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70: 代工生產
Q270-1 (96/11/22):承接境外代工之發票開立:meich*****@gmail.com
請問境外公司委託國內甲公司做代工服務,但貨已先行進口至其國內關係企業乙公司,所以貨是由乙公司到甲公司進行代工服務,但所有權人為境外公司,代工完成後,貨亦無出口。甲應該開立二聯式發票予境外公司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70-2 (97/10/16):代工 半成品之認列:susan****@shi****opt****.com.tw
你好:公司內有代工的業務,料由客戶提供,公司代工製作,成品交還客戶,收取加工收入。請問在9月30日止尚未完工的部份,可放在:在製品嗎?另外在9月30日止已入庫尚未出貨至客戶,此存貨算我們的存貨嗎?應放在何會計科目? 我要看 回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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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9: 委外加工
- 1同學回應:[962g CA第 1 組 ](97/03/13)此題我們假設乙公司為境外公司之分公司。因題目已說明是境外公司委託國內甲公司做代工服務,故排除乙公司先承接代工訂單再轉手給甲公司之可能性。 判別是外銷勞務或內銷勞務 由於代工是提供勞務的一種,故我們應先判別是內銷或外銷勞務。而由於營業稅是採屬地主義,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第1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之意義),代工地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故視為內銷勞務,不適用零稅率的規定,是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另根據同法第7條(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由於勞務是無形體的,如何判斷營業人提供之勞務是否屬於上述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在現行營業稅法並無明文規定情況下,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照個案逐一核實認定,是以在本組洽詢台北市國稅局服務人員後,由於並無詳細資料,故僅能將之粗略定為內銷勞務,且勞務提供地在國內、使用勞務者亦是在國內者,不得開立零稅率發票。 判別開立發票的對象 判別開立發票的對象即看收付款的對象,不需將問題複雜化,亦即如付款者為乙公司,則開立發票給乙公司,若付款者為境外公司,則開立發票給境外公司。 結論 若境外公司為付款者,則甲應該開立二聯式應稅發票(因國外公司無統一編號,不適用三聯式統一發票)予境外公司,反之則否。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97.03.10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吳家驥、陳崑山、饒月琴 編著,稅務會計,文笙書局 - 1同學回應:[971s CA第 4 組 ](97/12/03)委託加工為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關鍵在於「原料和主要材料」係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代為加工,未完成前,此在製品仍屬委託方所有;但受託方有權在完成後,依代工合約向委託方收取代工酬勞。針對第一道問題,本組討論的結果為不可放在「在製品」,因其代工業務之原料及半成品因其所有權仍屬委託之客戶,如列入在製品存貨,會導致資產價值高估;但為了有效管理該原料及在製品進出存貨控制,仍應以備忘錄性質登載收發記錄。第二題同第一題,亦不可記為受託方存貨,應以備忘方式登載此一代工業務所導致之入庫尚未出貨至客戶的代工產品。但實務上,另有些中小型企業將公司投入的人工或加工成本計入「來料加工」科目內,作為資產負債表下存貨的分項。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