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8更新)

Q171: 兩岸經貿

Q171-1 (92/12/30)來料加工cica****@ms62.hinet.net

您好: 我是一名會計從業人員,有兩個問題想要請教:1. 希望能再進修成本會計的課程,不知那裡有開相關的課程?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002: 如何學習「會計」相關領域

2. 何謂來料加工」?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1-2 (94/12/15)三來一補企業貨款收兌hongf****@1**.com

我工廠的性質是三來一補企業,和大陸各地區業務交往都是轉廠作業,收取加工費,透過外貿局結匯而收取加工費,現我公司和某一企業來往,已轉廠,想直接請對方匯款到公司戶口,不知可不可?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1-3 (93/3/3)大陸國稅及地稅cica****@ms62.hinet.net

您好: 請教您,大陸稅法中企業所得稅包含國稅24%地稅3%, 何謂國稅及地稅,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1-4 (95/4/12)經大陸分公司轉賣產品y***@far-bey****.com.tw

總公司在大陸設有分公司,現分公司與大陸客戶簽訂一項交易, 此項交易的部份商品,是自台灣購進再轉寄至大陸分公司(無報關文件)交貨, 購進商品(金額約NT$150,000),請問:台灣總公司方面有進項發票卻無銷項發票,在稅務會計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而大陸分公司有開出銷項發票,台灣總公司可以開什麼憑證作為大陸分公司的進項憑證扣抵稅額呢?謝謝您!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1-5 (95/9/12)境外產銷與付款vina****@yahoo.com.tw

台灣和大陸同屬老闆另外依個人名義成立的公司: 1.如果向製造商進貨但貨不進入台灣直接放置大陸分公司,但款項由台灣付,稅務中會延伸什麼問題?會有什麼額外成本? 2.如果製造商也在大陸也有廠,但是總公司在台灣或新加坡等不屬於大陸地區,但付款在台灣付,但是貨從大陸製造完成交至大陸分公司,如此可以嗎?會不會衍生大陸稅法17%問題?因為未來貨可能在大陸境內進行銷售,想請問會延伸的問題,以上請協助解惑,萬分感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1-6 (96/5/29)台灣採購大陸加工再出售之發票開立c***@ms54.hinet.net

何時需開立二聯式發票?比方說在台灣採購送至大陸加工,再運到台灣銷售,是否在台灣的公司需要開二聯式發票?另外若不運回來,是否需要大陸的公司開立發票?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1-7 (96/7/31)兩岸小三通與中國關稅vivian197****@yahoo.com.tw

請問有關大陸稅法的問題。與大陸小三通有所謂需征收附加稅?何謂附加稅?關稅與海關征收增值稅有何不同?又關稅為多少?海關征收增值稅又為多少?稅務征收增值稅又是什麼?又要多少?請為我解惑!十分感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1-8 (97/9/16)大陸設辦事處接訂轉單處理程序shun****@yahoo.com.tw

本公司在大陸設有辦事處(經投審會核准),今接獲大陸A公司訂單後轉向大陸B公司採購,然後直接請大陸B公司出貨給A公司。請問:1.雖以外商公司辦事處的名義和A, B各簽訂契約,但實際貨物並未離開大陸,是否符合三角貿易要件?有無違反大陸稅法規定? 2.台灣的進銷貨帳務要如何處理?是否無須申報營業稅? 3.大陸A公司的銷貨憑證要如何開立? 4.大陸B公司的進貨憑證又是什麼? 以上,謝謝解答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71-9 (99/5/19)台灣寄貨到大陸之租稅負擔y*@aone****.com.tw

