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更新)

Q104: 職工福利委員會

Q104-1 (93/7/26)職工福利委員會期初開帳步驟jessi****@prs.com.tw

我並非唸會計方面,但我最近臨危受命要做公司福委會的會計帳,有關會計的期初開帳更是令我頭疼,請問我該如何下手呢?!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04-2 (93/8/26)職工福利委員會適用的會計軟體m93****@taishinbank.com.tw

請教問題如下: 因公司的帳與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帳是兩套帳,公司已有健全的會計系統,過去職福會的帳都是用手記,然後再用 Excel 製作報表,但因為公司的成員越來越多,末來職福會會有擴大的趨勢,屆時需要一套簡便的系統以節省手工記帳所耗費的人力,所以想請教是否有較簡便較合適的軟體(我們職福會不需要做成本分析)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04-3 (93/10/29)發放職工福利之所得扣繳Stacy****@mymdy.com

針對Q104-1,我有以下問題想要詢問:問題是職福的收入是由公司營收及員工薪資內依一定的比例提撥,其發給員工之婚喪喜慶獎金需列入員工的所得,但我有個疑問就是員工提撥的福利金於公司時已納入薪資所得申報了,若職福發給員工之各類應申報之所得也申報時,是不是一個所得二次報,還是職福發給員工之應申報之所得可以扣除員工自己薪資提撥的部分,差額再由職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上問題再勞煩予以解答!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04-4 (93/12/20)特定職工福利金之動支yvonne****@tpe.destiny.com.tw

是否有規定:登記資本額及增資資本額提撥的福利金在福委會的帳上列為福利金基金,類似公司的股東權益,而每月營收提撥者為福利金收入,為可動支部份不知福利基金在何種情況下才能動支?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04-5 (94/12/5)代付職工福利金帳務處理violetcheng****@yahoo.com.tw

若公司決定將每月每員工薪資提撥的0.5%全數由公司負擔,員工不用扣福利金,那這部份須計入員工的薪資所得申報嗎?在公司帳及福委帳上該如何處理?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04-6 (96/5/10)福委會入帳憑證nicol****@hotmail.com

請問: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支出按一般會計處理原則處理,對於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等支出所取得的發票是否應該載有福利委員會的統一編號?若是取得收銀機發票,未載有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統編,是否應該蓋有賣方的統一發票章?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04-7 (98/1/7)發還員工自撥福利金與員工獎金nanzong****@she****.com.tw

1. 想請教:員工自撥福利金,若年度中欲發還員工,需作原來收入之減項或是另立一費用科目?

2. 另:每一年度發給員工之獎金除三節及生日禮金外,可以發給其他名目之獎金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04-8 (99/1/22)未設置職福會之聚餐、獎金、禮金之處理lily****@yahoo.com.tw

公司規模不大,不需設置職福會,若有舉辦尾牙聚餐,其費用該列為哪個會計科目項下?而尾牙之摸彩獎金生日禮金(禮券)婚喪喜慶之禮金等要列入什麼科目項下?是否需辦理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 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網站請參見周玉貞會計師 主講,93.9.22,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設、費用列支與結算申報實務財稅經貿專業課程實用稅務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223:人事薪資成本Q055:薪工相關成本

Q104-1

同學回應[hidehe****@yahoo.com.tw](93/8/24)

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其原旨意在鼓勵各事業單位成立職工福利事業、積極照顧職工福利。

查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用以辦理在職員工福利業務,一經撥出,即為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有,不屬事業單位及任一職工。又依內政部函釋,調用人員以在調用單位享受福利為原則,故甲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調至乙公司服務,其職工福利金不得移轉列帳。(財政部80年1月2日台財稅第79039145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各種會計報告、憑證、帳冊等之保存期限統一以保存十年為宜為符合稅務機關審查及各項會計憑證保存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工廠福利金應按創立時資本總額提撥: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四、下腳變價時提撥20~40%。

