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1更新)

Q264: 成本分類

Q264-1 (96/6/14)成本分類與流動cheese1984****@yahoo.com.tw

不好意思,因為我要算出獲利率毛利率,可是我卻弄不清楚下面的項目是屬於哪一種,不知是屬於銷貨成本還是營業費用,如果可以解答我,非常感激不盡。1. 製作過程中花的人力,例如像臨時請阿桑採收的工錢;2. 送去代工廠加工製成膠囊的錢;3. 運送過程中的運費;4. 由公司派去視察經理人的油錢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64-2 (96/10/12)授權收入與成本費用wi****@di****.com.tw

不好意思,我有4個問題想請教,TKS!

1. A公司是從事廣告設計卡通人物授權軟體出版等。A公司將卡通人物印在空白光碟上請B公司銷售,那A公司印刷在空白光碟上的費用和空白光碟片該列成本還是費用?又付給B公司的銷售費用應列入成本還是費用?

2. B公司代銷A公司的卡通人物,A公司付給B公司的代銷費用應列入成本嗎?另,A公司付給卡通人物設計者的費用(如為個人)是否列入成本?扣繳憑單開立項目應為薪資?勞務費?還是授權金?

3. 用在授權人物印製的商品上的透明標籤,是否直接以費用入帳即可,那立帳科目為何?

4. 因AB公司不算一般的買賣業或製造業,那收入跟成本是否為勞務收入及勞務成本?營所稅申報報時,是否要申報在勞務成本這欄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190:  成本名詞、Q099: 損益表

Q264-1

同學回應:[952s CA第 5 ](96/6/16)

要了解銷貨成本與營業費用的不同,必須要先知道他們之間的關係: 在製造業中,總營運成本包括了(1)總製造成本、(2)營業費用。 總製造成本=直接原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又銷貨成本=期初在製品存貨+總製造成本-期末在製品存貨+期初製成品存貨-期末製成品存貨),故製造成本是屬於銷貨成本中的! 營業費用=行銷費用+管理費用

1. 阿桑採收的工錢,經過我們這組的討論,認為是屬於銷貨成本的一環(假設阿桑所採收的原料是屬於未來產出成品之主要部分),因為原料的來源是需要阿桑的採收才可以得到,此外也可依經濟可行的方式歸屬到特定成本標的(編按:如某幾種材料)上,因此我們可以判定支付給阿桑的工錢是屬於直接人工成本。 直接人工成本是在總製造成本項下,銷貨成本又包含總製造費用,因此我們可以知道阿桑的工錢是屬於銷貨成本中的一環。 2. 送去代工廠加工製成膠囊的錢,我們認為是製造成本(編按:委外加工成本)3. 材料及半成品運送過程中的運費係屬於製造費用的一項;製成品外運給客戶的運費則是營業費用中行銷費用的一項,因為行銷費用始於工廠成本終了之點,即製造工作完成,產品處於可銷售狀態時,包括從事推銷及運送產品費用。 4. 公司派去視察經理人的油錢係屬於營業費用中管理費用的一項,因為管理費用為指導與控制組織時所發生的成本,而公司派去視察經理人的油錢可視為管理費用的一項開銷,故將油錢列在管理費用中。

陳專塗 審校96/6/25


Q264-2

同學回應:[961s CA第 5 ](96/10/31)

『成本』與『費用』定義: 成本:以獲取利益為目的之一項交換價格、代價或犧牲。費用:為一種財物或勞務的流出量,用來與收入配合以計算損益。

1. 視題意為A公司買入(材料)光碟,將其(加工)印製上卡通人物,再由委託B公司代為銷出去。 (1) 買入材料光碟(買入材料存貨),其支出列入成本;而印製卡通人物的支出,則是為了使未來獲取利益所交換的價格、代價或犧牲,因此列入成本。 (2)付給B公司的銷售費用應認列為費用。因為A公司和B公司之間關係有點類似寄銷,A公司委託B公司幫忙銷售以獲取收入。同時產生一筆銷售費用。依配合原則,費用為一種財物或勞務的流出量,用來與收入配合以計算損益。因此銷售花費屬於費用。

2. 對A公司而言,代銷費用屬其銷售費用之一,應認列為費用。 A公司付給卡通人物設計者的費用,分為兩種情況: (1)由A公司(內部設計人員)自行設計廣告、卡通人物,並註冊取得商標權利。當無形資產是自行設計研發時,其成本是申請註冊的支出,故付給卡通人物設計者的費用不列入成本,而是薪資費用。此時扣繳憑單項目列為設計人員的薪資費用。 (2)由C公司(個人)設計廣告、卡通人物,A公司買入該無形資產,取得授權。當無形資產為向外購買所取得,其成本是為取得資產的一切必需且必要支出,因此付給C公司(個人)的設計費應列為成本。此時扣繳憑單項目列為給C公司(個人)的授權金。