不好意思~請問台灣寄貨到大陸是幾%,是以下的~36%嗎?~~謝謝

貨品進入大陸,應繳的稅捐如下: 1.進口貨品應繳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 2.關稅按商品進出口稅則表之進出口稅率繳納(應稅商品共分為21大類,96年4月1日起全面降低關稅率,並取消進口機器設備免稅規定) 。3.增值稅分為17%(一般貨品)、13%、零稅率(外銷貨品、來料加工出口時可退稅、或採台帳保證金制度暫免繳稅)、小規模營業人稅率6%。 4.消費稅只有11類貨品應繳消費稅稅目。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相關問題請見

編按:大陸事務相關網站請參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大陸台商經貿網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

 大陸事務研究相關網路資源

 陸台雙橋資訊網

 大中華知識銀行

 大中華財稅網

會計 / 稅務 / 大陸事務 專業進修管道,請參見

Q171-1

-3站長回應感謝 姜先生之指正!
經查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什么区别?来料加工货物的报关2004/01/09阿里巴巴] 指出-
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有以下區別:

「來料加工」是對方來料,我方按其產品規格、數量進行加工,我方向對方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進料加工」是我自營的業務,自行進料、自定品種花色、自行加工、自負盈虧。

進料加工:進是一筆買賣,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筆買賣,在進出口的合同上沒有聯繫;來料加工原料進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筆買賣,或是兩筆相關的買賣,原料的供應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來料加工」的雙方,一般是委託加工關係。部分來料加工,雖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買賣關係,但一般我方為了保證產品的及時出口,都訂有對方承購這些產品的協定。「進料加工」再出口,從貿易物件來講,沒有必然的聯繫,進歸進,出歸出,我和對方都是商品買賣關係,不是加工關係。

陳專塗 93/2/5

-----------------------

-2網友回應 陸台雙橋 姜先生 [d***@tbweb.com.twd](93/2/4)

敬啟者:關於「Q171-1 」所述:「來料加工是台商在大陸設立三資企業的相對投資型態,在中國大陸不設立法人,而由國外直接委託當地企業加工之作業方式。事實上,大陸許多地區鼓勵當地企業承接外商的「來料加工」(中方即叫「進料加工」),而給予免徵工繳費之所得稅。」此種說法,似有商榷之餘地。
「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雖屬加工貿易之種類,然其法律性質有著根本性的差異。是之,「來料加工」(中方即叫「進料加工」)之說法,似有問題。如有僭越冒犯之處,更請原諒。
Dave

-----------------------

-1站長回應

來料加工是台商在大陸設立三資企業的相對投資型態,在中國大陸不設立法人,而由國外直接委託當地企業加工之作業方式。事實上,大陸許多地區鼓勵當地企業承接外商的「來料加工」(93/2/5 刪除:中方即叫「進料加工」),而給予免徵工繳費之所得稅。
來料加工係1979/9/2中國國務院頒布「 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中所指,主要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組作、元件,必要時提供某些設備(可能須繳某比率關稅保證金),由中方的工廠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則交給外商銷售,中方收取工繳費(或稱加工費)。因此,可由外商提供的設備之價款,中方以工繳費償還,也可由外方無償提供設備,或外商運進的原料和中方加工後運出的成品、半成品,各自作價,分別訂立合同(或對開信用狀),由中方賺取差價。
對中方而言,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具投資金額小、風險少,又能提供大量就業機會和培訓大批人材,並繁榮農村及鄉鎮企業,以及獲取技術與國際市場信息,透過企業加工費一定比例的留成及改進生產技術,了解國際市場信息,中方即可進一步提昇至企業自行進口原材料、自行生產適銷產品、自行投入國際競爭市場的來料加 工業務。
「三來一補」是指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以及補償貿易四種業務方式,是中方涉外經濟中常見的合作型態。來樣加工與來件裝配,基本上與來料加工是相同的經濟形態。其差異點在外方所提供的物品,究竟是原材料、半成品或是零部件、元器件,相對應中方的勞務就會是加工、裝配或不同程度的加工裝配。無論形態上是須加工或裝配,基本上三來的法律關係是相類似的,也都能算是一種投資少、風險小、見效快的投資方式。其中所謂中的補償貿易,是技術貿易、商品貿易和信貸相結合的一種貿易方式,是外商投資,也是 中國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方式之一,外方將機器設備及原物料售予大陸企業單位而換取等額的成品。

