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5更新)

Q214: 國際貿易

Q214-1 (94/4/9)報關作業錯誤之解決jenn****@fourpil****.com.tw

1. 有時趕著出貨,匆忙報關,結果報關金額做錯,若將invoice修正為正確金額給客戶,
 但與海關金額有出入,請問該如何做?

2. 出貨時,海關金額與invoice金額相同,但4個月後,客戶發現價格有誤,我願折讓給客戶,
 但海關金額已無法修正,請問是否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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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4-2 (96/1/17)L/C出口收款會計處理jin0****@etopm****.com.tw

公司有一筆US44,930.40 於12/20向銀行承兌,銀行於12/20入銀行存款US44,779.29(利息3,157;手續1,463;郵電9.21=US151.11),客戶在01/05電匯款項US44,930.40,請問這三筆分錄如何處理,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4-3 (96/1/18)代辦進口報關與開狀huck****@yahoo.com

甲公司代乙公司以自己做名義進口人,並代辦一切報關手續,之後,以原貨價加上代為開狀等費用約3%後,開立銷售發票給乙公司(實際貨主);甲公司帳上卻以進貨入帳,且有助於其銀行融資額度,請問在稅法上是否有瑕疵?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4-4 (96/6/13)外銷入帳憑證與內控silvia****@yahoo.com.tw

1. 公司有外銷業務,業務部在出貨後,會提供出口報單invoice做為A/R及Sales的依據,如果沒有附出貨通知單會有問題嗎? 2. 若先收到客戶之預收貨款再出貨,業務人員於出貨口頭告知該預收貨款之客戶已出完貨,而依舊與賒銷之情形同,僅提供出口報單invoice做為沖轉預收帳款,及認列sales之依據。應再附何種單據或應如何改善,可使會計人員於收到該憑證時即立刻清楚應如何記錄交易之發生? 3. 公司沒有倉管部門,貨品均是由包裝部門檢驗包裝後由出貨部門裝箱,出貨部門再將裝箱資料(packing slip)提供給業務部後,業務部據該裝箱資料編製出貨通知單invoicepacking slip交報關行報關,出貨通知單只有業務人員簽署,基本上無內控可言,應如何建立控制錯施,以免產生舞弊或人為錯誤? 不好意思,一下問了許多問題,再麻煩撥冗答覆,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4-5 (99/4/22)進口開狀與提貨分屬不同公司eli****@pchome.com.tw

A是進口商,銷售設備給B公司,由A公司開立信用狀,卻由B公司提貨並入帳。請問A公司如何向B公司請款,發票如何開立?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4-6 (100/1/3)代付進口報關費用進項稅額ric****@pchome.com.tw

公司船務代國外廠商公司代付一筆進口費用(報關行有開發票予我司請款),但因國外廠商公司進口貨物為免費贈送我司,無買賣交易。我方將以INOVICE向國外廠商含稅請款,因無買賣交易,有主管表示,報關行之進項稅額應無法扣抵營業稅,有何法條可依循呀?煩幫忙回答,謝謝您~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4-7 (100/2/13)代費國外廠商費用與開立發票vutti****@yahoo.com.tw

公司代費國外廠商海運費及保險費,這些費用開立公司名義,已扣抵申報營業稅,國外廠商告知這筆費用我方不用開立INVOICE,不用匯款方式,而是以支付現金給我方駐廠在國外廠商主管,請問我方是否要開立二聯式發票?若沒開立發票,國稅局會稽核到這塊代費國外廠商費用以支付現金!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14-8 (100/6/15)賣方採DDP稅訖交貨條件devi****@mi****-pre******.com.tw

您好~ 本公司最近有一筆出口交易,交易的條件是DDP(Deliery Duty Paid, 稅訖交貨),須負擔所有的運費和進口商的關稅及營業稅,因為是初次接觸這種交易,想請問相關的會計處理。另外本公司合作的事務所告知繳交進口商的關稅和營業稅不符本國稅法規定,需提供何種文件才能讓稅務上承認這筆成本呢?    我要看 回應內容

(註:稅訖交貨(Deliery Duty Paid, DDP):賣方必須在約定之日期和期間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直到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於送達之運輸工具上,辦妥貨物進口通關手續,並繳清各種進口稅費後,交買方或指定人處置,買方僅負責將貨物自送達之運輸工具上卸下。 )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171: 兩岸經貿

Q210: 多角貿易之會計處理

Q214-1

-3同學回應: 會三C [bat****@msa.hinet.net](94/4/14)

