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8更新)

Q128: 利息資本化

Q128-1 (91/10/23)營建業利息資本化:倩 [c*********@pchome.com.tw]

請問一下:

1.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或交付使用的借款利息可以做費用,但非屬固定資產的土地,借款利息應做為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土地時,做為出售土地成本。請問何謂非屬固定資產的土地?2. 工程訴訟期間之利息能否資本化?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28-2 (92/11/5)利息資本化與成本/利潤j**@nishoku.com.tw

請問:利息資本化的主要精神,是要讓企業的成本更趨合理嗎?如果營建業將土地取得期間的利息計入成本,則取得的年度,費用可不含該筆利息,盈餘會高一點;等成屋出售時,成本較高利潤會少一點,這樣,對企業本身好像沒有好處?請問:我的觀念對嗎?相關利息一定要資本化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28-3 (92/11/27)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工作a****@ms15.hinet.net

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 「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工作」是利息資本化的必要要件之一,請問何謂『必要工作』?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號「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 (90.01.11修訂)


Q128-4 (96/3/7)利息資本化與遞延利息mel****@s**.com.tw

利息資本化遞延利息有何不同? 是不是一個須要累積觀念,一個不須要。另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或交付使用的借款利息可以做費用,但非屬固定資產的土地,借款利息應做為遞延費用列帳,像我們公司就是營建業,買入土地,建造房屋後再一起出售房屋與土地。請問此借款利息是自購入到過戶之利息要資本化;過戶到房屋建造期間,其利息是資本化或作遞延費用來處理?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網站請參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公報清單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128-1

同學回應-1[911會三CAIS第8組](91/10/22)

一、非固定資產之土地 :

()首先我們先定義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fixed assets)又稱資本資產(capital assets)或財產廠房及設備(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有以下特性:1.有實體存在 ;2.供營業上使用;3.非作為投資或出售之用;4.耐用年限超過一年以上;5.具有可衡量的經濟效益;6.金額重大(具重要性)。

()非固定資產之土地 :一般而言,購入之土地能夠符合上述各特性者即列為固定資產,若購入之土地無法完全滿足上述特性者,即不能列為固定資產。換言之,企業購入土地時並不打算立刻供作營業上使用,而是供未來使用者,或供將來出售者:如當土地作為未來興建廠房之用,或建設公司供出售之土地即非屬固定資產;前者應列於投資,後者應列於存貨。此外,非供營業上使用,不具有永久性之土地改良的土地亦屬非固定資產。舉個例子來說:債務人以一筆土地抵押向銀行借款,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借款時,銀行承受債務人所抵押的土地;此土地為銀行未來拍賣轉售之用,且銀行法規定銀行承受之土地須在兩年內賣出,不可列為固定資產,所以這筆土地在銀行的帳目中即屬於非固定資產的土地。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

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因增建設備而借款之利息,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四、利息資本化的基本原則:

1. 資產成本應包括該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有必要的代價,因此建造期間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應作為成本。

2.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應資本化的資產有以下兩點 :供企業本身使用而購置,由自己或委由他人建造之資產;專案建造或生產,以供出售或出租之資產。

3.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下列資產不得資本化 :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 ;以供或以能供營業使用者;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但並未在進行使其達可公使用之必要購置或建造之工作者。

利息資本化期間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時,即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 :1. 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經發生,包括現金、非現金資產及應支付利息之負債 。2. 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可使用狀況及地點之必要工作。若建造工作因外在之強制干擾或不可抗力事項而暫時停頓,利息仍可資本化;但資產已完工可供出售或使用時,即停止利息資本化 。3. 有實際的利息負擔發生。

計算利息資本化步驟:1. 理論上可資本化利息累積支出平均數 ×資本化期間  2. 實際可資本化利息:須以當年度實際利息支出為上限

*參考資料: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財稅名詞辭典,民906月,P.27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3.01.02),第97條第7.8全國法規資料庫

徐惠慈,中會第九章講義(或是參見中會中譯本)

蔡瑞祥,全方位會計,第二輯,文笙書局,87年再版

林蕙真老師的中會新世界討論看板中級會計學

陳專塗 審校91/11/1


Q128-2

同學回應-1[921會三CAIS第 3 組](91/12/2)

一、

公報允許將利息資本化的資產類型,包括下列兩項:1. 為供企業本身使用而建造或生產的資產。假若企業為供自己使用,而委由他人建造,並按工程進度付款,此類資產亦得將利息資本化。 2. 專案建造供出售或出租的資產。例如建造船舶或開發不動產。

上述兩項,僅是概括性的規定,只要資產取的的型態,屬於二者之一,即可將其資產的利息費用,轉列為資產成本。不過,假如利息的金額不重大,不論是否符合前二項之一,可不按該公報的規定處理`

但下列資產不得將其利息資本化:1. 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的存貨。 2. 已供或已能供營業使用之資產。 3. 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惟亦未進行使其達到可供使用之必要購置或建造工作之資產。

