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34: 無形資產
Q134-1 (91/12/16):無形資產資本化:蔡同學 [u*******@m2.cc.nccu.edu.tw]
想請問一下,有關無形資產資本化的問題:1. 不知哪裡有相關資料?2. 可否針對最新的規定,作相關的比較說明。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34-2 (93/3/19):技術股資產及購買技術之逐年攤提:k****@sinopulsar.com.tw
1. IC設計業的技術股屬列為無形資產中的專業技術,請問要逐年攤提嗎?若是,要分幾年攤提?
2. 購買技術也屬無形資產,是否也要攤提,那又要分幾年攤提?
煩請回答,謝謝您~~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34-3 (101/12/31):IFRS對無形資產電腦化會計處理之影響:
企業於導入IFRS前,需依據準則之規定,修改無形資產之會計政策,並評估現行資訊系統是否可符合準則之需求。請問:IFRS對無形資產電腦化會計處理之影響(或:資訊系統因應IFRS規定,應具備哪些功能?)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相關資料:IFRS資訊化專題
編按:
1. 美國FASB所發布會計準則公報,請參見FASB網站-出版物網頁(Publications),其中:No. 142: G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 Assets (June 2001)
2. 至於台灣的會計準則公報,詳情請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127: 研發費用
․Q255: 專利權
․Q114: 設備資本化
相關文章請參見
․馬秀如、劉正田、俞洪昭、諶家蘭,軟體業無形資產之意義及其會計處理,台灣證券交易所研究報告
․王信人(2006),37號公報:無形資產不得攤銷,工商時報,950613
-1同學回應:[911會三CAIS第1組](91/12/24) 1. South-Western Accounting Resource Center網站,有無形資產資本化的相關資料(http://www.swcollege.com/acct/nikolai/ch11_final.pdf) 2. 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所發生的費用,未登記為無形資產前,僅能認列為R&D Expense;但登記時所發生的規費、手續費以及律師費等,則須資本化。 目前的新規定,對這部分並未加以更動。 3. 針對商譽之攤銷更動部分,補充於下表 [ 圖釋 ] FASB Statement No. 142:商譽不攤銷
------------------------------------------------------------------------------- -2同學回應:[911會三C同學](91/12/26)
有關無形資產資本化,會計上的相關資料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APB、FASB中皆有相關定。另外在鄭丁旺博士著中級會計學(上冊第六版)第十一章,有專章介紹無形資產,內有無形資產資本化相關說明。
*參考資料:鄭丁旺,中級會計學,第六版,上冊,第十一章 -1同學回應:[922會三CAIS第 3 組](93/4/4)
針對您所問的問題,本組在查閱相關資料後,作成下列答覆,希望能符合您的需求。 若是自行發展,依照現行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對研發支出會計處理之規定,是要求企業應予【費用化】。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廿三條第二項謂:「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能明確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請登記之費用作為專利權成本;研究發展費用,則應作為當期費用」。類似地,商業會計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也規定:「前項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自行發展取得者,僅得以申請登記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發生之研發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三項亦謂:「研究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同樣地,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四款第四目也規定:「研究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摘自資訊軟體業無形資產之意義及其會計處理)所以若在我國,根本不用攤提。 若是外購,因其價值可由取得成本而確定得知,故 *參考資料: ・馬秀如、劉正田、俞洪昭、諶家蘭,資訊軟體業無形資產之意義及其會計處理,台灣證券交易所研究報告 ・釋示股東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無形資產之攤提疑義,會計研究月刊,NO.185,P.112 ・研究支出是否應資本化-我國、美國及國際會計準則有關研究發展支出規定差異之研究,會計研究月刊,NO.198,P.66 -1同學回應:[1011 AIS第 11 組 ](102/01/14) 1. 國內37號公報的規定與IAS 38的規定原則一致,只是在實務上,目前國內對於發展階段費用的資本化並不普遍,然而在IFRS下,這並非一個選項,只要符合條件者都必須資本化,因此需要依賴人工仔細分析哪些是發展階段的費用,及其是否符合資本化的條件。 2. 國內無形資產是以成本法記帳,但在採用IFRS後重估價法也需列入考慮,會計資訊系統可以在每個會計期末提醒使用者應該做無形資產重估價 3. IFRS規定:當一類別的無形資產採重估價法時,其他相同類別的無形資產也需使用重估價法,因此系統操作應該設定當一無形資產選擇採用重估價法時,同類無形資產不可再選擇其他入帳方式。 4. IFRS要求有控制力的企業必須在期末編製合併報表,因此就合併產生的可辨認無形資產及無法歸屬辨認的商譽,資訊系統要能夠根據使用者輸入的資訊將之認列並做攤銷。 *參考資料: ・IAS 38: Intangible Assets 無形資產(2010版),金管會證期局,IFRS相關公報中文版下載首頁 ・張景嵐,IAS 38無形資產,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105 ・(Q21)請問IFRS之無形資產之規定與IFRS無形資產在公平價值認定之規定有何不同,2011-09-20,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 ・中會課本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