1.  財政部根據關稅法第17條第7項訂定有「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其第二條規定: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因筆誤、誤繕或漏列等錯誤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檢具相關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 前項錯誤之發生如係報關業者之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關稅法第17條第6項又規定: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其更正事項違反本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者,應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前為之。」

2. 此項錯誤按「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離岸價格」除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的例外規定之外,均屬於可以更正的項目。但第9條:

一、外銷品沖退稅案件以六個月內申請為限,其餘案件以四個月內申請為限。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者。

  (二) 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營業人外銷貨物出口報關資料查詢表」 或

    「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查核清單」等證明文件者。

二、前款六個月或四個月期限之計算,自海關第一次核發出口報單副本之翌日起算;

  未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者,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算。

*參考資料:

關稅法(93.5.5),全國法規資料庫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93.12.2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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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學回應: 商三C [nancy_y***@merck.com](94/4/14)

1. 報關時如發現報關金額及稅款繳納證內所填稅款數額有誤寫誤算情事,應立即向海關申請更正。其在稅款繳納後發現而未逾關稅法第65條規定之期限者,溢徵稅款,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發還,短徵稅款應即報明海關補徵,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另國外客戶會依據公司所提供的Invoice與packing list提貨。

2.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 (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 之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關稅法(93.5.5),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3.1.2),第二條財政部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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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 會三C [u115****@scu.edu.tw](94/4/14)

1. 當報關和給客戶之金額有不同時,若報關金額較少,則多補稅給海關;若多給金額給海關則須說明原因,並由報關業者向報關單位提出更正即可,至於金額退回須示當初金額來定。2. 並無影響。於4個月時發現問題,則處理同1.之做法;若發生超過6個月,則報關相關之單位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

關稅法(93.5.5),全國法規資料庫

關稅法施行細則(94.3.24),全國法規資料庫

財政部關稅總局


Q214-2

同學回應:[952 AIS第 6 ](96/3/30)

因為有一筆信用狀銷貨,所以應收帳款後要註明是來自那張信用狀。 [ 圖釋 ]

12/20應收帳款-信用狀號碼      44930.4

    銷貨               44930.4

向銀行承兌時,銀行會收取利息費用和郵電費及手續費,這些費續均需賣方付費。

12/20現金           44779.29

  利息費用

  手續費            151.11

  郵電費

    應收帳款—信用狀號碼      44930.4

1/20 No Entry.

1/20買方付費時,此筆金額已屬於開狀銀行和押匯銀行之間的關係,和賣方無任何關係,除非買方跳票,則當初賣方所收到的現金匯被押匯銀行追索,再做另一分錄,此題假設買方已完成付費動作,所以不需沖轉。

*參考資料:

國際貿易實務新論

南赫貿易有限公司—曾鈺媛小姐


Q214-3

同學回應:[952 AIS第 7 ](96/3/30)

如果甲以中介人的身分,則所有發票人、付款人為乙,此一情況並不會產生稅法上的瑕疵。 但本案甲卻以進貨入帳,在實質上會產生許多問題。 茲以下作為探討:

若甲以進貨人身分,其帳上以借進貨,貸應付帳款入帳,此即產生一疑問:甲帳上貸記應付帳款,但實際付款人為乙,因此甲帳上應付帳款之受款人為誰?即產生矛盾。

甲為純粹代理,並不用負貨品瑕疵責任此責任,但今甲卻在帳上做進貨分錄,那到底誰需負貨品瑕疵責任,並無交代。

甲帳上,借應收帳款,貸銷貨。銷貨增加,表示營業額增加,有助於其向銀行融資,而銀行並不會查真正銷售和購買的人是誰。

國稅局查稅是以其金流及物流導向,物流方面並無問題,但在金流上,甲借進貨,銷貨成本增加,有助於節稅。但甲事實上純粹只是代收代付並賺取手續費而已,就此國稅局會稽查甲是否有虛增成本。

*參考資料:

感謝 張慧文 老師指導

王建煊(民95),租稅法,台北:文笙書局

石裕泰(民83),國際貿易法規,台北:五南書局

陳玲玉(民74),貿易事故I,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張建昭、張灝(民91),稅務法規,台北: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楊培塔(民71),進出口押匯理論與實務,台北:三民書局

蕭啟賢(民69),信用狀理論與實務,台北:三民書局


Q214-4

同學回應:[952 AIS第 9 組 ](96/6/23)

