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5: 專利權
Q255-1 (95/8/24):專利權認定與會計處理:fla****@ir**.com.tw
有關取得專利權,何時開始認定?帳務處理及分攤年限?下列費用是否需計算至專利權之成本:1.專利權服務費、2.規費、3.領證費用、4.年費。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55-2 (100/10/24):公司停業中能否申請專利權:teresac****@p**.com.tw
公司已連續停業3年了,在停業期間,仍然申請了專利權。請問:是否需辦復業?如果未辦理復業,是否會有什麼後果?能防範未然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資料請參見
․周延鵬 著,虎與狐的智慧力-智慧資源規劃九把金鑰,初版,天下文化,2006.03,ISBN: 986-417-651-X
[書摘- 《看前鴻海法務長周延鵬用《虎與狐的智慧力》打下專利江山》]․廖和信 著,專利,就是科技競爭力,天下文化,初版,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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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網友回應:[bra****@yahoo.com.tw] (98/3/31) 我的回應:根據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95.07.20)、2.專利法 (92.02.06修正),之前同學的回應應作部份修正! 1.專利權之攤銷:專利權成本應予攤銷,年限應選擇法定年限(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屆滿。 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屆滿。 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日起「12年」屆滿。)及估計效益年限二者中之較短者。專利法(92.02.06)第 51條第3款: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第 101 條第3款: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第113 條第3款: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與 原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2.如發生訴訟:不論勝訴或敗訴,均不得資本化。若敗訴,除認列為費用外,並將專利權自資產負債表中除列。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37 號公報-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95.07.20發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2同學回應:[nadia73****@yahoo.com.tw] (95/9/5) 專利權於成本確定時方可認列。 如「向外購買」,則於支付之代價及所有使此項此項專利權達到合於營業上使用目的皆應入專利權之成本。 如「自行研究發展」,則於研究發展階段之支出皆列為費用,凡為發展、維持或回復所發生之支出皆屬之。僅有研究發展成功後,申請專利權時發生的規費、法律成本、專利代理人服務費、模型及製圖等支出均可列為專利權成本。 授權他人使用專利權而收取權利金時,應分年認列收益。
*參考資料: ・蔡瑞祥編著(民91),全方位會計學第二輯,第三版,台北:文笙書局 ・林蕙真(民93),中級會計學新論(上),第三版,台北:証業 ------------------------------------------------------------------------------- -1同學回應:[9260****@scu.edu.tw] (95/9/1) 有關於專利權的取得,何時認定:專利法第51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關於帳務處理方面: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等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前項無形資產以自行發展取得者,僅得以申請登記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發生之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無形資產之經濟效益期限可合理估計者,應按照效益存續期限攤銷;商譽 及其他經濟效益期限無法合理估計之無形資產,應定期評估其價值,如有減損,損失應予認列。商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前項所稱創業期間,係指商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 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36條謂:「 許多資產具有實體形式,如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惟實體形式 並非構成資產之必要因素,例如專利權及著作權雖未具有實體 形式,若其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流入企業且由企業所控制者,即屬企業之資產。」第60條 :「...資產之耗用必須認列為費損,例如廠房與設備、專利權及商標之耗用,應認列折舊或攤 銷費用。...」 專利權之成本計算:專利權若係向外購得,則支付之代價及所有使此項專利權達到合於營業上使用目的之支出皆應列入專利權成本;若係自行研究發展成功之專利權,則研究發展階段之支出皆列為費用,僅有申請專利權時發生之註冊規費、模型及製圖等之支出可列為專利權之成本。 專利權之攤銷:專利權成本應予攤銷,年限應選擇法定年限(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屆滿。 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12年屆滿。 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日起12年屆滿。)及估計效益年限二者中之較短者。由於科技日新月異,事物瞬息萬變,經濟上之效益年限常較法定年限為短,企業應適時檢討效益年限。在攤銷方法上,按直線法或以生產單位為基礎攤銷,及較常見之方式。 下列費用是否需計算至專利權之成本:1.專利權服務費、2.規費、3.領證費用、4.年費。上 述四項費用均可認列到專利權的成本當中,因為算是為了使專利權達到合於營業上使用目的之支出,當成本計算。年費的部份,第一年計算於成本之中,第二年以後當費用計算。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1 號公報-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95.07.20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周延鵬,智慧資本投資保障的完整性(中),2003/11/21,智權情報網 ・林蕙真(民93),中級會計學新論(上),第三版,台北:証業 ・詢問永譽會計師事務所 好心的先生 -1同學回應:[1001 AIS第 7 組 ](100/11/03) 專利申請人可由自然人及法人申請。公司在停業期間仍然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可以申請專利權,不需辦理復業。如僅有成本及費用,則會計處理方式比照一般營業中公司辦理,不需復業。公司於停業時,需將發票本繳回,因此若公司有因專利權而產生的營業收入,需要開立發票,就必須辦理復業。如果應辦復業未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6 條規定,營業人有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情形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00.11.23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感謝 曹文沛、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李運鞭會計師指導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