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8: 租金收入
Q258-1 (95/9/7):出租業務之會計處理:lily****@hellok****.com
你好,我服務於金融業,想請教幾個問題:1.租金收入的錢不作收入,可直接捐給政府設立的慈善團體,認列為費用嗎?有什麼法令規定嗎? 2.因租借場地產生的清潔費收入,請問需認列什麼科目呢? 3.因租借場地產生水電費可直接以租金收入扣除水電費的淨額再列帳租金收入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58-2 (96/6/26):辦公室分租租金估算:ca****@p****.com.tw
如果將現有的辦公室分租給其他公司,其中包含:會計/總務/行政人員與硬體資源的共用,請問該如何設算租金?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153-6: 共同管銷費用分攤
-1同學回應:[9315****@scu.edu.tw](95/11/28) 1.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意謂捐贈給慈善團體可以認列為當年度費用,但不超過所得額10%。但租金收入不可不認列,否則會造成所得額的虛減(因為不認列收入但認列費用) 2. 若「清潔費收入」金額不大,可併入「租金收入」內;若重大,須單獨列示,總帳科目可選「其他收入」。 3. 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意謂收入及費用要分明清楚,依憑證入帳。費用列為收入的減項,如日後稽徵機關調閱過去資料時,則會出現帳列項目和金額與憑證不相符的狀況(憑證上的水電費無法和帳簿勾稽)增加公司及稅務機關的麻煩。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95.06.14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1同學回應:[9315****@scu.edu.tw](96/6/27)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0-1 條: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若出租約定的租金,顯然比當地一般租金水準低,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就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所稱當地一般租金,是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蒐集租金資料訂定,報財政部備查後發布。 依照上述規定,我認為將非共用部分以固定租金方式計算,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至於共同使用的部份我認為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0-1 條計算分攤基礎和租金分攤。還有另外一個建議,將此部分用變動,也就是依照使用多寡來分攤,好比說以佔地面積、使用小時作為分攤基礎或其他更能與成本相配合之分攤基礎,用雙重分攤來計算租金,也就是用 (變動分攤數加固定分攤數)再加計部分設算出租報酬 來決定租金。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 ・房屋提供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租賃所得課稅規定,2006/10/1,大嘉會計事務所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