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99: 應收帳款融資
Q199-1 (93/11/15):應收帳款之轉讓條件:serene****@pchome.com.tw
企業應收帳款轉讓之會計處理的問題~ 何謂其「擔保的借款方式」???和「應收帳款的出售」????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99-2 (92/2/24):應收帳款轉讓後之控制權:eva****@ms13.url.com.tw
所謂「放棄應收帳款之控制權」,是不是表示賣斷應收帳款後不論任何原因均不能再接近該帳款?若公司將應收帳款A出售給金融機構,幾個月後向金融機構更換讓售標的為應收帳款B,這樣是否就不算「放棄應收帳款之控制權」呀?! 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99-3 (94/9/27):應收帳款已融資 但發票卻作廢:sh****@mail.as****.com.tw
應收帳款已經融資,但發票卻作廢... 1.有些法條有罰則?2.合不合法?如不合法會犯了那些刑責?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99-4 (100/10/4):買進應收帳款 債權價差認列:simo****@c***at****.com.tw
偉業台灣公司向國外銀行購買應收帳款債權其會計科目如何認列?因有價差,會計如何認列?有無須繳稅問題?
到期借款本金:60,000;應收分期帳款:85,000,故有價差25,000元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99-5 (101/1/16):應收帳款融資 未到期應收款沖銷:joyce02****@hotmail.com
我想請問:將應收帳款直接轉讓給銀行做融資擔保,未到期應收帳款什麼時候才沖銷呢?是客戶付款時候?還是銀行撥款?因為應收帳款融資不像應收票據貼現有實際的東西拿去擔保.. 所以我很困惑..要如何處理呢... 謝謝您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2同學回應:[931會三CAIS第 1 組 ](93/12/10) 應收帳款之出售:最普遍的一種形式為出售給客帳代理商。客帳代理商通常為金融機構或銀行,向企業購買應收帳款並收取手續費,然後在直接向客戶收取帳款。近年來出售應收帳款的一種方式為「抵押借款」,然而不論是經由客帳代理商或抵押借款的方式,應收帳款皆可以附追索權或不附追索權之基礎出售:1. 無追索權的出售:買受人承擔所有收款風險並自行吸收任何的信用損失。2.附追索權的出售:出售帳款的公司保證在債務人無法清償時,付款予買受人。此種方法買賣雙方認列應收帳款出售後,所能控制的資產與負債,而不在認列已出售或償還的資產或負債,採用財務因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記錄。 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應收帳款常被用來當作借款的擔保品。釋例如下:光復公司於2001年3月1日以其應收帳款中的$70,000,設定擔保向第一銀行借款$500,000,並開立$50,000的本票,由光復公司負責收取帳款,且未通知帳款債務人有關債權質押之情事,第一銀行以設定擔保應收帳款之1%為財務費用,票據利率12%,光復公司每月須將質押應收帳款收現金額定期償還銀行。帳務處理如下... 現在有許多的銀行提供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銀行提供這些服務有下列優點: 1. 透過此一應收帳款受讓管理之方式將應收帳款轉為現金,增加資金運用之靈活度。 2. 可將買方信用風險轉予受讓人,債權得以確保。 3. 供應商可以降低收款作業與帳務管理之成本。 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為例,90年11月正式推出「應收帳款承購業務(Factoring)」,針對有風險考量、有收款服務需求或出貨後融資需求的廠商,在拓展國內外市場的同時,提供避險策略,將買方未能付款的風險降至最低,控管應收帳款的品質,並善用通常佔資產部份第二位的應收帳款,也就是提供銷售商信用狀(L/C)、票貼以外的另一種選擇。 經過台北國際商銀提供的幫助,針對放帳交易(Open Account)給買方所產生的應收帳款,不但由銀行承擔買方的信用風險,讓公司安心出貨外,也替公司管理應收帳款及收款服務,減少公司在這方面的人事費用成本,更重要的是,北商銀提供靈活的資金來源,不需再苦等30、60、90天或更長的時間,讓公司無財務調度的煩惱。 另外,對外貿易是台灣經濟命脈,台灣的經濟發展又以出口為導向,就出口商而言,原本多採取信用狀(L/C)的交易方式,已逐漸為D/A(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O/A (Open Account)等非信用狀(Non-L/C)交易方式所取代。台灣貿易商對信用狀的依賴度是逐年降低,可見國內很多出口商是在沒有信用狀及國際應收帳款受讓管理的保證下進行貿易,在全球經濟不景氣時非常危險。 台北國際商銀表示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這項產品及服務的內容為提供買方信用調查、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帳款管理、預支價金、收款的服務 ,並有規避匯兌風險及提供市場諮詢的功能。不同於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一般的輸出保險,賣方需自行提供買方徵信報告或委託輸銀透過往來銀行或國際徵信公司進行徵信,而買斷的應收帳款係透過北商銀本身或國外合作的管理商(Factor),直接聯絡買方取得財務報表進行評估後給予保證額度。 