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01更新)

Q079: 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交易處理

Q079-1 (90/6/5)順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處理w*******@yahoo.com

1. 投資公司和被投資公司間有順流交易,年終調整銷除其未實現利益之銷除分錄:

    未實現銷或利益
      遞延貸項聯屬公司間利益

 

為何也可以用?

    投資損益
      長期投資

其分錄的涵義可以告訴我嗎?

2. 還有為何順流交易和逆流交易公司:

    投資損益
      長期投資

之分錄一樣?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079-2 (94/8/30)模具無償移轉至大陸孫公司 t***@h*****.com.tw

模具無償移轉至大陸孫公司使用時,其會計處理應為何?

狀況假設:台灣母公司ðBVI公司(100%持有)ð大陸孫公司(100%持有)

若應歸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話,其移轉成本應為何?另外是否應向投審會申請核准?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Q171:兩岸經貿Q210:多角貿易之會計處理


Q079-3 (94/9/7)被投資公司清算期間資本公積之處理g12****@yahoo.com.tw

我在第107期的會計電子報看到下列問題與答案

Q:被投資公司於清算期間將資本公積等先行分派現金股息,則投資公司是否亦可將上述資本公積視為已實現而予以動用或辦理轉增資?

A: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而認列之資本公積,能否視為已實現而予以動用(或辦理轉增資),除應依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處理外,若被投資公司因辦理清算,就資本公積部份發放清算股息,則除屬於尚未出售土地之重估增值所產生之資本公積者外,投資公司該部份之資本公積亦得轉為保留盈餘。

有幾個不太懂的地方想請教一下... 他說資本公積依財報第五號規定是否辦理轉增資...但到底是第幾條呢?我都沒找到... 另外,為什麼除了尚未出售土地增值所產生的資本公積外,其他部分可以轉為保留盈餘呢?這是依據第五號公報的第49條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079-1

-1本系老師回應(90/6/28)

(編按:經向本系柯柏成老師請教後,其回應內容如下)

1. 目前國內現行做法,針對順流交易的未實現利益之銷除分錄:

方法1-未實現銷貨利益
      
遞延貸項聯屬公司間利益

or方法2-投資損益
      長期投資

例如:母公司將成本$50的商品,以$100賣給子公司(母公司持股比例100%)。期末時,子公司尚未售出,則-

方法1-

母公司帳上,銷貨 $100、成本 $50、毛利 $50,就合併後個體而言,未實現利益 ($50)、淨利 0。

方法2-

母公司帳上,銷貨 $100、成本 $50、毛利 $50,就合併後個體而言,投資收益 ($50)、淨利 0。

兩方法下之沖銷分錄,將達到相同之效果!

2. 至於逆流交易,則只能利用底下的分錄沖銷聯屬公司間未實現銷貨利益

投資損益
  長期投資

為何不可以藉由借記未實現銷貨利益 的方式沖銷?因為母公司帳上並沒有銷貨,所以無法利用下列沖銷分錄-

未實現銷貨利益
  遞延貸項聯屬公司間利益


Q079-2

-1同學回應:[941會三C AIS第 10 組 ](94/9/27)

1.模具無償移轉至大陸孫公司使用時,其會計處理應為何?

土地稅法中所的稱無償移轉,是指以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移轉時沒有一般交易所需要的對價,取得所有權人也並未付出代價。因此其會計處理,先假設台灣母公司以模具 (帳面價值為$10萬元,成本$12萬,累計折舊為$2萬元),其所須做的分錄如下:

  捐贈費用       100,000

  累積折舊      20,000

    模具          120,000

大陸公司所須做的分錄如下:

  模具         100,000

    受贈資本        100,000

需做關係人附註之揭露:在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的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二段:「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定義了母孫公司有關係人的身分。並參考上市公司經會計師審核報告的合併財務報表(如:普立爾科技)「關係人間重大交易事項的附錄」,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八點說明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需要加以註釋。所以應把此項移轉做揭露附註加以說明。

2.若應歸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話,其移轉成本應為何?

因為其採用無償移轉的方式,並沒有拿到股權,不屬於長期股權投資,所以不須計算移轉成本。

3.是否應向投審會申請核准?

此案例中不需要向投審會申請。在投審會相關問答網站中提及,如果公司經由第三地區事業(如BVI公司)以無對價的方式提供設備或原料委託大陸的事業加工,即未取得大陸事業的股份,也無其他投資行為,就不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所規範之投資行為內。但是,經由第三地區事業在大陸設立來料加工廠,以機器設備、原料等出資,就屬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依規定需受「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第四條規定限制。而此例屬於前者,並無取得大陸事業的股份,不屬於規範的投資行為,所以不需申請核准。

*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94.01.21), 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4.03.29),全國法規資料庫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經濟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經審字第0九三0四六0二二七0號令修正發布)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90.0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普立爾科技合併報表,91年度感謝 曹文沛鄧淑珠、高文宏老師指導

陳專塗 94/9/28審校 


Q079-3

-1同學回應:[941會三C AIS第 9 組 ](94/9/30)

首先針對資本公積的解釋:我國公司法第 238 條規定:下列金額,應累積為資本公積:1.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2.每一營業年度,自資產之估價增值,值之溢額。3.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4.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5.受領贈與之所得所以在第107期的會計電子報中的回答是屬於第3類的資本公積,在此類的資本公積中,對於土地增值有所限制,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修正條文中有所說明:依本法第41條第2項以土地增值或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申請撥充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總和百分之五,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前項撥充資本限額之計算,應以重估或調整增值年度為準,其申請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並應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後,再以其淨值依前項比率辦理增資。

我們也找尋了財報第五號公報,但沒找到有關轉增資的說明,而是在公司法第 241 條中找到: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左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1.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2.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

而所謂的盈餘轉增資,在會計上中的解釋如下:公司利用盈餘的一部份轉增資發行股票,依比例配發給公司持股的股東,股東獲取新股無須另繳股款,稱為無償配股。另外,公司資產將資產增值的部分每年以若干比例配發給公司的持股者,亦屬無償配股。

雖說在財報第 5 號的31條和49條上說明:第31條:投資公司本期損益中,如有處分固定資產之利益者,投資公司應以減除有關所得稅後之淨額,按約當持股比例於認列投資損益之當年度(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次年度),由保留盈餘轉列「資本公積」。嗣後若出售長期投資時,應將該資本公積按出售比例轉回保留盈餘。 第49條:被投資公司之虧損如係以投資後產生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以外之資本公積彌補者,投資公司應依持有股份比例計算應負擔金額,借記「資本公積」,貸記「保留盈餘」;其餘虧損之彌補均不做任何分錄。

但在此題目上問說,資本公積除了尚未出售的土地增值所產生的資本公積外,其餘為什麼可以轉保留盈餘?其原因是土地尚未出售,所增值的部分都尚未實現,在會計上,要以實現或可實現下才可認列盈餘,此資產尚未出售,所以無法將其資本公積轉增資。

*參考資料:

公司法(94.05.27), 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91.03.25)全國法規資料庫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稅務論著集錦 > 稅務論著集錦列表 > 資本公積課稅問題及其對策 (93.03.10)

財務會計準則第 5 號公報(93.12.09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YAHOO 奇摩知識+ > 何謂盈餘轉增資 (94.06.02)

感謝 徐惠慈吳燕瑛老師指導

陳專塗 94/10/1審校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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