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1更新)

Q269: 融資公司

Q269-1 (96/11/22)貸款公司分期認列利息收入amyw@t**.com.tw

公司若從事帳款收買業務,應逐期認列利息收入,一般都是按

[公式一] 應收分期帳款餘額 * 有效利率 = 應認列利息收入

[公式二] 期付款 - 應認列利息收入 = 當期攤還本金

倘若公司有推出某專案,內容為:期數36期(月),前12期免月付款。請問:前12期會計帳上仍應依[公式一]計算認列利息收入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69-1

同學回應:[962s CA第 5 ](97/3/19)

根據鄭丁旺博士第9版中級會計學對應收帳款融資的會計處理指出,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都屬於金融資產。企業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時,並應認列新借款的負債和利息費用。出售應收帳款時,則應沖銷應收帳款。而收購企業的應收帳款的客帳代理商(factor),所謂的貸款公司,則以手續費和應收帳款利息為收入。 貸款公司分錄為:借記:應收帳款 XXX;貸記:手續費收入 XXX、現金 XXX

一般而言,[公式一]為貸款公司認列利息的公式,而[公式二]為當期應攤還之本金,按照企業和貸款公司的融資期限,美一期分別認列利息收入(費用)和攤還本金數目。而貸款公司推出專案,共36期,前12期免月付款,是指免月付利息,但根據收入認列原則,其認列的條件為收入通常於「已實現或可實現而且已賺得」時認列。貸款公司以現金週轉方式將商品(服務)符合下列情況時認列收入:1. 與交易有關的經濟效益(例如商品的款項)很有可能流向企業。2. 與交易有關的已發生及將發生的成本能可靠衡量。所以貸款公司在第一個月起,即需認列利息收入,分錄為:借記:應收利息 XXX、現金 XXX;貸記:利息收入 XXX、應收帳款 XXX。從第13期開始,貸款公司再將應收利息沖銷,分攤至應收分期帳款餘額中。

參考資料:

鄭丁旺 (民96),中級會計學,第9版,上冊,第6章,p.272~280,台北:宜増文具印刷品行。

Weygandt , Kieso , Kimmel ,Accounting Principles,第7版,收入認列原則,P.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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