至於開發土地所產生的利息費用,原則上可歸納成下列三項:1. 假若所購土地未著手朝既定使用目的的進行開發工作,自不得視為符合利息資本化的資產。 2. 假若所購土地目前正積極進行開發工作,其終極目標是為了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若此,可將購買土地所發生的利息費用,作為該地上建築物的取得成本。 3. 假若所購土地前正積極進行開發工作,其終極目標是令其成為已開發的土地,若此,為購買土地所發生的利息費用,應視為已開發土地的成本。

資產之取得成本應包括使該資產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所支出的所有必要代價(編按:成本原則)。如果資產需要一段期間之建造使其達到可用之狀態及地點,則建造期間因該資產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應作為成本,才能使資產之取得成本更能反映企業投資於該資產之總成本,並使取得資產之有關成本得在將來該資產提供效益之期間分攤,以達成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故企業的成本更趨合理。

二、

對於建造期間利息成本之適當會計處理方法,長久以來即有爭議,為了建造或取得固定資產而進行融資的利息成本,歷來有三種處理方法:1. 建造期間所有的利息均不予資本化。2. 建造期間所投入的所有資金成本,不論其是否可以辨認,均予以資化。3. 僅有於建造期間所有實際發生的利息成本才予以資本化。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通常採用第三種方法。

利息資本化之主要目的有二:1. 使資產之取得成本更能反映企業投資於該資產之總成本。2. 使取得資產之有關成本得在將來該資產提供效益之期間分攤,以達收入與費用相配合之原則。

對一企業來說,其相關的利息是要資本化的。而利息資本化的規定,對企業的財務報表具有重大的影響。舉例來說,ABC公司之每股盈餘由$1.51(編按:例如財務預測數或預算數)降至$1.17時(編按:例如於正式公布之前),身為建材製造商的該公司多方尋求盈餘回升之道,而藉由煤礦開採計劃與數項廠房建造工程之利息資本化(編按:如此可使該期費用金額減少),將每股盈餘抬高$0.11。

利息資本化之金額應於報表中附註揭露,並於損益表中把當期實際發生利息總額,以及其中屬於費用及資本化的部分,均應加以揭露。

*參考資料:

KIESO、WEYGANDT、WARFIELD原著,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10th Edition(2001)

洪清和著,中級會計學(上),第五版,1996,智勝文化出版

李建宏、林敦寧著,中級會計學(上),東華書局

陳專塗 審校91/12/5


Q128-3

同學回應-1[921會三CAIS第 3 組](91/12/2)

根據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三號第八條「利息資本化期間」,當下列三種情況同時具備時,即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1. 構建資產之支出已經發生。2. 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工作。3. 利息已經發生。

第二款所稱「必要工作」,不僅包括資產實體之建造工作,亦包括其他為促使該項資產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積極準備工作,例如:建造前之擬定計劃取得政府機關許可等管理及技術性工作。

三種情況同時繼續存在時,利息資本化應繼續進行。如企業停止上述有關資產建構之大部分工作,則應停止利息資本化,直到工作恢復為止。如有證據顯示,該停頓或延遲係不可抗力且短暫之現象,在可預見之未來能立即及恢復,或停止建構之大部份工作為整個過程之必要部分,則均不須停止利息之資本化,但以該暫停期間未超過三個月為限。

*參考資料:財務會計準則第 3 號公報-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90.01.11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陳專塗 審校91/12/5


Q128-4

-1同學回應[9315****@scu.edu.tw](96/4/15)

利息資本化:其目的是(1)使資產之取得成本更能反映企業投資於該資產之總成本。(2)使取得資產之有關成本得在將來該資產提供效益之期間分攤,以達收入與費用相配合之原則。 因取得或自建資產,所發生支利息費用,不應全部費用化,因其係為了使資產達可使用狀態,故不應將全部利息費用化,資本化金額之多寡,則須依照GAAP相關規定之方式計算。遞延利息:賒銷物品,例如分期付款,若該分期付款的售價包含買方欲延期支付的利息,則在交易發生時,買方將會把延期支付的利息記為遞延利息(或未實現利息收入),之後待收到貨款後依比例將其轉為利息收入..有點類似預收利息。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三段提到: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包括 : 1.供企業本身使用而建造或生產的資產。假若企業為供自己使用,而委由他人建造,並按工程進度付款,此類資產亦得將利息資本化。 2.專案建造供出售或出租的資產。例如建造船舶或開發不動產。 但下列資產不得將其利息資本化:1. 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的存貨。 2. 已供或已能供營業使用之資產。 3. 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惟亦未進行使其達到可供使用之必要購置或建造工作之資產。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三號第四段:土地如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不得將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如已積極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則在該工作持續期間應該土地及開發成本利息資本化,做為建築物成本。若土地開發後係供獨立出售者,則資本化利息應作為該土地之成本。

因此貴公司於購入到過戶之借款利息應費用化,因尚未從事開發或積極建造,且購置土地之意圖並非待開發完成後即獨立出售;而從過戶到房屋建造期間,所發生之應採相關處理將發生之利息資本化(已開始從事開發與建造工作),部分費用需列為房屋成本。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3 號公報-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90.01.11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鄭丁旺 (民94),中級會計學,第八版

・Donald E. Kieso, Jerry J. Weygandt, Terry D. Warfield (2002), Intermediate Accounting,第11版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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