參考資料:

陳專塗 92/12/31


Q171-2

同學回應:[941s CA第 7 組 ](94/12/24)

早期台商在大陸投資多為三來一補的來料加工型態,兩岸經濟整合模式為「台灣接單,大陸生產」,因此台灣在接受外商訂單的同時,即會涉及到一筆外商與台灣公司間的外匯問題,但台灣對外匯管制開放目前已經實施,其遵行方法只要依據管理外匯條例即可。 但當台灣公司將訂單轉至大陸生產線時,又會涉及到另一筆台灣公司與大陸工廠間加工費的外匯問題。涉及台灣與大陸間的外匯問題,則要依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規定。第一條: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經財政部許可者,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出匯入款業務;或經由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出匯入款業務。...可知與大陸廠方面結匯方式可透過此方式。

且管理外匯的目的旨在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而日前中國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外匯檢查通知書的規定也表示,三來一補企業在外匯管理上是一個大漏洞,因此針對來料加工廠進行一次外匯的清理,尤其將針對企業逃匯給予處罰。而貴公司若想請對方直接匯款到公司戶口,則須視貴公司所開立的外匯銀行帳戶是否有符合相關規定,若不符合規定,如此ㄧ來則有可能會涉及到逃匯問題。

*參考資料:

管理外匯條例(84.08.02),第6-1, 7, 13, 2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91.02.13),第1, 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7.01.14),第12, 20, 27, 28, 39, 40, 46條

・彭慶維,來料加工廠的外匯問題知多少」,93.06.23,投資電子報,經華投資網


Q171-3

-1同學回應:[922會三AIS 7 ](93/4/2)

國稅:
中國1994年實行新的稅制及財稅管理體制以後,稅務機關便進行了機構分設,分別組建了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進而形成了目前國稅、地稅, 按稅收歸屬的原則,分稅制將全部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稅收歸屬為中央的是為國稅;歸為地方者是為地方稅;若由中央與地方共享者是為中央地方共享稅。
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金融、保險企業繳納的營業稅中按照提高
3%稅率徵收的部分,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等等。而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及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徵某些稅收。然而在大部分地區中之國稅如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契稅,耕地佔用稅等,現由地方財政部門徵收和管理。

地稅:
地稅系統負責地方各稅的徵收及管理。其稅種包括除國稅徵管的營業稅之外的其它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地方金融保險業5%稅率繳納的營業稅......等等。而地稅局的職權主要包括:

1. 稅務管理:辦理登記,受理申報,對納稅人的帳簿、憑證進行管理;

2. 稅款徵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定徵收稅款,並可行使一系列權力,如核定納稅人的稅額等。

3. 稅務檢查:對納稅人之帳務資料進行檢查,詢問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關納稅情況等。

4. 稅務處罰:對違法者實施的稅務行政處罰措施,包括罰款、加收滯納金等。 而稅務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另外,依中國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所得和外國企業於中國境內設立之從事生產、經營之機構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之所得額計算稅率為 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所得額計算稅率為 3%。而題中所述之 24% 稅率應從另一條稅收優惠規定:設在沿海經濟特區等稅收優惠地區之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 24% 的稅率徵收所得稅;而尚有另一項減按 15% 之稅率適用於投資經濟特區之外商投資機構。其他如需各稅捐之詳細歸屬及進一步資料請參見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岳志強 主編(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適用與案例,第一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台商財稅問題研究訪問團結案報告(民82),計畫委辦單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計畫執行單位: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稅務園地-國稅導航、地稅導航,經華投資網

陳專塗 審校93/4/12


Q171-4

同學回應[9215****@scu.edu.tw](95/5/9)

