:amyam****@yahoo.com.tw
請教 備抵銷貨退回及折讓 這個科目, 在稅法上,有沖回期限的規定嗎,回沖的原則為何呢?有何法條或準則上的規定嗎?先感謝您的解答?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相關問題請參見Q172-4: 跨年度銷貨折讓之認列
Q172-11 (100/12/1):跨年度銷貨退回與入帳:emily86****@yahoo.com.tw
想請問一下:銷貨收入已認列,但有客戶於 7年前來專櫃消費,先用訂金的方式購買產品,也開了發票,也付了錢; 7年來都未取貨,專櫃小姐也疏失,當時已直接轉收入,成本也認列, 7年後客戶拿了當初的單子來要求退款,公司的帳該如何做?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2-12 (101/5/10):折讓可否改為合約退款:libra_****@hotmail.com
我們公司有一客戶,若客戶客變(變更合約, 有減做部分)我們公司都是在退款同時並且開立折讓單,但這戶客戶說她們公司因為自己作帳的某些原因沒有將進項稅額拿去扣抵,所以也不能申報折讓單,希望我們將這個減做退款部分直接從最後一期的發票金額中扣除,請問這樣可以嗎?? 我印象中完工後國稅局查帳都會查發票金額是否有跟合約金額一樣開足發票?所以想問是否能這樣配合對方?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1同學回應:[922會三CAIS第 8 組](93/3/5)
買方應該在退貨時出具銷貨退回與折讓單,若買方不願意出具或嫌麻煩,公司可以設計一套新的資訊系統流程,來配合買方,以免流失顧客;但公司不願認定退貨為銷貨退回,只因文件繁瑣,而改採用過渡性科目來代替,恐怕違反了財務會計準則以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會計處理上不可以自行設立新的科目,應該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做會計處理,若未做銷貨退回的處理,會造成損益表的銷貨高估,使得稅前淨利高估,而要繳的稅額也高估而多繳稅;同時也造成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高估、應收帳款高估,如此高估資產就違反了會計上的穩健原則。要採用過渡性科目來代替,除非是貨物退回
又再銷售出去的時間非常短暫(編按:未跨期間,不影響資產負債認列及損益衡量;但可能衍生貨品控管問題),才會因為考慮時效及便利性,暫時使用過渡性科目。
-1同學回應:[m**@ms7.url.com.tw](93/9/1) 1. 收款金額應該是以淨額入帳,因為題意假設顧客已取得折扣,因此借現金980,貸應收帳款980。※詳見附表A 2. 顧客未享折扣應屬其他收入。 3. 三種作法的現金餘額應該是要一樣的。※詳見附表A 4. 三種作法皆正確。理論上,認列顧客未享折扣是較為正確的做法,因為其應收帳款之評價較接近變現價值,而且銷貨淨額亦適當衡量了由銷貨所賺得的收入。但是以台灣現行法令,實務上是採用總額法居多。 5. 在定期盤存制下,進銷貨發生時並不直接記入存貨帳戶,故存貨帳戶餘額即代表期初存貨金額。在會計期間結束時,先結清期初金額,並記錄期末存貨。而銷貨成本則是以期初存貨加上進貨淨額再減期末存貨而得。列表說明如下... *參考資料: 劉敏欣譯(民91),中級會計學,上冊,第十版,台灣西書出版社 -1同學回應: 商三C [l****@pchome.com.tw](93/11/8) 現金折扣:售貨人對於其賒銷交易中所發生之債權,為期購貨人早日結清債務所訂明之優待條件,以誘導購貨人能提早於特定期間內,償付其欠款之一部或全部。通常規定購貨人只要在一定期間內清償欠款,即可減付某一特定比率之帳款,該一減讓數即為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對售貨人而言,乃為少收之帳款,故又稱銷貨折扣;對購貨人而言,則為少付之現金,故為進貨折扣。其售貨人所給或購貨人所得之現金折扣的處理方法有三:1.在損益表上視為銷貨或進貨之減除數。2.視為財務費用或財務收益;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均在所規定之信用時間結束之時付款,故提前完結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均屬預收或預付性質。3.成交時之應付帳款帳戶以淨額記錄,而其折扣在未取得時,在購貨人賬上則以損失列記。 上述三法以第一種方法最為普遍應用,第二種方法最少使用;且前二處理方式中,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賬戶,在成交時均以總額法記錄,而現金折扣則均以單獨帳戶記錄。第三種方式是以淨額法入帳。 假設於一月一日銷貨1,000,約定在一個月內繳款可少繳帳款1.5%作為購貨折扣,以下為會計入帳方式... 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辦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 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故給予自然人之現金折扣,仍需開列相關憑證。 *資料來源: ・高造都主編(民72),會計學名詞辭典,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P210-211 -3同學回應: 商四B [the****@chingyu.com](93/12/17)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一項規定: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20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 (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 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經詢問國稅局得知,付予經銷之銷貨獎勵金,不需於年底預估其獎勵金,應於實際給付年度取得銷貨折讓單並予以入帳,故不會有您說的情形發生才對。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12.30),第20條第一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台北市國稅局營所稅審查股 ----------------------- -2同學回應:[931會三CAIS第 8 組 ](93/12/12) 商業會計法第2條:「商業會計事務,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62條:「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依稅法所規定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企業併購法、本準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未符者,均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會計基礎為應計基礎,對於銷貨退回及折讓之會計處理,當有銷貨發生時,為符合配合原則,銷貨年度之折讓與退回,應於當期認列,年底並應估計尚可能發生之退回及折讓,提列「備抵銷貨退回及折讓」,作為應收帳款之減項,另外營利事業依經銷合約所取得之獎勵金,亦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稅法對於銷貨折讓與退回之處理,是當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紀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因此A公司如此處理並無不妥,只是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須依稅法規定做調整。 *參考資料: ・陳志愷(民90),稅務會計,第二版,智勝,P198、P266 ・商業會計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 ----------------------- -1同學回應: 商三D [cherr****@so-net.net.tw](93/12/4) 1. 不合乎法律規定 銷貨折讓之認定標準為:1.發票上註明:在銷貨當時即決定給予折讓者,可在發票上註明折讓金額。2.折讓註明: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給客戶進貨獎勵金,例如一年累計購買100台以上給予3%獎勵金,500台以上者,給5%獎勵金,此種折讓應取得銷貨退回與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發票欄註明起始統一發票號碼,於品名項下註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 2.依據之法條: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吳 習、吳嘉勳著(民76年),稅務會計,五南圖書,P214-218 ・ 許崇源(民90年),稅務會計- 稅法與會計實務,新陸書局,P152-153 -2同學回應: 會三C [u115****@scu.edu.tw](94/5/21) 基本上對換貨來說,公司當然是最好建立一套銷貨和銷退制度,可以將銷貨單和銷退單建立在一起,提高作業上的方便,這樣當顧客有銷貨換回的狀況也可立即沖銷。換貨的確是一退一銷,顧客亦須拿原始憑證(統一發票)辦理,於期間內(消基會規定7日,但若逾期則可依民法之規定於半年內皆可辦理)做換貨動作;而賣方則須拿回發票,並重新打一張顧客所換物品之金額發票,以利之後也有所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換貨之金額須以交換貨物金額最高者為主,根據其所換取之價差,賣方須在多繳納價差之營業稅,其相關規定可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對銷項稅額,尾數不滿1元時,四捨五入。 *資料來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92.6.25),全國法規資料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90.10.17),全國法規資料庫 ・財政部台財證(六)字第03051號 ・賴春田(93),稅務手冊,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1同學回應: 商三D [cherr****@so-net.net.tw](94/5/20) 依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3/4/13新聞稿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情事,應依下列規定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以上方式: 1、保留原發票,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証明單為原本銷貨發票的抵減數,另依換貨再開立發票,此會計作法為一銷、一銷退、一銷。 