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6更新)

Q143: 公司債

Q143-1 (95/5/3)提前贖回公司債損益之表達ininlu****@yahoo.com.tw

提前贖回公司債損益在現行美國及我國將其置於營業外損益或非常損益?...非常謝謝您的回覆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43-2 (92/4/12)有效利率法與市場價值法totoro.l****@msa.hinet.net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若我要找債券發行者及購買者採行有效利率法與市場價值法之區別,要參考什麼書及哪裡可以找到市場價值法?麻煩告訴我。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43-3 (92/4/21)利息法攤銷溢折價與市價法ac****@ebas.gov.tw

 你好:何謂成本法下利息法攤銷溢折價與市價法?及其優缺點?我國現行做法(公報)與FASB的觀念又如何?麻煩請告訴我或可供參閱書籍,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43-4 (92/8/25)分期還本債券折溢價之攤銷李小姐 [ann****@iit.com.tw]

您好:想請問,如果債券為分期還本的狀況下,折溢價之攤銷在直線法與利息法之作法為何呢?可否舉一實例或告知可參閱的書籍呢?謝謝您。  李小姐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43-5 (95/8/31)公司債折溢價攤銷方法之變動Fangwen****@tw.e*.com

關於會計原則變動的問題~ 會計原則變動所稱會計原則係指原則程序及應用方法(依財會公報第8號第4段) 債券投資(假設持有至到期)之溢折價攤銷,依財會準則公報第34號第92段(2):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應以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問題:公司若將原採用直線法攤銷改為利息法,是否為會計原則變動而採當期調整法?即應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或是視為估計變動,逕行調整溢折價及利息收入?(以現在而論,不管37號公報無形資產之規定)煩請代為解惑,感激不盡!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

財務會計準則第 8 號公報-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75.06.30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第 37 號公報-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95.07.20發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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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01,全球企業籌資 捨股就債,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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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3-1

-3同學回應[u015****@scu.edu.tw](95/5/23)

到期前贖回公司債(Redeeming Bonds before Maturity):公司可能為了節省利息成本和減少債務,而決定提前贖回公司債。 公司應將公司債及未攤銷的溢折價和發行成本沖銷,並認列提前清償的損益。 步驟如下:

a. 消除贖回的公司債之帳面價值(指公司債面值減去贖回時未攤銷折價或是加上未攤銷的溢價)

b. 記錄現金清償

c. 認列該項贖回行為的利得或損失

債務的提前清償方法可分為 A.公開市場購回或行使購回權利,B.發行新債券贖回舊債

在過去

情況A:由公開市場購回或行使購回權利

  應付公司債        XXX

  公司債溢價        XXX

  贖回公司債損失      XXX

    遞延公司債發行成本       XXX

    現金              XXX

    贖回公司債利益         XXX

*到期前贖回公司債損益,依我國規定應列為非常損益;但FASB第145號公報規定應列為營業外損益,除非符合非常損益的條件。

*營業外損益是指與公司本業無直接關聯,性質特殊「或」不常發生的重大損益項目;非常損益必須是同時符合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的重大項目。

情況B:發行新債券贖回舊債

*贖回舊債損益應立即認列為當期損益。

在現在

*依據目前國際會計準則定義,無論清償方法為何,債務償付損益,均應列入當期損益。

*參考資料:

孔王(民95) ,中級會計學講義-負債,台北,高點研究所

・鄭丁旺 (民94),中級會計學,第八版,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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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學回應[9215****@scu.edu.tw](95/5/22)

根據美國第4號財務公報,將提前贖回公司債所產生的損失及利得歸為「非常損益」(extraordinary item),認為這是是既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的交易。(This Statement specifies that gains and losses in the current year from extinguishments of debt, other than to meet sinking fund requirements, shall be aggregated and, if material, classified as an extraordinary item, net of the related income tax effect .)