由於國內法令規定,實務上台灣總公司目前尚未能在大陸地方設立分公司,故在大陸之分公司屬於其他營利事業,雙方之交易應為一般營利事業之交易,於是當總公司將貨物運送給分公司即視為銷售,在總公司帳上應該記載銷貨收入,且須計入銷項稅額,並開立銷貨發票作為憑證,但因為其是屬於外銷貨物,可適用零稅率之規定免開銷貨發票,但仍須開立銷售憑證;而分公司收到貨物後,亦視為進貨,且須計入進項稅額,並向總公司索取進貨發票作為進貨憑證。

總分機構間的交易須注意其銷貨及進貨之來源,應詳細記錄貨物的來源及價格,才不會使總公司無法清楚掌握分公司的營業損益及銷、進貨情形。

*參考資料:

陳寶欽、阮呂芳周、陳崑山(民94),稅務會計,台北:文笙書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94.05.31修正),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感謝 鄧淑珠 老師指導


Q171-5

同學回應:[952 AIS第 2 組 ](96/3/13)

1. 貨品進入大陸,應繳的稅捐如下: 1.進口貨品應繳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 2.關稅按商品進出口稅則表之進出口稅率繳納(應稅商品共分為21大類,96年4月1日起全面降低關稅率,並取消進口機器設備免稅規定) 。3.增值稅分為17%(一般貨品)、13%、零稅率(外銷貨品、來料加工出口時可退稅、或採台帳保證金制度暫免繳稅)、小規模營業人稅率6%。 4. 消費稅只有11類貨品應繳消費稅稅目。

基本稅率:17%,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因而稅務問題將產生17%增值稅。

*額外的成本可能有:(1)給付製造商貨款時,假如製造商所在地並非台灣,須以外幣交易時,即會產生匯兌上的額外成本。(2) 由於在台灣的訂購商沒有親自查驗貨品,一切由大陸所設的另一家公司辦理,故日後資料的交貨,或是有關貨品的後續處理,皆有可能造成額外要承擔的風險和成本。(3) 如依照大陸的商法,這批貨是需要課稅的,另外,台灣公司擁有的貨物所有權,在台灣稅務上即需課徵營業稅,此外,依題目所知,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即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大陸公司,賺錢匯回台灣需要課稅,即雙重課稅。

2. *可以,這是很多公司目前可能行使的方式,這樣一來對於商品價格可以壓到最低,相對減少運輸等相關成本。

*會,17%增值稅之定義: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貨物的銷售額、進口貨物金額、應稅勞務銷售額計算的稅款,並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即是增值稅。大陸增值稅是採多階段徵稅與台灣相同。除出口貨物適用0%(當出口退稅率不是17%,其實質稅率並非零稅率)及銷售部分貨物適用6%或13%外,其餘項目均適用17%,故大多數台商在大陸從事內銷所適用的稅率應以17%為主。

*參考資料:

․租稅常識>增值稅>稅率SunnyNet商學網站─財稅網

台商:大陸投資:大陸法規:雙橋大陸資訊網

大陸投資實務,大陸創業特區,微型企業專業網

陳專塗 審校96/3/15


Q171-6

同學回應[9315****@scu.edu.tw](96/6/3)

中國涉外經濟中常見的合作型態加工可分為兩種情況,1.來料加工:是委託加工的企業來料,加工廠按其產品規格、數量進行加工,並向委託企業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一般為委託關係。2.進料加工:加工廠自營的業務,自行進料、自定品種花色、自行加工、自負盈虧。