2、收回原發票作廢,即為原來的銷貨不存在,另依換貨再開立新發票,此會計作法為(一作廢)一銷, 以上二作法,開立發票數減折退証明單淨額與銷貨淨額並不會不相等。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銷售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之規定,93/4/13新聞稿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92.12.19),第二十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陳專塗 審校94/5/22-1同學回應:[933 CA第 5 組](94/8/27) 何時被客戶告知要扣減帳款及該扣款請求賣方認為是否合理,將影響會計入帳- 依題意,在94年7月業主才被告知需扣款,且認為此筆扣款合理,所以只需在被告知日當天做銷貨折讓,而在93年時並不知道會有此筆扣款,因此並不影響93年之分錄。 [ 會計處理 ] 補充一:應收帳款之定義 應收帳款是指出售公司產品或勞務給客戶,於未來一年內收回的價款,稱為應收帳款。除此之外,有時候一些不重要的小額應收回款項(如:保險理賠、退稅、資產處分收入),也會列入此一科目。而應收票據則用來記錄收回未兌現的票據。商業慣例上,除零售或食品業是以現金交易為主,應收帳款餘額通常很低。一般行業,都會提供客戶一個付款期限,因此財務報表上應收帳款是重要資產科目之一。 站在財務分析的觀點,營運所生之應收帳款與非營運項目應收帳款應該分列。前者,除非需要一年以上才能收回,否則都會列為流動資產。因為這樣的應收帳款,只差一步就會轉為現金。而非營運所生的應收帳款,則視其性質有不同入帳方式。 補充二:銷貨收入和備抵退貨及折讓 銷貨收入係於貨物移轉時認列,備抵退貨及折讓係依經驗估計可能發生之產品退回及折讓,於產品銷售年度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相關銷貨成本則列為銷貨成本之減項,而退貨折讓之處理,除了要交代先前的訂單及銷貨單號,還有先前的編號、品名、數量、金額等,在發票系統中也有銷貨折讓單,這部份應當從前端的退貨單進行過帳,對於應收帳中採用立帳方式管理的應收帳款科目,退貨折讓的金額,應當要透過一個暫收款的過渡科目,才能在下一次應收帳款的沖銷作業中,做為抵銷應收帳的一筆金額。 *資料來源: ・中級會計(KIESO版本) ・財訊出版社ð投資理財ð精采摘要ð看財務報表選股票,作者:理查.羅斯(Richard Loth) ,譯者:陳志全,1999年12月初版 -1同學回應:[941會三C AIS第 8 組] (94/10/22)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6條原始憑證之種類規定分為: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如提貨單、進貨發票、收據、折讓證明單等;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如報會單、銷貨發票、收據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如請購單、驗收單、工資表等。 銷貨退回單屬於外來憑證,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5條對外來憑證的說明如下: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1. 憑證名稱。 2. 日期。 3. 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4. 交易內容及金額。內部憑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因此,銷貨退回單上需明確載有上列各事項,並且具開具人簽名或蓋章,會計人員即可依此張單據作帳。若該公司對此證明單有特殊規定,需具有簽名及蓋章,則依照公司之規定處理。 [ 單據範例-營業人銷或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 說明:第一聯為「交付原銷貨人作為銷項稅額扣減憑證」、第二聯為「交付原銷貨人作為記帳憑證」、第三聯為「由進貨人作為進項稅額之扣減憑證」、 第四聯為「由進貨人作為記帳憑證」 *參考資料: ・感謝 高文宏老師指導 -1同學回應:[chicklin****@yahoo.com.tw](95/8/9) 應該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7條之規定將誤寫及收回作廢之發票黏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另行開立一張發票給客戶,並應在新開立之發票備註欄註明係原何年何月何日,原發票編號,作廢重開等字樣,另外,若原作廢之發票已經辦理營業稅申報,此時則須專案向營業稅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開立發票退回之申請,因為若沒有將作廢發票保存好,稅捐稽徵機關可不認列此項作廢發票將發票開立之金額併入所得課稅。 *參考資料: -1同學回應:[951CAs第 3 組] (95/9/27) 1.