另外,三角貿易或多角貿易都可以承作Factoring,當然包括大陸出口,台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量由1998年的410億元台幣成長至2000年的1,800億元台幣,2001年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量可達3,000億元台幣,顯示此一市場正蓬勃發展,各銀行莫不摩拳擦掌積極搶佔市場。 *參考資料: ・最新消息,台北商銀 ・台新銀行 > 關於台新銀行 > 台新銀行關係企業>台新租賃(股)公司>服務項目>應收帳款受讓管理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金融>應收帳款承購及融資(FACTORING) ------------------------------------------------------------------------------- -1同學回應: 會三C [u115****@scu.edu.tw](93/11/22) 應收帳款融資的兩種方式為:1.出售應收帳款;2.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目的是為了加速應收帳款的現金流入。這兩者的差別在於:1.出售應收帳款--企業放棄應收帳款之控制權,將其移轉給銀行或金融公司。2.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企業仍保有對應收帳款之控制權。 所謂「放棄應收帳款之控制權」’是指符合下列三個條件:1.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從企業隔離出來,企業無法再接觸該應收帳款,即使企業破產清算,其他債權人也無法對該應收帳款主張任何權利。2.受讓之銀行或金融公司有權將該應收帳款再出售或質押。3.企業無權再買回該應收帳款。三個條件全符合時,應收帳款融資按出售處理,否則按擔保借款處理。 1.出售應收帳款:將應收帳款之所有權移轉給金融公司或銀行,並通知顧客,由金融公司或銀行直接向客戶收帳。又分為無追索權及有追索權。 2.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將應收帳款設定給銀行作為借款之擔保,仍由公司自行收帳,收得之款項定期解繳銀行償還借款本息,公司並負擔壞帳之風險。此時公司並沒有放棄應收帳款之控制權,故屬於擔保借款的性質。銀行通常對設定擔保之應收帳款保留追索權,若帳款無法收回,或收回之帳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銀行仍有向借款公司求償的權利。設定擔保時因為帳款仍由公司自行收取,公司並不通知顧客已設定擔保之情形。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視應收帳款品質之好壞,通常僅能借款70-80%,其差額作為抵銷壞帳與銷貨退回及折讓之用。公司除支付一筆手續費給銀行外,另按實際借款餘額及期間支付約定之利息。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時,通常公司均另開具支票或本票給銀行,作為副擔保品。 -1同學回應: 商三D [cherr***@so-net.net.tw](94/2/27) 1. 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轉讓視為出售處理:依據我國財會準則公報第33號及美國FASB第140號公報規定,資產之轉讓究應視為出售抑為擔保借款,應以出讓人是否放棄對出讓資產之控制權為判斷之依據。當下列三項條件完全符合時,應視為出讓人已放棄對出讓資產之控制權,而將資產之轉讓視為出售處理:(1) 出讓人與出讓之資產已完全分離,亦即出讓人或其債權人對出讓資產已無處分權。(2) 受讓人取得對受讓資產(或其收益權利)之質押、交換、出售等處分之權利。(3) 出讓人不能經由到期前再買回之約定而保留對出讓資產之有效控制。應收帳款之轉讓若完全符合上列三項條件,即應視為出售。 2. 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轉讓視為擔保借款處理:應收帳款之轉讓若前述三項條件中有任何一項不符合,則視同「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處理,亦即此時不認為應收帳款已出售,只是以應收帳款作為融資之工具而已。 3. 上述提到「向金融機構更換讓售標的為應收帳款B」,違反三條件中第一項,因此應視同「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處理。 *資料來源:林蕙真(民93),中級會計學新論,台北:証業出版社,頁235 陳專塗 94/3/1審校-1同學回應:[941會三C AIS第 1 組](94/10/6) 針對此問題,本組的研究討論結果如下:「應收帳款已融資,但發票卻作廢。」所牽涉的罰則及合法性,會因各種狀況而有所不同。原則上,已融資的應收帳款,發票是不能作廢的,以下將假設各種情況分別探討— 情況一:營業人將應收帳款至銀行融資,若事後該交易發生了銷貨退回、掉換貨 物或折讓等情事,可以在客帳融資人允許下,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章第20條,在尚未申報該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時,作廢該發票,並開立新的統一發票。 