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7: 存出保證金
Q257-1 (93/8/6):存出保證金科目意義:yu****@kcurban.com.tw
我在證期局(台灣證券交易所)網頁中尋找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編號對照表,在流動資產(二級)項下的其他流動資產(三級)中有列出一個會計科目「存出保證金」(四級), 這一個科目的用途及定義和資產項下的「存出保證金」(三級)有何差異性? 敬請撥冗回覆,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註:上述之會計科目層級係參考經濟部商業司所公布之「會計科目中英文對照及編碼」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253-1:購買高爾夫球證
11~ 12 流動資產 current assets
128~129 其他流動資產 other current assets 1286 存出保證金 refundable deposits
18 其他資產 other assets
181 遞延資產 deferred assets 186 存出保證金 refundable deposit 1861 存出保證金 refundable deposits
Q257-2 (95/9/4):存出保證金逐漸耗減:mary****@yahoo.com.tw
假如因交易需求,應對方要求提撥一筆保證金款項1,000萬至專戶(期間為3年),但依交易條件,此筆保證金相當可能逐年被提領給交易對方,三年到期後能拿回來的金額可能僅有原存入金額的1/10,這樣此筆保證金款項還能列在資產項目嗎?還是要列在負債?煩請協助解答~~~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2同學回應:[923CA [u015****@scu.edu.tw]](93/8/28) 存出保證金定義:指存出供作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 存出保證金用途:許多公用事業如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廠等,均向顧客收取一定之押金,作為損壞財產賠償損失、繳納費用、履行契約責任等之擔保,如電話押金、水錶押金、各種付款保證金等。這些被收取的押金,會依其預期收回之期限,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 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五條:流動資產指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秏用之資產。但商業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應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之標準,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流動資產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現金: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週轉金、零用金等,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其科目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1.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2. 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3. ...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條:其他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五條之資產,且其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以較長者為準;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一、遞延資產...二、閒置資產...三、長期應收票據及款項與催收帳款...四、出租資產...五、存出保證金:指存出供作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 六、雜項資產... 因此列於流動資產下的存出保證金與其他資產下的存出保證金在用途及定義上並無差異,惟其預期收回之期限長短來區分。流動資產下的存出保證金,是預期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內收回;其他資產下的存出保證金,則是預期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 後收回。 *參考資料: ・Kieso中會課本,第7章 ----------------------------------------------------------- -1同學回應:[apoll****@mail2000.com.tw]](93/8/23) 針對您所提出之疑問,在查閱了相關資料後,列出下列資料以供參考: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 流動資產:用途未受限制之現金或約當現金,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短期間持有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或在企業營業週期之正常營業過程中,預期將變現或備供出售或消耗之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轉金,暨隨短期投資。...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 存出保證金在會計科目表中擺放之位子雖然不一樣,但其意義上之差別在於: 流動資產項下者ð指的是一年內到期之押金 其他資產項下者ð一年後才到期之押金 希望這樣的回答有助於釐清您的疑問!歡迎指教∼∼∼ *參考資料: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3.6.7,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1同學回應:[lina.****@yahoo.com.tw](96/1/4) 若因合約明定,某存出保證金很可能逐年提領給對方,而認列損失,依據 財務準則公報第9號 規定:或有損失之實現與否雖尚未確定,惟基於穩健原則,如屬「很有可能」造成損失,且其金額可合理估計者,其損失應予認列。對於其他或有損失,為求適當揭露,宜斟酌其情形,為適當之處理。因此,此保證金應於期末估計認列負債 以下提供分錄參考: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9 號公報-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75.09.15發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幸世間審定、林蕙真著(民95),中級會計學新論,第四版,上冊,台北:証業 陳專塗 審校 96/1/15*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