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6: 租稅規劃
Q126-1 (91/10/15):租稅規劃的知識:o***@ms85.url.com.tw
能否介紹有關租稅規劃的知識,除了上課外,市面上有沒有書可買?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26-2 (91/10/18):跨國租稅規劃: s******@o**.com.tw
您好,如果有一家公司在台灣、香港、大陸都相繼設立公司,可是又將所有收入轉入另一家設立在免稅群島公司的帳戶。請問像類似的此種公司帳該如何處理?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見 ․Q278: OBU境外公司 ․Q210: 多角貿易之會計處理
Q126-3 (94/5/31):銷貨成本及費用之操作: jangchen****@pchome.com.tw
若公司成本結算出來,初估有淨利 1 千多萬元,須納稅 400 多萬。若想少繳稅,是否可透過成本超耗、增加費用的方式,讓產銷成本及費用提高,以降低課稅所得。請問這樣狀況,若國稅局查帳時,可能會產生那些問題,會有怎樣的罰則和嚴重性呢?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26-4 (98/2/27):收支認列與租稅規劃:iced_****@hotmail.com
請問:我已於各類扣繳時申報租金59,4000,稅額扣繳54,000元 但我在切傳票時若仍希望有淨利(有賺錢),所以我有砍掉部分的租金支出費用,但我問過國稅局營所稅部門,她們說營所稅上的租金支出金額要和各類扣繳所申報的金額一樣,但我也無法砍今年度其他的費用,因為已申報進項稅額,會有影響,但國稅局說會不一樣只有一種情形,就是9712月的費用做應付費用,待9801月作現金沖轉,但我 9702 ~ 9712 所作的扣繳已完成申報,如此一來,如果我用這種方式作帳,我9901月報9801-9812的租金申報,又會重覆扣繳,請告訴我該如何處理,因為我當初在捉費用的時候有疏忽,因此現在無法處理,且也無法請他再開銷貨發票,因此收入是無法動了,但費用該如何處理才能符合稅法規定 ,非常感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1同學回應:[911會三C AIS第10組] (91/10/27) 稅務規劃(Tax-planning)又稱為節稅(Tax-saving),是以合法租稅減免,增加企業利潤,通常方式有: 1. 企業在符合各種稅法規定下,合理安排各會計年度之銷售收入,銷售成本及各項費用,以達到企業減輕稅負的目的,且避免應不符稅法規定而產生稅負之增加,徒增企業經營成本。 2. 企業依照政府獎勵之各項免稅,少繳和緩繳租稅優惠法令規定進行租稅減免,例如:企業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有關規定,購置自動化設備、研發人才知培訓及建立國際產品形象等投資或支出,均可依規定申請節稅或免稅之優惠。 [企業租稅規劃結構圖] 企業要達到最佳節稅成果,必須要有一套最佳的租稅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 ・明確的稅務行事曆,準時辦理各項稅務事項,以免受罰 ・稅務最少化策略及相關執行方法之擬定 :1. 會計帳簿要求完備以備查核;2. 掌握稅法規定處理原則:a法定形式具備原則,b交易實現原則,c期間原則,d限額原則 。 ・企業應聘請專業人士處理會計或財務工作 ・依行業特性選擇良好的會計處理 ・聘請稅務顧問給予稅務改進建議 ,其好處:1. 借助專業知識避免申報稅務錯誤,並對報稅資訊作最適當表達 。2. 帳務處理的意見可提高會計品質。3. 有關費用上限放寬及利用盈虧互抵以達節稅之目的。 【出處~台灣法律網首頁/企業的節稅、避稅及漏稅】 在市面上,有關「節稅」的書目本組提供幾本,網路書店上頭還有更加詳細的介紹以供查詢: 節稅有一套 // 申義仁 個人及企業節稅 // 林隆昌 會計師 企業節稅 // 余通權 http://www.kingstone.com.tw/ 金石堂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 博客來網路書店 http://www.eslitebooks.com/ 誠品網路書店 -1同學回應:[911會三C AIS第10組](91/10/27) 依據您提供的資料,本組假設此四家公司各自獨立,我們舉列三種假設作為參考: 1. 假設此免稅群島公司為台灣、香港、大陸三家公司之轉投資公司。 若台灣、香港、大陸等三家公司是分別以各自公司名義投資,且此三家公司擁有免稅群島公司的股權各自皆不超過20%,則此三家公司對免稅群島公司就不具有「重大影響力」,而依照「成本市價法」認列其投資收益,此三家公司帳上僅需以「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來記錄此一投資狀況,因此三家公司的收入仍分別要在台灣、香港、大陸等地課稅,僅免稅群島公司得以依其當地政策而免稅。 但若此三家公司中,有公司擁有25%以上的免稅群島公司股權,此時擁有25%以上股權的公司即對免稅群島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不考慮例外狀況),而該公司需改以「權益法」來記錄其投資狀態,以「長期投資」帳戶表現在帳上,此帳戶表現即免稅群島公司的營運狀況。而其四家分別課稅方式仍與上面相同。 *參考資料:鄭丁旺,中級會計學,第七版,第12章