情況二:營業人將應收帳款至銀行融資,若事後發現該發票書寫錯誤,可以在客帳融資人允許下,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章第24條,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連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情況三:營業人將應收帳款至銀行融資,若事後在未知會買受人的情形下,自行作廢該發票,以期減少帳上銷售額,達到少繳營業稅之結果,將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章罰則第51條之「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情況四:營業人以不實之交易向銀行融資,假設銀行在不察的情況下接受了此筆應收帳款的融資,事後營業人將此發票作廢,否認此筆交易,以致銀行權益受損。此行為將違反商業會計法第5章第33條「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以第9章罰則第71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參考資料: ・洪清和,中級會計學,第八版,上冊,應收帳款的融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94.05.31),第6章罰則第51條,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92.12.19),第3章第20條和第2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感謝陳專塗、鄧淑珠、楊惠雅、陳文彬老師指導及許惠珍小姐、林盈凱先生接受本組線上訪談 陳專塗 94/10/7審校-1同學回應:[1001 AIS第 6 組 ](100/10/27) 本題情況為應收帳款融資的應收帳款承購。應收帳款承購: 1.附追索權:賣方承擔倒帳風險;2.不附追索權:買方承擔倒帳風險。 相關法規:關稅法第2條、所得稅法第5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 11條 會計處理(假設兩種情況): 1.應收帳款可收回ð[ 分錄釋例 ]; 2.應收帳款無法收回ð[ 分錄釋例 ] *參考資料: ・鄭丁旺,中級會計學,第十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00.11.23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1同學回應:[1002ERP第 7 組 ](101/3/23) 關於「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的會計處理,我國財會準則公報第33號規定,資產之轉讓究竟要視為出售或擔保借款,應以出讓人是否放棄對出讓資產之控制權為判斷依據,而非強制規定必須在哪個特定時點沖銷;另外,也可以參考國際會計準則IAS 39之敘述,依照出讓人是否已移轉全部報酬及風險和放棄控制權而判斷。所謂「控制權」測試,是以受讓人是否具有實質出售金融資產之能力,若有,則出讓人視為放棄控制權;而「風險與報酬」的移轉測試,是比較金融資產移轉前後,該項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金額與時點變動產生之風險與報酬,由企業承擔之部份是否已顯著減少來做判斷。 以下就各種情況說明應收帳款的處理方式,可依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1. 擔保借款:有些企業會將全部的應收帳款作為質押品,向銀行融資,通常銀行會依應收帳款金額給予信用額度,在該額度內可進行短期的循環借款(一般擔保借款),此時的借款分錄如下:借記:現金 XXX;貸記:應付票據(或短期借款) XXX 。至於應收帳款提供擔保之資訊,只需於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即可,不需做額外的會計處理,即借款時不用沖銷應收帳款,等到客戶付款或沖銷壞帳時才需要貸記應收帳款。 若是公司以特定之應收帳款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借款(特定擔保借款),借款公司會按所借的金額另行開立票據,並以該特定應收帳款收到之現金定期送交借款給他們的金融機構以償還本息 [ 分錄釋例1 ]。由於公司仍自行吸收因銷貨退回、折讓、折扣等所導致應收帳款的損失,並承擔壞帳風險,所以不需除列應收帳款,僅於附註中說明應收帳款中已設定擔保的部分,也可以另設「設定擔保應收帳款」科目,與一般應收帳款做區別。 2. 轉讓應收帳款:除了以應收帳款向金融機構擔保借款外,企業也可以選擇轉讓給客帳代理商,提前取得現金,由客帳代理商直接向欠款客戶收款。轉讓的會計處理可從兩方面討論: (1) 視為出售:亦即已放棄對出讓資產之控制權,因此需除列應收帳款,並且就手續費的金額認列為出售應收帳款損失;若此項讓售具有追索權,則出讓人尚需承擔債務人不付款時之代償義務,需另認列一項「追索權負債」,使前述出售應收帳款損失增加。 (2) 視為擔保借款:借款時不需除列應收帳款,因為應收帳款仍為出讓人之資產,故仍依一般程序提列壞帳,等壞帳實際發生時再沖銷應收帳款及備抵壞帳,客帳代理商的手續費用認列為利息費用,會計處理基本上和特定擔保借款相同,但如果轉讓時未開立票據,則可以「應收帳款轉讓負債」取代「應付票據」。由於轉讓之應收帳款多由客帳代理商直接收取,故與客帳代理商結清應收、應付款項時,會將應收帳款與應收帳款轉讓負債對沖 [ 分錄釋例2 ]。 *參考資料: ・林蕙真(民97),中級會計學新論,第五版,上冊,第五章現金與應收款項,頁192~197 ・財務會計準則第 33號公報-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92.05.22發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黃金澤,IFRS專題討論-國際會計準則IAS39及IAS32,資誠會計師事務所,2008.09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注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