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1: 年終獎金
-1同學回應:[943商進CA第 5 組] (95/8/1) 正確分錄如下:
基於下述法條不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僅須更改分錄名稱即可: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應注意事項及影響:根據公司法第237條(法定與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出)第2項所稱「特別盈餘公積」,係指因特定目的(如平衡盈餘分派、擴充改良設備或作為償債準備),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提存之公積。又因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別盈餘公積係指依法令或盈餘分派之議案,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以限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者。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係公司分派盈餘時,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提出10%之法定盈餘公積後才可提列,關於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成因,有公司章程自訂或股東會議決、公開發行公司發生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列、金融特許事業強制提撥一定比率,及主管機關為避免公司過度分派盈餘而要求提列等;其提列金額依不同原因而定。 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可分為自行提列及命令提列二類。自行提列者,有公司法第237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實務上,公司自提特別盈餘公積,通常作為擴廠資金或償債準備之用。依經濟部80年3月5日函釋,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目的未完成或提列原因未消失,且未轉回保留盈餘前,不得分派股息或紅利。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7月26日曾以新聞稿說明,特別盈餘公積得用於彌補虧損,惟於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除前,如曾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者,於未來有盈餘之年度,應先就特別盈餘公積不足數額補足提列,始得分派盈餘; 尚宜注意,因非常規交易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7條第2項規定,應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又因債券型基金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依94年6月30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2859號令說明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欲動用前揭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者,亦需先報經核准。 基於上述法條的整理,對於題目中提到是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持反對的看法。 *參考資料: ・陳如慧(2006.3),提列盈餘公積 停、看、聽,02 Mar. 2006,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網站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