不該發生「客戶根本沒簽收而貨拿去用了」,代表個案公司出貨、開 立帳單及發票過程有瑕疵! 方法一: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故個案公司可以 自行開立折讓單(全額折讓),我們再開立95年發票給買方以便請款(編按:正常情況,應由買方開立折讓單,再由個案公司開出「貸項通知單」)。 銷貨折讓 XXX 應收帳款 XXX 方法二:申請專案作廢(即為專案退稅) 專案作廢無跨年度之問題。申請需檢附的資料為:原開立發票之扣抵聯及收執聯、重新開立發票之影本、申請書(申請書下載) 。當收到核准文後,需做的分錄為(新開發票時當然也要記得作銷貨分錄): 留抵稅額 XXX 銷貨收入 XXX 應收帳款 XXX 2. 向客戶拿取銷貨退回單,並做以下分錄(前提是在以無製令單入庫時沒有做任何分錄): 銷貨退回 XXX 應收帳款 XXX 存貨 XXX 銷貨成本 XXX 此外公司的內控亦需檢討。業務員是否為了自身的業績故意將發票延遲遞交;存貨管理在期末盤點時為何沒有發現退回的貨品,且在95年才登記入庫;財務部門會定期與往來客戶拿取對帳單,為何會沒有發現彼此的應收應付數字不合,這些都必須追查。 *參考資料: ・Yahoo奇摩知識+,專案作廢統一發票之後怎處理,94/10/25;發票退回,但已報稅的疑問?,95/05/26 -1同學回應:[953d CA第 4 組 ](96/7/25) 根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12.30): 第 19 條: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 核計其所得額。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查明後應予核實認定。 第 20 條: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 (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 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據上述二條準則可知,備抵銷貨退回及折讓此科目於稅務上的處理,需先有相關的資料及文件證明,經查明認定之後,於發生退回及折讓之當年度帳簿紀錄沖轉。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 -1同學回應:[1001 AIS第 10 組 ] (100/12/12) 假設銷售價格為$10,000,成本為$1,000,訂金為$5,000,參考 [ 分錄釋例 ]。 關於存貨認列部分,因為交易始終為訂金階段,並不能算是完整的交易,因此銷貨成本都不能認列,第八年(也就是七年後)因為交易被客戶取消,所以從更正分錄來說明,整個公司的報表並沒有因此而增減變動,只是在第八年期初做第一年的更正分錄,在第八年中客戶取消交易時,再做一次更正分錄。依據民法中契約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有對價的行為,且買受人已經開立發票,則可以充分的判定為雙方有交易的意圖,因此在第八年時,買受人取消契約,出賣人原則上是可以要求相關的賠償,如果相關的賠償收入,則會計上應認列相關分錄,如下:借記:資產 ***、貸記:收入 *** 。 *參考資料: ・民法,第二編債 (99.05.26公布),第363~365條、第368條,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楊東連,法學入門(修三),第二篇 第四章 民法,頁481~484,一品文化出版社,ISBN:9789866721205 ・鄭丁旺,中級會計學,IFRS版, 第22章 -1同學回應:[1002ERP第 8 組 ](101/5/9) 1. 折讓單:買方支付貨款金額與賣方開立的銷貨發票金額不同,如果是因為有折扣事實,需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該折讓單計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買受人收到折讓單時應抵減進項稅額,根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報繳營業稅應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營業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於發生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將補稅處罰。請買賣雙方營業人,如遇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時,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者,勿以專案作廢方式申請將溢繳稅額轉為留抵稅額,而造成留抵稅額異常及徵納雙方困擾。 2. 有買賣合約或成交記錄而沒有開立發票的(發票只開給買方或賣方一邊的也一樣),或是發票開立金額低於合約金額,都會被認定是漏開或短開,因此不能配合對方直接從最後一期的發票金額中扣除,應開立折讓單給買受人。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00.11.23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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