在台灣採購送至大陸加工是存在來料加工下,1. 台灣採購送至大陸加工,再運到台灣銷售,是否在台灣的公司需要開二聯式發票?當台灣進料給大陸再運回台灣銷售時,原料出口給大陸,不開立發票,因為這樣的出口原料並非真正出口,但是必須開立一張單據(出料單或是委外加工送料單),載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這張單據是用以證明客戶送來原料的憑證。當產品加工完成運回台灣銷售時,就必須開全額發票,因為這時才有銷售行為。 2. 台灣採購送至大陸加工不運回來,是否需要大陸的公司開立發票?因為由台灣出口貨物在大陸加工後直接銷出,貨物並不會再運回台灣,所以這樣的動作視為出口,出口是要開二聯式的發票,是用來向稅務機關報稅用的,所以原料出口時,按出口報單所載貨價及海關匯率開立發票 (出口報單載明委外加工)。等到貨物真的已銷出,就售價與載貨價及海關匯率的差額開立差額發票。無論原料出口或貨物銷出所開出的發票皆為台灣公司開出,因為台灣公司與大陸公司存在的是一種委託關係,大陸公司做的只是加工,並無銷售行為,不須開立發票。

*參考資料:

陳寶欽、阮呂芳周、陳崑山,稅務會計,文笙書局

張錦源、康蕙芬,國際貿易實務新論,三民書局

来料加工问题解答,2005-5-27,来料加工贸易,进出口-锦程物流网

三聯式發票和二聯式發票,2007-02-27,Yahoo!奇摩知識+


Q171-7

同學回應[j888****@yahoo.com.tw](97/6/25)

1. 附加稅是為充足地方財源,而附加於地方稅之上的稅課。如:地方議會因預算不足而開徵附加稅,及土地附加稅等。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附加稅之法源依據為地方稅法通則」。

2. 台商在大陸從事內銷業務所課徵的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環節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徵稅範圍包括生產、批發、零售、進口商品、加工及修理修配。關稅:商品通過關境時徵收的一種稅。通常被徵收關稅的物件是進口貨物,其中可能是指對所有的外國商品徵稅或者只對在關境外生產的商品徵稅。關稅有可能在邊境直接徵收,也可能通過要求商家提前購買進口許可權或通過限定進口商品的數量來徵收。

*參考資料:有關大陸提供給台商在稅務上的優惠(2005-11-06),Yahoo!奇摩知識+


Q171-8

-1同學回應:[991會三C AIS第 6 組 ](99/12/8)

1. 三角貿易係指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買方)之訂單,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賣方)採購,貨物由賣方逕運買方,或經過我國轉運(不通關進口)銷售買方之貿易方式。 三角貿易中的交易角色並不侷限在國與國之間,只要是三方交易,即使是都在同一國家內,也算三角貿易。如果B公司跟該公司有關係,又因而取得較低的價格,就有違反稅法。

2. (1)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國外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無報關提貨憑證,非屬外銷貨物或進口貨物範疇,不宜按進、銷貨方式開立統一發票。因此不建議台灣公司作進銷貨的處理,且根據我國「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可適用零稅率,因此建議以佣金收入做帳務處理較為妥當。 [ 釋例 ] (2)無須申報營業稅。根據我國「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納稅範圍)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此即明確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才需申報。 且在第1章第4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有更詳細定義: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三、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四、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五、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本案情況與上述的申報條件皆無符合,所以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可檢附國內外信用狀影本及進出口結匯證實書以證明適用申報零稅率。

3. 本公司接受大陸A公司訂貨,轉向大陸B公司訂貨。因銷售貨物的起運點及銷貨點皆不在中華民國,故不屬本公司銷售貨物之行為,本公司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入帳,不需開立銷貨憑證。

4. 同上題觀念,將不需開立進貨憑證。

參考資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99.12.08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Q171-9

-1同學回應:[991會三C AIS第 12 組 ](100/1/16)

請參考下列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報關最新關稅政策規定,2006/04/14,國際運輸報關問答分享,Yahoo!奇摩部落格

解析大陸〈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12/23 ,租稅規劃、公司治理、會計實務、移轉定價...等綜合分享區,Yahoo!奇摩部落格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上一則][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