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74: 勞務費
- 1同學回應:[962sCA第 6 組 ](97/06/05)首先還是要說您的題意不清,以下回答如無法解決您的困擾,請您不要客氣,我們會繼續提供建議。我們將您題目中每個問號(?)當作分隔,一共分出4個小題。題目中未提到貴公司是否已有固定營業場所,因為適用代扣稅率不同,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代扣率較低。20%及5%之就源扣款只可能出現一個,不可兩者皆有;及貴公司是否為扣繳義務人也會影響;接著您舉例的會計分錄有些小部份要修正,會計科目不能用單一「代扣稅」,還要區分為「代扣稅」、「營業稅」等(註1舉例)。 第三個問題實在不知如何幫您解答,最後第四個問題是一定會有影響,舉個例子來說明:假設你的勞務費100萬是作為權利金,將扣20萬稅額 100萬*20% = 20萬(應納稅額) ;假設您的勞務費100萬是作為技術服務,則只扣3萬稅額 100萬*15% = 15萬(所得稅) 15萬*20% = 3萬 (應納稅額)。 我想可能您不了解扣繳的意義才會有此疑惑,例如說外國人來公司提供服務,公司(扣繳義務人)將外國人(納稅義務人)薪資扣下一部分繳給國稅局。基本上繳給國稅局後已經沒有帳務問題了,您扣的稅是外國人要繳的,因為怕稅基侵蝕,而有扣繳制度,如果是以公司名義,通常應該是帳列在權利金。 再來,所得稅法第25條第一項: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除國際運輸業務一項外,其餘較國內相同行業每有偏低,為期本國業者與外國業者稅負之公平合理,除國際運輸業務之所得額標準擬仍維持原10%外,其餘業務擬將核定所得額之比率酌予提高為營業收入之15%。我們也不知道您是經營運輸還是其他業務,也無法得知您的勞務費用已扣除10%抑或是15%的稅前、稅後金額。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97.03.10公布), 第36條,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所得稅法(97.01.02公布),第25, 88條,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感謝 稅務會計 盧聯生 老師指導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