2. 若此三家公司其一與免稅群島公司為「母子公司」。 我們假設台灣公司擁有免稅群島公司超過50%以上股份且同時有表決權,這時表示台灣公司對免稅群島公司有控制能力,即構成母子公司之關係,則此時子公司之經營政策由母公司決定。另外,若台灣公司持有免稅群島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50%,惟與其旗下子公司持有免稅群島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合計超過50%者,該免稅群島公司之經營政策亦由台灣公司決定,可稱之孫公司。此二情況,形式上,該等公司雖然各有其法律上之名稱或主體,實質上係同一經濟個體。然而因其母公司仍具有「重大影響力」,所以依據「權益法」計帳,帳面上仍以「長期投資」科目表示其免稅群島公司的營運狀態,唯一不同即期末母公司必須在合併報表上表現子公司或孫公司之營運狀態。 ※其母子公司制度請參閱上面上任一【高等會計學】 3. 若設於免稅群島的公司為一般所稱之紙公司 此處所謂之紙公司有別於先前所提及之子公司,在法律觀點與會計觀點上,與任一公司皆無關聯或合夥關係,而實質上其可能為三家公司的「指定」下游公司,也就是說三家公司將其商品以一低於市價的價格先賣給在免稅群島設置的公司,而再利用免稅群島公司的名義依照一般價格轉賣出去。換言之,對三家公司而言,帳面上並無關於免稅公司的帳戶存在,他們僅如同一般銷售方式將商品賣給免稅群島公司,而已低於市價的價格認列收入,予以課稅,但實際上必須加上免稅群島上的「不課稅價差部分」才為其真實收入。 -2同學回應: 會三C [u115****@scu.edu.tw](94/06/03) 基本上若想節稅(少繳稅),是可以利用成本超耗、增加費用的方式來達成。例如:選定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參閱北市國稅局-如何選用適當存貨計價方法),也可利用變更折舊方法來達到節稅效果(參考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手冊),以上方法皆可。基本上來說,當公司有少繳納之稅金被查到,則當立即補繳納;但若查實為惡意逃漏稅者則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8 、第52條 、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第110條 、第110條之二等相關法條來執行重大逃漏稅者。 *參考資料:財政部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1同學回應: 商四B [the****@chingyu.com](94/06/02) 透過成本超耗(查準45)及增加費用(查準67)的方式讓產銷成本及費用提高會有罰則(所得稅110): 1.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45條指出: 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27條之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之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罰。 2.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7條指出: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前項之費用及損失,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而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罰。 3.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指出(漏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3.1.2),45條、67條,財政部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 - 1同學回應:[981 AIS第 2 組 ](98/10/24)首先針對您的問題有幾點疑問要提出,根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租金的代扣繳稅額應該是租金費用的10%,也就是代扣繳稅額應該是59,400而非54,000 [ 釋例1 ] 回應內容:會造成這樣的問題我們歸出兩點錯誤,第一點是稅額代扣繳本身是在支付租金時就已經全額認列,因此在98年1月時只要做迴轉分錄,不須再次認列稅額代扣繳。 [ 釋例2 ] 以上回答希望能有替您解答到,因為對題目有諸多疑問,所以在回答上我們假設了些狀況來符合您的問題。 *參考資料: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98.10.28),第2條第5款,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人企業的會計部經理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