3. 印製卡通人物的透明標籤,視為商品生產過程中,非商品銷售時所發生的支出,應以科目「材料-透明標籤」認列為成本。

4. 勞務收入與成本定義: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所得稅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等執行業務者適用。所以自行按合約承攬、執行業務者,其收入與成本應填入「勞務收入」與「勞務成本」;但如果是員工是隸屬公司之下執行業務,則其收入與成本不應列入「勞務收入」與「勞務成本」。依本題題意:卡通圖案設計者如為A、C公司底下的員工者,不應列入『勞務收入及成本』欄內;而如為自行承攬不隸屬公司底下,應列入『勞務收入及成本』欄內。

Q264-2續 (99/2/25)薪資申報勞務成本或勞務費用y***@t**.tw

看了上述的解答後,我想請問一下,我是獨資的個人工作室,工作內容是翻譯服務,當業務太多的時候,會請外面的其他人幫忙翻譯,所以報薪資的時候,我是申報9B的98.非自行出版之稿費、版稅...之鐘點費等七項」。那我現在的問題是,發給別人的翻譯稿費是屬於勞務成本,那發給我自己的翻譯稿費是屬於勞務費用,我這樣是想是對的嗎?? 還是全部都是屬於勞務成本」啊?? 謝謝..


Q264-2續

-3網友回應:[呂理群[lance@acctax.twbbs.org ] ](101/10/18)

有關「Q264-2續 (99/2/25):薪資申報勞務成本或勞務費用」有不同的看法,請指教!

以下就「成本收入配合原則or因果關係」、「扣繳申報」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三部分說明:

一、在「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1) (一)依題意「獨資的個人工作室,工作內容是「翻譯服務」」得知其 工作室主要收入來源為翻譯服務取得收入,故勞 務收入。文件需要人工翻譯,所以該翻譯人工是取得該項翻譯收入的主要且直接的開銷,所以就收入而言應為成本(具有因果關係)。 (二)若該項翻譯由負責人進行翻譯,再假設負責人有一半的時間(依工作記錄)在進行翻譯,則支付負責人的薪資應有一半為勞務成本的人工,另一半則 列為營業費用之薪資。 (三)依題意「當業務太多的時候,會請外面的其他人幫忙翻譯」 得知,因翻譯上的人手不足需要外聘翻譯人手幫忙翻譯,所以該聘請的開銷仍屬成本的範圍(仍具有因果關係)。 所以綜上述,不論自行或外聘翻譯因有因果關係故都屬成本的範圍。

二、就扣繳申報部分 (一)薪資與執行業所得之區別,國稅局的見解(*2)為「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 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並解釋執行業務主要特性為「以技藝自立營 生、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具有自由性及獨立性,不必受雇主拘束,得自由選擇是否執行、執行內容方式、為誰執行業務及如何支配執行利益」等。 (二)故有明確得知其有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申報採「9B的「98.非自行出版之稿費、版 稅...之鐘點費等七項」」, 否則建議仍採薪資方式(代號為50)申報。

三、另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 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同時依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 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3)。故負責人薪資雖列成本或費用,若國稅局實際查核時將會被剔除(不列為合法之成本或費用項目)。

參考資料:

*1.參考自「2011,徐樂,中級會計學精研,高點文化,2011年10月三版,P1-26」

*2.src: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5208092456264223177

*3.src: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8100762531327217085?tagCode=

-- 若有問題歡迎來電或來信討論! 呂理群 (會計及稅務) E-Mail: lance@acctax.twbbs.org  Mobile: 0958-64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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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學回應:[983d CA [9615****@scu.edu.tw]](99/8/26)

由以下資料,我認為,發給別人的翻譯稿費是屬於「勞務費用」、發給發給自己的翻譯稿費是屬於「勞務成本」。 主要是因為,勞務費用應為支付提供勞務作業賺取費用的人,勞務成本是企業(自行開的工作室)提供勞務作業而發生的成本,相對於收入而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 勞務費: 一、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二、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 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8.09.14)全國法規資料庫

關於會計中的勞務成本是什麼2007-10-04Yahoo!奇摩知識+

請問”翻譯費用”的會科是用勞務費用還是其他費用較適當,2007-05-03,Yahoo!奇摩知識+

關於勞務成本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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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983d CA [9615****@scu.edu.tw]](99/6/21)

針對以上之問題,引以下面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解答: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又97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4520號令中有謂:「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免稅額後之30%。但屬自行出版者為75%。」;又關於執行業務所得之收入,依照近年國稅局課稅標準:「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綜上所述,發給別人的翻譯稿費是屬於勞務費用,而發給自己的翻譯稿費,在法律上規定的免稅額30%之內則是勞務成本,屬於因執行翻譯所需支出的必要成本。

參考資料:

所得稅施行細則(98.11.18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執行業務所得之繳稅問題,2008-04-10,Yahoo!奇摩知識+

在學校社團授課的鐘點費屬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2010-05-06,Yahoo!奇摩知識+

參考資料:

陳專塗 審校96/11/01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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