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4: 土地分割
Q254-1 (95/8/23):土地分割處分損益與會計處理:2428****@pchome.com.tw
A,B,C土地共同持有人a公司和其他個人共同擁有。
a公司取得A土地時間61年,土地擁有194/200權利範圍,取得成本價8萬元。甲(個人)取得A地時間92年,土地擁有6/200權利範圍。
a公司取得B土地時間95年3月,土地擁有1/10權利範圍,取得成本價38萬元。甲(個人)取得B地時間?年,土地擁有9/10權利範圍。
a公司取得C土地時間95年3月,土地擁有1/10權利範圍,取得成本價20萬元。甲(個人)取得C地時間?年,土地擁有9/10權利範圍。
今決議將a公司及數個人共同共有物土地分割持有,並依公告現值分割權利差額及現金補償,a公司收到現金1萬元。無土地增值稅(土地代書說土地共有物分割無需繳交土增稅?) 土地經分割後,
a公司擁有:A土地1/200權利範圍,至今公告現值2萬9仟;B土地10/10權利範圍,至今公告現值380萬;C土地10/10權利範圍,至今公告現值200萬;
甲擁有A土地199/200權利範圍,公告現值578萬。
請問:(一)應如何計算損益及會計分錄,(二) 土地經分割後,a公司所擁有各ABC財產目錄應如何表達取得時間及價植?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資料請參見
․土地標示變更分割登記,地政宣導廣場/最新訊息,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
․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內政部地政司
- 1同學回應:[952 AIS第 3 組 ](96/3/13)一、1.按所問,a公司係以非貨幣性資產(土地)與個人交換,且所交換尚有部分收取現金,係屬部分交換部分出售,故所交換之資產就其公平市價與帳面價值比較,如產生利益不能認列;如產生損失,基於穩健原則應立即認列損失。所收取現金部分應視為現金之買賣交易認列出售資產損益。
1.「土地增值稅準備」為未來出售土地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準備,應列記為長期負債(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製準則第8條) 。 2.「資產重估增值準備」應計入股東權益,屬於資本公積的一種,若公司虧損可進行撥補,但在該準備未全數轉回原來帳上的金額前,將不得分派股息(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9,40,41條)。 3.上述分錄因「資產重估增值準備」科目餘額的上升,所造成的「出售利得」部分,在稅法上不作收益課稅。 二、換入土地之時間,為入帳及財產目錄計入之時間,並依上述一重新計算土地之取得價值。 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1.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 課稅。但出售土地及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財產之增益, 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 2.不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列為收益 。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者,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 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收現金者,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 按比例承認利益。 3.自7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 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 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4.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 ,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成本部分,應列為收益;其自93年1月1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 *參考資料: ․王建煊(民93),租稅法,第28版,台北:文笙書局,第6章、第12章 ・盧聯生等(民94),稅務會計,第18版,台北:三民書局,第6章、第13章 ・不動產交易>賣方相關稅費說明,21世紀不動產南崁忠孝加盟店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84.11.01),第39, 40, 41條,行政院台84財第38803號函發布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