出貨通知單可作為會計以及倉管入帳的依據,如果公司企業希望內部控制能夠完善,可以建立出貨通知單。依據題意所述,貴公司已有出口報單及invoice做為應收帳款及銷貨的依據,所以,有無附上出貨通知單對於會計流程的影響並不大。二收到客戶之預收貨款再出貨,除了提供出口報單及invoice做為沖轉預收帳款,及認列銷貨之依據之外,也可以利用出貨通知單,或是繳款單送至會計部門,使會計人員於收到該憑證時即清楚應如何記錄交易之發生。這些單據通常採用一式三聯,分別由出納、會計以及業務部門保存,以方便會計沖轉應收帳款的明細帳。三內部控制的五大要點分別為:職能分工、實體控制、獨立驗證、適當的文件及記錄、交易經由適當的授權。根據貴公司無倉管部門的情況,我們建議:在業務部門之外設立獨立人員來簽核該交易文件,人員可由貴公司現有的人員編制,或是另外新聘人員來獨立簽核出貨文件,以避免人員的舞弊及缺失。

參考資料:

盧聯生、卓敏枝、莊傳成(民93),稅務會計,第18版,台北:三民書局。

Alvin A. Arens, Randal J. Elder, and Mark S. Beasley (2005),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ervic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Prentice Hall

行業別會計指南經濟部


Q214-5

1同學回應:[991 AIS 9 組 ](99/11/02)

(財政部90/9/20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關於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丙於交貨時所開立之商業發票與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皆以乙為抬頭,而甲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如甲係以自已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為,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此題可分為兩個假設,一為此訂貨是由B的名義與銷售設備廠商(假設為C)開立之商業發票與提貨單,故A非屬銷售貨物之行為,不需要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A應向B收取佣金,並依照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C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B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 第二個假設則是A公司是以自已之名義分別與B、C公司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且A需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此交易即為A之銷貨行為,故A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B。

參考資料:

三角貿易,遠見創世紀企管諮詢

・信用狀,維基百科


Q214-6

-1同學回應:[991會三C AIS第 8 組 ](100/1/1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第2項:「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第15條第3項:「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在本情況中,我方公司與國外廠商公司,雙方因無實質買賣交易,此進口貨物過程為贈與性質,而非為雙方營業人銷售、購買貨物或勞務。另依據同法第33條第19條第1項,一方面因為報關費用是由國外廠商公司所負擔,而由國內的本公司先代為付款,之後再另外以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或是發票(invoice)向國外廠商公司作請款動作,為免開立統一發票。另外一方面雙方在實質上並無銷售、購買貨物或勞務,導致不可申報零稅率之銷售額,因此進項稅額也不可以扣抵而獲得完全退稅。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99.12.08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楊葉承(民98),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初版,台北:新陸書局

統一發票 (台灣),維基百科


Q214-7

1同學回應:[992 ERP 5 組 ] (100/4/11)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二規定,該公司實際轉付之費用發票應開立國外廠商名義,而非該公司名義,並將發票轉交給國外廠商,該公司無需再開立發票。 而本組考慮到造成該公司目前處理方式之可能性有二,於下分別說明所建議之解決方式。

前提一:實務上若非長期進出口之大公司,具有較強議價能力及完整運作系統,往往可能因實際考量,如出口港運費報價相較於進口港機動性高,可能取得較低的運費金額;或者進口港所在地區外匯管制嚴格以致於保險公司或船運公司不接受在目的地付款的方式等,基於此等考量在填寫出口申報單時就可能將實際起運點交貨的狀況填寫為目的地交貨。 若因上述前提所造成之狀況,就法律實質而言該公司確實有這項支出憑證,並不符合代收轉付情況,因此不適用該準則第18條之二規定,故本組建議,即使國外廠商告知該公司不用開立發票,但因該公司確實於後續(就法律實質而言)有這項「收入」,故該公司依然要開立發票,並且據以申報。

前提二:確為代收轉付,但因收據收買人載錯為該公司而非委託公司,且誤將此筆費用申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中。 若為上述前提所造成之狀況,則不符合準則第18條之二,應要求船運公司及保險公司重開憑證,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之規定更正申報。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8.09.14)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99.04.12修正)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Q214-8

-1同學回應:[1001AIS第 1 組 ](100/1/15)

由於此公司(出口商),在本題的交易中雖然已支付進口商的關稅及營業稅,但此出口商非為名義上納稅人,雖然實際上付稅金的是賣方,但本國稅法不承認此公司支付的關稅及營業稅成本。 所以出口商的會計處理只需將此成本記為費用,但期末調整課稅所得時,應依法調整為零。會計分錄(交易日,交易金額為假設數字;此差異為永久性差異)

參考資料:

楊葉承、宋秀玲(民100),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第3版台北:新陸書局。

・請教稅務會計老師及國稅局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注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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