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3更新)

Q223: 人事薪資成本

Q223-1 (94/7/14)端午節奬金之歸類s****@td**.com.tw

端午節奬金算是薪資職工福利,煩請告知,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3-2 (94/11/3)員工福利各項目之代收付sh****@mail.asma**.com.tw

很感謝看到大家的答覆,讓我的疑慮解除了..這次又要麻煩大家

1. 午餐如果是由公司代付,再由每月薪資中扣除,是否可以做伙食費,如可以,如何做分錄;如否,須 要如何做分錄?

2. 員工自行租的停車位是由公司代付,是否可以做租金費用,如可以,如何做分錄;如否,須要如何做分錄?

3. 如果員工伙食費和停車位是由公司付,是不是

 伙食費- 午餐        xxx

 租金費用- 停車位      xxx

   應付費用           xxx

4. 假如替員工個人投保個人壽險(並不是團體壽險)1年為$100,000,那營利事業1年是不是只能認列保險費$24,000,其分錄是否為

 保險費          24,000

 薪資費用         76,000      ð超過保險費轉列薪資所得

   應付費用           100,000

5. 兩家關係企業之間之費用代收款或代付款之分錄要如何做?

 a. 假如A公司替B公司代付B公司員工之伙食費和租金費用,A公司和B公司分別做什麼分錄?

 b. 假如A公司替B公司代付B公司員工自己負擔伙食費和租金費用,A公司和B公司分別做什麼分錄?

6. 替負責人付信用卡費,要如何做分錄(由公司付$)?信用卡內的明細是否附上憑證?如果憑證不合法可以做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3-3 (95/2/7)一般薪資會計處理a476****@ms27.hinet.net

我想請問一下薪資分錄的做法。若支付薪資費用所支付實際現金(銀行存款)為$34,811,其中有包含扣掉的勞健保費$1,017與扣繳$2,172,本薪為$36,200伙食費$1,800。那我本身做帳時,我應做實際支付的錢還是不扣勞健保費的金額,但若不扣勞健保費用則員工申報薪資會提高,是否合理?

薪資費用         34,811

  銀行存款           34,811

若此種入帳分錄,我是不是還要在另外加入伙食費:

 or 薪資費用           36,200

  伙食費           1,800

    代扣稅額            2,172

    銀行存款             35,828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3-4 (98/1/7)員工特休假會計處理dhou****@gmail.com

想請問員工帶薪特休假,每月及年底會計分錄為何?例如一員工每月60,000元,每年享帶薪休假14天,一月份未行特休,薪資入帳日1/31;二月份休10天,薪資入帳日2/28;年終前未休完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遞延,該員工至12/31仍有4天未休,視為放棄。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246: 工時標準 Q055: 薪工相關成本 Q251: 年終獎金
Q104: 職工福利委員會    

Q223-1

-1同學回應:[933 CA第 9 組](94/7/29)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即有明訂所謂的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因此端午節獎金乃屬於獎金類所以在稅法上都應該當薪資支出處理- 若有這類獎金,營利事業單位仍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在稅法的處理上,公司行號發給員工的獎賞若包括現金、禮券及實物禮盒等,均屬非固定薪資所得,若併入員工當月薪資給付時,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規定辦理扣繳。如未合併於當月薪資所得給付,或以禮品等實物發放,則應以禮品購入價格,或自行生產的成本計算給付金額,再按薪資給付或實物給付金額扣繳6﹪。但若獎金或禮品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則屬員工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不用扣繳稅款,但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於隔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若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沒超過新台幣1,000元,可免列單申報。 此外,公司行號給付的獎金,若不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付予員工,而轉作為該公司全體員工的康樂活動經費,可免視為員工個人薪資所得,且免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但舉辦歲末活動、聯歡會、晚會時,若有摸彩獎金、獎品,則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予,還是得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公司於發放薪資時會從員工薪資中代扣福利費,並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費給職工福利委員會,公司的帳務處理如下...

*參考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

所得稅法 (92.06.25),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93.01.02)第71條,薪資支出...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93.01.02)第81條,職工福利...全國法規資料庫

台灣商業會聯合資訊網

陳專塗 94/7/29審校


Q223-2

同學回應:[941s CA第 2 ](94/11/28)

1.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即有明訂所謂的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因為這邊的狀況如果是午餐由公司代付,並不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伙食津貼或福利,故需要認列為公司之代付款,月底再從薪資中扣除。不可以認列為伙食費,因為這樣會低估公司收益 [ 分錄範例 ]。

2. 因為這邊的狀況如果是租金由公司代付,並不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福利,故需要認列為公司之代付款,月底再從薪資中扣除。不可以認列為租金費用,因為這不是公司的營業行為造成的費用,而是員工自己的私人費用。費用為任何業務之一類或一項成本,為支付現在經營成本之過去或未來的支出,要是認列租金費用會樣會低估公司收益。