民營事業單位增加資本額時,自願就增資部份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者,如此項支出,可以改善職工生活,增進工作效率,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得作為費用列帳分年攤列,但分年攤列之數額,為使盈虧計算趨於合理, 並免影響課稅所得起應以每年至多不得超過當年期純益額20%之比例為度。(行政院50年12月18日臺50內字第7460號令)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就資本總額提撥職工福利金如何列帳一節,經財政部等有關機關詳加會商決議:「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按其資本總額提撥職工福利金應一次提撥足額,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可列為遞延科目,分五年攤列費用出帳。 (內政部57年2月22日臺內勞字第264708號令)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30%。(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本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50%。(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財產形成、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 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以上各款動支比率總數合計不得超過100%。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及普遍性為主,並以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30%為原則。

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職工之各項補助,如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有案者,應屬自另一團體之所得,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不同,可不列入薪資所得扣繳之範圍,惟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發給之資料,抄送稽徵機關,並提示各該領取補助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將所得各項補助列入其他所得申報依法課稅。(內政部57年4月12日臺內勞字第264691號函)

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之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財政部69年9月16日台財稅第37749號函) 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年度之收入,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不包括在內。(財政部74年10月8日台財稅第23200號函)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惟如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規定時,其超出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方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百分之十五者(現已修正提高百分之三十),應予認列。(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百元(現為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94號函)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

其它職工福利委員會相關規範,請參照職工福利金條例、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中時人力萬象網CTCareer - 職場法規

編按: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會計處理(包括期初開帳分錄),除法令規定外,可依照一般會計學理來處理,但基於「會計個體」不同,職工福利委員會與公司帳務應分開,不可混列,亦不可將職工福利委員會帳務視為公司正式部門之一部分


Q104-2

-1同學回應:[931會三C AIS 第 10 組](93/9/30)

因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會計處理,除法令規定外,可依照一般會計學理來處理,貴公司為了減少會計之人力處理,因此可自市面上尋找適用之會計系統...

因貴公司是為了處理員工福利的帳目,應該不需非常困難的會計處理系統

編按:許多電腦公司開發的會計總帳系統,內含的功能,即可作為處理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會計帳務,或者,公司若已有相關會計總帳軟體,帳務處理時,將「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另一個體方式開設帳務區,或視為「分部門」,且此部門帳不過入公司,即可將公司帳與福委會帳,加以區隔。

陳專塗 審校93/10/1


Q104-3

-1同學回應: 商三C [l****@pchome.com.tw](93/10/31)

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職工之各項補助,如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有案者,應屬自另一團體之所得,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不同,可不列入薪資所得扣繳之範圍,惟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發給之資料,抄送稽徵機關,並提示 各該領取補助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將所得各項補助列入其他所得申報依法課稅。

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之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因此由上述可知一般來說不會產生重覆課稅的問題;但若於公司納入薪資所得申報了,可提出相關證明來予以扣減

*參考資料:勞工福利業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Q104-4

-3同學回應: 會三C [fih****@yahoo.com.tw](93/12/31)

勞委會 93年 7 月 22 日勞福一字第0930035514號,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勞委會決定降低職工福利金提撥水準,初步規劃,將現行依照登記資本額收取1%至5%的職工福利金,改採依照實收資本額收取職工福利金,預料將可大幅減輕新創企業現金流量壓力,未來將根據產業別、勞工人數,逐步調降職工福利金提繳比率。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職福金提撥門檻調降」,民國93年11月04日

各事業單位增資時不必提撥福利金,行政院臺45內2706號函,職工福利法規及解釋令,職工福利機構管理系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金提撥來源及保管動支之規定為何?,87.8.3,勞工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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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學回應: 商三A [the****@chingyu.com](93/12/30)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0月20日勞福一字第0920058095號令) 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至「當年度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應依本會 92 年 3 月 24 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 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ð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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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 會三C [u115****@scu.edu.tw](93/12/27)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1. 創立時登記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或平均分五年提足;其次撥者,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
 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其平均分五年提足,並依規定就每年尚未提撥部分加計利息撥入者,該按年提撥之金額
 及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2.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3.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4.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5.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
 應付費用列帳。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至於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參考資料:

職工福利金,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整合查詢結果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Q104-5

