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8更新)

Q256: 勞退舊制

Q256-1 (95/8/31)舊制退休金之提列zeno****@so-net.net.tw

我很高興有此園地,只要我有能力,定會回應線上人的會計問題,大家一同交流。另有個問題:有關舊制之退休金提列,是否有法律規定每個營利事業一定要提列?如是,一定要提繳中央信託局或相關金融機構呢?有違反之罰則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資料請參見 勞退舊制專區,行政院勞委會


Q256-2 (97/9/30)舊制退休金提撥轉存之會計處理mar****.****@mail.syn****.com.tw

您好!有關退休金(舊制)帳戶,會計處理有諸多不解之處,請幫忙解惑,不勝感激!!! 請問我公司於96年度9月份經市政府來函告知:針對仍採勞退舊制員工應強制設置勞工退休金準備帳戶(信託局)。請問每月撥入此帳戶時, 1. 應如何切立會計分錄? 2.且如96年9-12月份已確實撥入帳戶,但96年度帳上以薪資支出會計科目入帳,請問97年度該如何調整? 3. 96年撥入退休金所產生孳息的部份,已於97/1/1撥入帳戶。請問該如何切立會計分錄,此孳息屬於利息收入嗎?中信局會開立扣繳憑單嗎?應歸屬97年度嗎? 4.員工達退休資格,請問請領退休金,該如何切立會計分錄??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56-3 (97/10/24)領取舊制退休金 條件與老年給付amet****@ms24.hinet.net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在同一個公司已工作滿15年,但6年前因股東拆夥而跟隨其中一位股東,如今已60歲了~當初選擇舊制。想請問一下:

1. 因股東拆夥,雖老板是同一人,但屬不同公司時,是否也符合在同一公司已工作滿15年的這個條件?是不是可以領到這筆舊制退休金??

2. 若領了退休金,是否一定強制領取老年給付?

3. 若未領取老年給付的期間,又到另一間公司工作並加入勞保,那老年給付的年資與平均月投保額是否有影響?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見

Q256-1

-2同學回應[u160****@scu.edu.tw](95/9/12)

依據(釋字第578號) 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 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憲法第15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即係國家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至於保護勞工之內容與方式 應如何設計,立法者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其因此對於人民基本權利 構成限制時,則仍應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 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56條分別規定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 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並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其因此限制雇主自主決定契約內容及自由使用、處分其財產之權利,係國家為貫徹保護勞工之目的,並衡酌政府財政能力、強化受領勞工勞力給付之雇主對勞工之照顧義務,應屬適當; 該法又規定雇主違反前開強制規定者,分別科處罰金或罰鍰,係為監督雇主履行其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以達成保障勞工退休後生存安養之目的 ,衡諸立法之時空條件、勞資關係及其干涉法益之性質與影響程度等因素 ,國家採取財產刑罰作為強制手段,尚有其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 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及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保障之規定並無牴觸。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參考資料:

釋字第578號,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

代收及轉帳代繳金融機構一覽表勞退百寶箱勞保局

陳妙香、張裕銘、李娟菁(94.9),稅務會計,第四版,新文京開發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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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ser****@ckb.com.tw](95/9/7)

勞退新制於2005年7月1日正式開辦,但2005年6月前,勞工仍可選擇對自己有利之制度-舊制退休金,員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年資滿15年達55歲或年資滿25年,才可向服務公司申請退休,退休金由服務公司給付。

舊制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不足,應另行籌措經費支付。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工退休準備金」需提撥至中央信託局。

新制退休金,雇主每月提繳工資之6%作為退休金給勞保局的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所有權屬員工。如果公司都不提撥,經查獲,主管機關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0 條規定: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這比勞基法79條的罰鍰還重,更重要其按月連續處罰,如果一年不提撥,最少要罰24萬元。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91.12.15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勞工退休金條例(93.06.30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勞保局

勞委會


Q256-2

同學回應:[971s CA第 3 組 ](97/12/04)

1. 帳務處理  [ 釋 例 ] 員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自提6%,公司應自員工薪資中扣減,為公司之代收代付,該員工自提金額屬免稅所得,於扣繳憑單中應自給付總額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才為員工之應稅所得。 支付時:原則上先由提撥至中信局之退休金支付,若有不足數,則由公司支付並列為當年度費用。勞退金新舊制之不同 [ 圖釋 ]

2. 96年度帳上以薪資支出會計科目入帳。薪資或退休金均為費用科目,次年應無需調整。

3. 退休金產生的孳息不屬於利息收益,因此中信局不會開扣繳憑單,孳息不屬於公司收入,故此不需記錄公司帳上也不列入97年退休金成本之計算。(補充)退休金成本的組成包括:服務成本、利息成本+、退休金資產的預期報酬-、前期服務成本攤銷+、退休金淨損失的攤銷+、退休金淨利益的攤銷-、未認列過渡性淨给付義務的攤銷+、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的攤銷-、縮減或清償損失+、清償利益-

4. 不用切立會計分錄,因為退休金是從退休專戶(中信局)提領,不由公司帳上支付,故公司不需做分錄!!

*參考資料: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富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會計部門


Q256-3

同學回應:[971s CA第 6 組 ](97/12/04)

1. 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您的狀況是屬於同一雇主但屬於不同公司,因此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7條之規定,年資可以合計。而您的年資為15年且年滿55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之規定,因此退休時可以領取到舊制退休金。

2. 勞保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是不一樣的。勞保老年給付是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所提供的一項給付,勞工每個月繳交保險費給勞保局,當被保險人符合老年給付條件時,勞保局核算其老年給付金額,並採一次給付方式發給。 因此沒有強制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是跟勞保局申請,若要是沒有去申請,勞保局也不會主動給付。 [ 圖釋 ]

3. 若未領取老年給付的期間,又到另一間公司工作並加入勞保,那老年給付的年資與平均月投保額是否有影嚮?(1)勞工保險條例第12條: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2)依照以上兩條,只要是符合請領資格的人皆可領取,不會因為勞工換工作而有所影響。金額以其申請時之保險年資及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並採一次給付方式發給。

若仍有任何疑問可至勞保局詢問,聯絡方式:電話代表號:(02)2396-1266 #5333(勞工退休金收繳處理及個人專戶業務查詢) #2262(老年給付事項)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97.04.25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勞工保險條例(97.08.13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勞工退休後生活的保障: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制度勞保局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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