代付款項-租金費用   XXX

  現金            XXX

應付薪資(或 現金)     XXX

   代付款項-租金費用     XXX

3. 要改成:

伙食費-午餐      XXX

員工福利-租金費用   XXX

  現金            XXX

薪資費用(總額)      XXX

  現金            XXX

4. 此題就公司的角度來看,公司的分錄應該為 借記:代收款- 保險 100,000 貸記:現金 100,000因為保險費有關稅法限額的部分是員工個人須處理,與公司的帳面處理沒有關係,若是照題目給的分錄,公司則會高估負債及費用,乃不穩健。有關保險費限額部分稅法相關規定如下: 綜合所得淨值=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其中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保險費是列舉扣除額下的一個項目,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以不超過$24,000為限。

5.  [ 分錄範例 ]

6. 不必做分錄。為基本環境假設其中一項: 企業個體慣例--會計上將企業是為一個與業主分離之經濟個體,有能力擁有資源承擔負債,基於此點,企業之資產負債不得與業主之資產負債混淆,業主交易與企業交易亦應截然劃分。由此可知,員工的負債也不應該由公司來承擔,這樣是違反會計原則假設。信用卡的明細要附上憑證。若負責人的費用是花在公司交際應酬上,可以用應酬費用做分錄,要是憑證不合法或不是花在交際費就沒辦法幫負責人代付。

*參考來源: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93.01.02)第71條,薪資支出...全國法規資料庫

・財政部賦稅署(民94) ,稅法輯要,財政部

詢問兩位從事務所回來的助教

陳專塗 94/11/29審校


Q223-3

站長回應正確分錄為

薪資費用            36,200

伙食費            1,800

  代扣稅額(員工薪資所得稅)      2,172

  代扣勞健保費(員工自付額)      1,017

  銀行存款              34,811

代扣勞健保費最好拆開為代扣勞保費」、「代扣健保費」,在此皆為員工自行負擔金額;雇主需負擔者,須另做分錄:

代扣勞保費(員工自付額)       XXX

代扣健保費(員工自付額)       XXX

薪資費用-員工勞保          XXX

薪資費用-員工健保          XXX

  銀行存款                XXX

「伙食費」依稅法規定,1,800元可免稅,不計入員工課稅所得內!

員工自付健保費,申報民國95年度之後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者,得全額扣除,不計入每人24,000人身保險費限制ð內湖稽徵所,96.2.5,95年綜所稅申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規定,北市國稅局

․國稅局薪資扣繳稅額表中的員工「每月薪資所得」係指附圖(課稅所得項目定義)中有打勾者。

*參考來源:馬君梅(2006.2),e化會計學(全一冊),初版,台北:新陸書局,第12章 e化會計個案-人事薪資。

陳專塗 96/2/8


Q223-4

-1同學回應:[972s CA第 2 組 ](98/5/21)

1. 特休假為職工福利的一部分,依據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雇主應依勞工工作年資之不同,給予天數不等之特別休假。補充上述法條,請詳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第5條(工作年資之計算)、第38條(工作規則之公告及印發)。所謂「休假給付」係指員工就業經過一段時間後,公司酌予一定期間之休假,而在該休假期間雖然不上班,但公司仍然照常支付的薪資。休假給付係支付給員工在非生產性時間之薪資,因此並非列入直接人工,但其為支付給員工為生產產品而支付之福利性支出,故應列為製造費用,並列入產品成本中。

2. 公司提撥職工福利金,需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提撥職工福利費用給職工福利委員會。(1)於前年年底時提列職工福利金(2)再當月有特休假時,支付應付職工福利金(3)年底時把未休假的應付職工福利金沖轉。會計處理 [ 釋 例 ]

3. 員工休假給付通常是一種員工「既得」之權利,亦即雇主之給付義務已經存在,即使員工立即離職亦必須給付。休假之權利可能為累積或非累積,累積之權利係指某年未使用或未用完之休假,可累積至以後年度行使休假權利。企業於估計並認列年休假給付時,可依員工提供服務年度之薪資水準計算, 亦可以員工預期休假年度之薪資為準,因兩者之差異應不致太大,且提供服務年度之薪資較為明確,故通常以其為準估計休假給付金額,該估計金額若與實際休假時薪資不同,則視為會計估計之變動,作為休假當期薪資費用之調整。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98.04.22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12.30), 第8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林蕙真 (民95),中級會計學新論,第四版,台北:証業。

林朝彬 (民94),成本會計學原理與應用,台北:新文京開發。

陳專塗 審校98/5/23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注明問題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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