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2更新)

Q259: 分期收款業務

Q259-1 (95/9/14)遞延成本分攤a476****@ms27.hinet.net

公司是出售教學軟體,因客戶要求分期付,所以收入也是分期收回,而公司會計方法是用遞延分攤成本(書光碟)與薪資(業務薪資)分期認列,那這樣算符合權責基礎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153: 成本分攤

Q259-1

-1同學回應[kobe74****@hotmail.com](95/9/30)

權責基礎即會計上所謂應計基礎。而會計觀點有一特質: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出售商品若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商品貨款,雖然就法律上而言,商品所有權仍未全部移轉,但從經濟的觀點而言,公司已將貨品出售,軟體的使用權已經轉移至客戶,而分期付款有兩種情況:(1)若收現性確定者,且符合我國財會準則之規定者【註】,則依照普通銷貨處理。(2)若收現性不確定者,則仍應於銷貨當天,將公司帳上之書、光碟做出售分錄,認列銷貨,而於期末再將銷貨收入與成本轉銷,差額貸計遞延毛利,往後每期依照所收現之金額乘以各批銷貨之毛利率,將遞延毛利轉為已實現分期付款銷貨毛利認列。而業務薪資應於每期認列,也非以遞延分攤之方式認列其薪資費用,因該支出屬於收益支出(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故每期的業務薪資,應于發生當期立即認列,故也不符合權責基礎。

【註】我國財會準則公報規定: 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認列收入:1.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2.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3.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收性可能性相當確定)。5.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成本能可靠衡量。

*參考資料:財務會計準則第 32 號公報-收入認列之 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陳專塗 審校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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