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6更新)

Q216: 商業會計法

Q216-1 (94/5/1)商業會計法與財務會計準則s587****@yahoo.com.tw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商業會計法與財務會計準則之異同」 以及對於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您有什麼看法? 可以盡快給我答覆嗎?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參見

Q216-1

同學回應-:[932會三C AIS第 5 組](94/5/11)

在檢視了商業會計法與GAAP之後我們發現有以下的差異:

一、損失認列差異:商業會計法第42條規定數額較為鉅大之非常損失,不宜全部由本期負擔者,得分期負擔之。 但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損失因沒有未來經濟效益應於發生當期入帳。

二、投資評價差異: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短期投資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之有價證券,期末應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跌價損失應作為當期損失,以後年度之漲價應於原列損失之範圍內作為當期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應視投資之性質及影響力之大小,採用成本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權益法評價。 但依照34號公報的新規定:未實現利益,必須以公平市價入帳,也就是按市價法入帳。

三、收入認列相異:依GAAP之規定,除非收帳的可能性有重大的懷疑,否則分期付款銷貨仍應按普通銷貨法認列收益(銷貨時認列),而不能採用分期付款法或成本收回法,亦指,收帳的可能性如有重大的懷疑時,可用分期付款法或成本收回法;而商業會計法第59條只規定,收款如有重大不確定性時之分期付款銷貨得按毛利百分比法(分期付款法)攤算認列入帳。

商會法從開始制定到現在,已經修定了六次,主要因為現在經濟環境變動迅速,企業活動也愈電子化、以符國際的需求,相對的會計理論也越來越發展,當然為了因應企業經濟環境的變動及實務的劇烈變動,修改商業會計法有其必要性,以提升會計資訊品質,健全會計制度,所以有商業會計法修正條件來做全盤的檢討。

大概的要點如下: 1. 因應會計原則之多元性,刪除現行第六章入帳基礎及第七章損益計算及相關規定。改於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所授權訂立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中之規範 2. 明訂本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適用順序,以杜絕爭議。 3. 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必要註釋之內容。 4. 為求登帳之正確性與時效性,將得延後之登帳期間予以縮短。 5. 為預防經濟犯罪,提高罰金、罰鍰之額度,以嚇阻犯罪。

我們可得知此修正草案更為會計人員所適用,我們持正面的看法。

陳專塗 94/5/16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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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回應-1:[932會三A AIS第 9 組](94/5/10)

目的:1. 會計資訊公共財特性;2. 杜絕兩套帳問題;3. 防杜假帳問題;4. 為能落實資本維持原則,最重要的目的是讓財務報表能正確反映

二、適用範圍:公開發行公司受財務會計準則的規範,原則上一般公司都要遵守財務會計準則,但由於僅是準則而非法律,故沒有強制約束力;商業會計法是法律,其適用對象係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月營業額大於二十萬者)。所以適用商業會計法者,必然亦適用財務會計準則。

三、位階參見圖一、二、三

四、攸關性:商業會計法主要係針對財務會計部份做規範,由於管理會計以對內部管理人員提出報告為目的,所以不須於條文中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對財務會計準則而言,資訊的最高目的是符合攸關性、可靠性;但對商業會計法而言,較不重視攸關性,主要係因為資訊的攸關與否,視決策者的需求而定,此項非為條文所能規範。

五、罰則:對於違反商業會計法者,有明定的刑事與民事罰則;然而財務會計準則僅是提供一種較允當的表達方式,對於違反者並沒有具體的罰則(編按:屬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權)。

此次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有三:

一、刪除第六章「入帳基礎」及第七章「損益計算」及其相關規定:經濟環境與交易活動複雜易變,會計規範應配合及時增修,但由於修訂商業會計法之程序較更改財務會計準則複雜許多,故將之更改至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規範,會更具彈性、更符合時代潮流。

二、將登帳時間予以縮短:根據財務會計處理準則,交易發生時應立即入帳,但因實務上處理困難,故容許延後登帳。但為避免交易發生過久卻未入帳,而導致憑證之遺失或毀損,增加整理帳務之困擾;另一方面,為配合登帳之時效性,故將原先兩個月的時間縮短為一個月。

三、提高罰金、罰鍰之額度,以預防經濟犯罪:商業會計法訂定之目的在於杜絕兩套帳的問題,因本法之適用對象涵蓋所有公司組織及獨資、合夥商號,且不分商業均一體適用。故不適宜為「預防金融犯罪」而大幅提高罰則,為收嚇阻經濟犯罪之成效,提高罰金額度,從原先的十五萬元提高至六十萬元。

本組認為,對於大企業而言,六十萬的罰金,也許無法達到嚇阻的實質效用,然而台灣多數皆為中小企業,六十萬的罰金依舊能有效防堵犯罪情事,故此次修正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資料來源:

林炳滄等16人(民86),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概要,台北: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費律師(民94),「商業會計法適用位階」,商業會計法,孔王會計師班,頁4

商業會計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陳專塗 94/5/10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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