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02更新)

Q251: 年終獎金

Q251-1 (95/7/20)分期提撥年終獎金y****@cheng****.com.tw

請問:若公司預先每月按在職員工的底薪預先提撥年終獎金,將資金由A提撥到B,請問要如何做分錄?可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有何注意事項與影響?以下是目前所做的分錄,敬請不吝指教,謝謝!

預付年終獎金        XXX

  銀行存本-A         XXX

銀行存本-B       XXX

  暫收款-其他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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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223: 人事薪資成本

Q055: 薪工相關成本

Q251-1

同學回應:[943商進CA第 5 組] (95/8/1)

正確分錄如下:

每月提撥分錄:

銀行存本-B(員工年終獎金專款)    XXX

  銀行存本-A             XXX

薪資費用             XXX

  應付員工年終獎金           XXX

實際支付年年終獎金:

應付員工年終獎金          XXX

  銀行存本-B(員工年終獎金專款)      XXX

基於下述法條不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僅須更改分錄名稱即可: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應注意事項及影響:根據公司法第237條(法定與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出)第2項所稱「特別盈餘公積」,係指因特定目的(如平衡盈餘分派、擴充改良設備或作為償債準備),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提存之公積。又因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別盈餘公積係指依法令或盈餘分派之議案,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以限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者。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係公司分派盈餘時,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提出10%之法定盈餘公積後才可提列,關於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成因,有公司章程自訂或股東會議決、公開發行公司發生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列、金融特許事業強制提撥一定比率,及主管機關為避免公司過度分派盈餘而要求提列等;其提列金額依不同原因而定。

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可分為自行提列及命令提列二類。自行提列者,有公司法第237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實務上,公司自提特別盈餘公積,通常作為擴廠資金或償債準備之用。依經濟部80年3月5日函釋,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目的未完成或提列原因未消失,且未轉回保留盈餘前,不得分派股息或紅利。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7月26日曾以新聞稿說明,特別盈餘公積得用於彌補虧損,惟於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除前,如曾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者,於未來有盈餘之年度,應先就特別盈餘公積不足數額補足提列,始得分派盈餘;

尚宜注意,因非常規交易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7條第2項規定,應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又因債券型基金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依94年6月30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2859號令說明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欲動用前揭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者,亦需先報經核准。

基於上述法條的整理,對於題目中提到是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持反對的看法。

*參考資料:

公司法(95.02.03),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91.4.17),全國法規資料庫

陳如慧(2006.3),提列盈餘公積 停、看、聽,02 Mar. 2006,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網站 Global > 台灣 > 洞察&觀點 > 勤業眾信通訊 > 3. 專家觀點

陳專塗 審校95/8/2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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