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5: 存貨成本流動假設
Q105-1 (91/4/14):存貨成本流動假設與財務報表:tsyuqueen***@yahoo.com.tw
1. 請問 「存貨成本流動的假設」為何?
2. 與四個主要財務報表相互間之關係,應如何勾稽?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05-2 (93/4/15):永續盤存制與成本記錄:hsu****@seed.net.tw
本公司屬木器製造業,於 93 年度開始由手工帳全面轉電腦記帳。93/1/1作開帳分錄,公司每月盤點: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得知其:期初金額、進料金額、出料金額、期末金額。
請問:除一般的日常分錄外,於每月底必須如何做分錄,才能於損益表中看出成本?本公司今年度報表皆尚未列印,請撥空回答此問題,不勝感激,謝謝^_^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05-3 (95/1/10):存貨成本流動假設之變動:mem****@ms18.hinet.net
針對存貨成本有些問題想請教:
1. 若本年度自年中更改系統後,使得存貨成本流動之假設改變,自原本先進先出法改為加權平均法。若此,財上及稅上分別應如何處理?(假設自4/1開始改變,財上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應自何時起計算?1/1?)(稅上本年已無法變更會計原則,將等明年暫繳前申報核備變更,這樣還要計算4/1到12/31若存貨採先進先出法之成本報稅嗎?) 如果稅上要重算4/1到12/31之存貨成本,財上可否也假設本年度未變動,自明年起開始才變更會計原則?
2. 另:若客戶有兩種性質差異頗大之產品,可否使用不同之成本計價方式?(如分別使用先進先出及加權平均法),這樣是可行的嗎?為何國稅局回覆是不行的?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05-4 (99/8/31):機器製造業期末存貨成本計價:mayca****@yahoo.com.tw
請問一般機器製造業的期末計價方法?有最高成本法嗎?萬分感恩教導! 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相關問題請見
Q169: 存貨資產認列 Q207: 存貨成本-月加權平均法 Q239: 存貨成本-後進先出法 Q193: 存貨盤點 Q179-3: 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與永續盤存制
-1同學回應:[902會三CAIS第10組](91/5/11) 一、存貨成本流動假設: 1. 個別辨認法(The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Method) 是指藉庫存商品之標籤或不同記號,分辨原來之進貨成本,故每單位銷貨成本及期末存貨均係專屬於該單位之實際成本。本法適用於容易分辨(如外觀上有很大的差異),價值較昂貴,且進出量不大之商品,例如汽車,珠寶等。其優點為:以實際成本配合實際收益。而其缺點為:(1)給予公司管理當局有操縱損益之機會。因為在本期經營成果欠佳時,可將低成本之商品賣出,轉列銷貨成本;而經營獲利較多時,為平衡各期利益及節省稅負可將高成本之商品賣出,以降低純益。(2)必須保持個別商品之記錄,故會計處理成本高。 2. 平均法(Average Method) 平均法就因應個別辨認法的缺點容易受理管理當局的操縱損益,所以這時採用平均法就可以避免這個缺失。可以定期盤存制與 永續盤存制分為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1)定期盤存制_加權平均法(Weighted average method):是可銷售商品總成本除以總數量,得出平均單位成本,再以加權平均單位成本乘期末存貨量,得出期末存貨成本。(2)永續盤存制_移動平均法:每次進貨時,就將上次存貨結存成本與本次進貨成本加權平均,重新計算單位成本,作為下次銷貨成本計算之基礎。 (編按:所謂的「平均法」可分為 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定期盤存制下平均法,可採用 加權平均法、簡單平均法;永續盤存制下平均法,稱為 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僅將各批貨品單價,求出各單價之算術平均數(不考慮各批存貨之單位數),採用本法,通常是各批存貨數量無重大差異,故即使採簡單平均法,計算結果與加權平均法亦相差不大,但計算過程卻簡單多了;加權平均法則是先求出所有各批貨品之總成本合計數,再除以總單位數,此種算法即是所謂的「加權平均」)。 3. 先進先出法(The First-in, First-out Method) 先進先出法係假設早期購入之商品最先售出,期末存貨為後期買入之商品,故應將早期購入之存貨本先轉入銷貨成本。採用先進先出法時,在定期盤存制下,應就期末實地盤點之存貨數量,依進貨之相反順序推算至等於存貨量為止,再以各次進貨單位成本乘算加總,即得期末存貨成本。 4. 後進先出法(The Last-in, First-out Method) 後進先出法係將後期購入的進貨成本先轉入銷貨成本,早期的進貨成本則作為期末存貨。因此,銷貨成本為較接近期末商品的重置成本,損益表上毛利係以近似現時成本(銷貨成本)配合現時收入(銷貨收入)產生之結果,較能符合實況。後進先出法亦可適用於永續盤存制及定期盤存制。在定期盤存制下,自期初存貨及各次進貨之數量,依序推算至等於期末存貨數量為止,再就期初存貨及各次進貨之單位成本乘算加總,即為期末存貨。 二、財務報表相互關係為何?應如何勾稽? 1.財務報表相互關係為何? 四張財務報表製作順序為損益表ð保留盈餘表ð資產負債表ð現金流量表。此為四張報表之關係。例如:損益表中的淨利為保留盈餘表中期初餘額的加項,又為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之保留盈餘之加項,在製作現金流量表間接法時為主要調整對象。(編按:亦可參見-柯瓊鳳、陳專塗(2001.8),會計資訊系統-全球思維•本土行動,第四版,台北:新陸書局出版,頁133~135。) 2. 應如何勾稽? (1)報表常見的錯誤如下: A. 資產負債: ․現金及約當現金:常見的錯誤是將已指定用途或受有約束之現金仍列入現金帳戶。 ․短期投資:普通股和認股權證未於取得時分攤認股權證成本,公債基金未按成本市價孰低法評價。 ․應收款項:因營業額發生之應收票據未與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票據分別列示,應收關係人款項金額重大未於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存貨和在建工程:存貨未揭露成本計算方法及為說明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之市價選擇依據。同一工程之在建工程與預收工程款未以淨額表達。 ․長期投資:非意圖控制或建立密切業務關係之上市公司股票應列為短期投預付子公司股款,應列為長期投資,不可列為其他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供出租使用非為營業使用,應按期性質列為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不可列為其他資產。 ․其他資產:長期應收票據應按現值評價,而未按現值評價。 ․無形資產:支付技術移轉權利金為列為遞延費用於契約期間內攤銷。 ․應付款項:應負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未為適當表達。應營業欲非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應分別列示而為分別列示。 ․短期借款:一年內到期之長期界款未與短期借款分別列示。 ․長期負債: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遞延負債而未列為長期負債。 ․股東權益:資本公積各項目保留盈餘項下各科目應分別列示而未分別列示。 B. 損益表: 1. 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及金額重大損益項目應單獨列示為非常損益。 2. 投資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未分別列示。 3. 重大研究發展費用應單獨列示而未單獨列示。 4. 存貨盤盈虧不應包含於營業成本中。 C. 現金流表:外幣資產負債匯率影響數應單獨列示而未單獨列示。現金流量表之編制應以約當現金及現金為基礎。 D. 保留盈餘表:1. 前期損益未調整。2. 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未入帳。 (2)報表查核目標:
-1同學回應:[922會三C AIS第 6 組 ](92/5/11)
永續盤存制
[ 圖釋 ] 編按:前述回應僅針對買賣業之存貨入帳處理作說明,報表則屬製造業損益表。有關生產成本及在製品、製成品之成本計價,內容頗多,請參考成本會計學之有關說明,或請參見本站 存貨及生產循環 *資料來源:林蕙真(民86),中級會計學新論(上冊),第一版,證業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1同學回應:[942會三CAIS第 2 組 ](95/3/8) 1. (1) 存貨成本流動假設從先進先出法改為加權平均法是屬於會計變動中的會計原則變動,即是從一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改用為另一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公司財務上的會計處理為「當期調整法」:計算追溯採用新原則或新估計的「累積影響數」,作為本期損益的項目,但不需調整前期損益,亦不用重編以前年度的報表。因此,如果從 4/1 決定要更改為新方法,即須算出變更當年度 1/1~3/31 存貨從先進先出法變成加權平均法的累積影響數。至於存貨成本在稅務上的處理,根據所得稅法第44條: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前項成本,得按資產之種類或性質,採實際成本,或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之方法計算之。但採用後進先出法者,不適用前項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 規定。前項各種計算方法之採用,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其因正當理由,須變換原採用之計算方法者亦同;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換者,視為沿用原方法。 (2)、 (3) 如果稅上要重算4/1~12/31之存貨成本,財上可否也假設本年度未變動,自明年起開始才變更會計原則?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1條規定: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所以在報稅時存貨只能使用一種計價方式,因此當存貨計價方法改變,稅務上並沒有需要重新計算存貨成本的問題。應該是說,如果稅法上稽徵機關未核准變動前,而造成存貨在公司帳上計價方式和在報稅時計價方式不同,這時在公司的帳上會出現所謂的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科目)減少或增加公司當年度所得稅費用。[ 釋例 ] 2.公司帳上可以針對不同資產使用不同成本計價方式,公司只要能證明產品的差異性質極大,即可採用不同的成本計價方式記帳,但是報稅上的處理:國稅局之所以回覆不行,主要是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1條規定:前條(商品、原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成本,得按資產之種類或性質,採實際成本,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計算之。其屬按月結算其成本者,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但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採後進先出法者,不適用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第一項計算方法之採用,應於每年暫繳申報時,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其因正當理由須變換計算方法者亦同。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更者,視同沿用原方法。營利事業倘在前項暫繳申報期限過後始行開業者,關於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資產,其成本估價方法之採用,應於該事業辦理當年度決算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其未經申請或在暫繳申報期限過後始行設帳者,應一律依所得稅法第44條末項規定,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3.01.02),全國法規資料庫 ・松興會計事務所, 黃麗美會計師 -1同學回應:[991會三C AIS第 2 組 ](99/11/30) 依照修正後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規定,不可替換之項目及依專案計畫生產(或購買)且區隔之產品或勞務,其存貨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個別認定法,其餘項目存貨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而刪除後進先出法之適用;修訂原因即在於『後進先出法』係假設企業所出售之存貨為最新之進貨;以此假設,通常無法合理表達存貨實際流動狀況,且易造成財務報告期末存貨成本與資產負債表日當時狀況不符情事。依照以上得知,一般成本計價並沒有所謂提問者以為的<最高成本法>。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其時價經查明者,存貨跌價損失應予核實認定,但以成本與時價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第51條:前條之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其屬按月結算其成本者,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採後進先出法者,不適用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 由於機械製造業的生產成品為機器,所以在估算成本時,須注意生產機械的機器須列為固定資產,而生產出來的機器才可列為存貨,對於設備的成本認列更應小心,而存貨的後續評價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做處理。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10 號公報-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96.11.29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8.09.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