同學回應:[941s CA第 4 ](94/12/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25日台87勞福一字第011007號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附屬法規之立法意旨,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本合法、公平、普及、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本案所詢有關員工薪金提撥職工福利金部分可否由公司提撥疑義,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提撥規定,係屬法定定額提撥,如貴公司為考慮減輕職工負擔及兼顧職工福利金條例之立法意旨,改由公司提撥,惟該提撥仍應以職工薪資列帳。

民營事業單位增加資本額時,自願就增資部份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者,如此項支出,可以改善職工生活,增進工作效率,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得作為費用列帳分年攤列,但分年攤列之數額,為使盈虧計算趨於合理,並免影響課稅所得起應以每年至多不得超過當年期純益額日分之二十之比例為度。(行政院50年12月18日臺50內字第7460號令)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就資本總額提撥職工福利金如何列帳一節,經財政部等有關機關詳加會商決議:「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按其資本總額提撥職工福利金應一次提撥足額,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可列為遞延科目,分五年攤列費用出帳。(內政部57年2月22日臺內勞字第264708號令)

綜上所述,雖然公司是自願負擔員工的福利金(非於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但就課稅的角度來講,是變相的給員工加薪,所以還是要以職工薪資列帳。公司帳及福委帳的處理和以前年度相同。

*參考資料:

職工福利金條例(92.01.03),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業務

陳專塗 審校94/12/13


Q104-6

同學回應:[952s CA第 3 ](96/5/19)

單據一般以統一發票報銷,需有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統一編號,若以收據報銷者,需索取蓋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收據,收據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用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收據之總數不得塗改,有更正處應由負責人在更正處蓋章證明;收據需為蓋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行號負責人私章之正式收據。

*參考範例:中鼎工程福委會福利園地活動收支月報表、單據粘貼單、社團借據簽收單、社團活動照片紀錄、社團抵用券回收黏貼單,財團法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職工福利委員會

陳專塗 審校96/5/30


Q104-7

-1同學回應:[972s CA第 3 組 ](98/5/21)

1. 凡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3款由職工薪津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他用,當然亦不得發還職工。由於福利金乃職工為享受各項福利應盡之義務,即使當員工因故離職或遭到資遣,福利金亦不可退還(內政部410103台內勞字第9309號代電)。另外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有例外的情形。總結以上,除非公司解散或者發生合併,否則即使員工離職或遭資遣,職工福利金皆不可返還。

2.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勞工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亦即並無限定任何發給獎金的形式。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

勞動基準法(98.04.22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職工福利金條例(92.01.29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98.02.27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陳專塗 審校98/5/23


Q104-8

-2同學回應:[983d CA [ryhus****@hotmail.com]](99/8/18)

費用列職工福利科目項下。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福會,其支出除支付員工醫藥費及制服外,支出如未超過下列額度,可核實認列: 1.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15%; 2.下腳變價收入40%,但此下腳出售時應先以什項收入列帳; 3.舉辦員工之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列支。超過前項規定額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是否需辦理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要,未超過前項規定額度部分,明年。超過前項規定額度部分,下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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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983d CA [9615****@scu.edu.tw]](99/6/16)

首先,未設置職福會之公司尾牙聚餐費用,依照行政院勞委會台80勞福1字15538號函(19910626),認為非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而在財政部新聞稿《賦稅》(20040120)明確表示,營利事業不論有否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聚餐費用均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再來,尾牙摸彩獎金、生日禮券、婚喪喜慶禮金之科目,若公司規模不大,亦應認以其他費用列帳即可。

而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所發給中獎人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相關扣繳規定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照給付金額(中獎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又扣繳義務人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除免扣繳外,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中獎人非屬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則不論中獎金額多寡,一律按給付金額扣繳20%。 三、公司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按購買獎品之統一發票(含營業稅)或收據之金額為獎額,如該獎品係由公司自行生產製造,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再依照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發布日期 20091228

*參考資料:

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摸彩發給獎金或獎品之扣繳問題,2009.12.28,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8.09.14), 第五章 費用類之查核,全國法規資料庫

尾牙摸彩發放現金,公司如何入帳,2008-01-22,Yahoo!奇摩知識+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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