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0: 設立公司
-1同學回應:[irin7****@yahoo.com.tw](95/7/21) 建築物使用執照是屬於建築管理部份,所有權狀是屬於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機關,無使用執照卻有所有權狀,有很多情形,如建築管理法規發布前所建(約58-63年之前建物),先前無建築法,房子當然不算違法,後來再直接申請建物所有權狀;或是民國60年代時建物,許多建商為節省契稅及房屋稅,雖然使用執照有陽台,但地政測量時卻未申請,建物所有權狀就少了陽台面積,或是其它等類似的問題發生。 編按: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3條「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在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 且未領得使用執照者,得以建造執照或營建執照代替之。」 *參考資料: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94.12.30),北市06-11-1005,臺北市現行法規查詢系統 ・李錫璋(2005),台中市三十多所學校 沒有建築使用執照,大紀元時報,2005.4.4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