根據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1號「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第9項規定,「在轉換公司債到期日前,由於發行公司可藉行使贖回全或強制轉換權,或從公開市場買回,而發生期前清償,故償付損益如金額重大,宜列非常損益,單獨列報」來做相關的分錄;而公司債持有人則可認列「長期投資處分利益」。

通常公司會提前贖回公司債,主要是因為該公司債的發行的利率已高出現行的市場利率許多,財務經理人為減低其利息支出成本,因而將公司債給提前贖回,然後再發行,利率較低的新公司債 。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21 號公報-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82.04.15公布) (95.1.1日起,依34號公報處理)

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Kieso, Weygandt and Warfield,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10th, p 682.

FASB Statements and Concepts Statements,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Reporting Gains and Losses from Extinguishment of Debt--an amendment of APB Opinion No. 30,”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No. 4

Recission of FASB statements No. 4, 44 and 64 and Technical Corrections,”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No. 145

陳專塗 審校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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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942會三C AIS第 9 組 ](95/5/16)

按照會計學上的定義, 營業外損益係指公司本業無直接關聯、《性質特殊「或」不常發生》的 重大損益項目, 非常損益則必須是同時符合《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的重大項目。 發行公司債,通常是因為公司需要資金; 公司債雖然是一種常見的融資方式,但它依然是公司的重要決策之一。 換句話說,公司債發行之後,通常是不會隨便贖回的。 也因此,不論是美國或是台灣,若真的發生提前贖回公司債的情況, 則這種情況就算是《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的重大事項,而因為贖回這個動作所產生的損益,自然就屬於非常損益項目。 不過並非所有提前贖回公司債的情形都算是非常項目,倘若提前贖回公司債是公司管理當局本身營運決策中的一環, 是公司的一種策略,那麼它就不算是非常項目, 所發生的損益自然就歸於營業外損益這個項目之下。 因此,如何判斷,端視這個舉動對公司的性質是什麼來決定。

*參考資料:

・鄭丁旺 (民94),中級會計學,第八版,下冊

・林蕙真(民93),中級會計學新論,第三版,下冊,台北:証業


Q143-2

同學回應:[912會三AIS第1組](92/4/18)

債券是表達債權人和發行公司間關係的工具,而債券可分為三類:

種類

評價

未實現持有損益

所得

持有至到期日

攤銷後成本

不認列

利息收入,資本利得

經常交易者

市場價值

認列為商譽

利息收入,資本利得

備供出售者

市場價值

認列為綜合淨利

利息收入,資本利得

  1. 攤銷後成本為取得成本調整折溢價攤銷後的金額

  2. 市場價值指交易雙方於現時交易中所成交的價值

發行者立場

1.   當市場利率大於(小於)債券票面利率公司將會以折(溢)價來發行此債券債券售價=(每期現金利息+到期面額),按發行日市場利率之折現值。

2.   而利息費用的基礎是建立在市場利率(有效利率)之上,每期支付現金則是以票面利率為基礎,因此,兩者之間便會產生差異數此即為折(溢)價攤銷

3.   根據APB.Option.NO21規定除非採用直線法之結果不會與採用有效利率法有重大差異,否則皆使用有效利率法來評價債券的利息費用及帳面價值。

4.   市場價值法(Market Value Method)並非用一般債券的帳面價值,而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執行時評價方法轉換時,以普通股的市價為入帳基礎,將轉換普通股的公平市價與債券以有效利率法攤銷的帳面價值之差額認列損益。

債權人立場

1.   持有至到期日:因為債權將持有此債券至到期日,因此公平價值與衡量、評價此現金流量不相關,所以債權人對於此類債券是以有效利率法評價帳面價值。

2.   備供出售者:以市場價值法評價,因為市場價值變動會影響此債券的持有損益,債權人仍使用有效利率法有評價債券的帳面價值,但增設一調整科目,使資產負債表上所列金額為市場價值。

3.   經常交易者:購買此類債券主要的目的為賺取資本利得,因此使用市場價值法來評價,任何折溢價均不攤銷。

4.   不同種類的證券投資相互轉換時,均以公平價值評價。

*參考資料:

Nikolai&Bazley,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8th, CH13, CH14, CH18

Kieso, Weygandt, and Warfield,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10th

黃若予 譯,債券市場入門,財訊出版社(原文:Reuters, An Introduction to Bond Markets, John Wiley & Sons)

陳專塗 審校92/4/20


Q143-3

同學回應:[912會三AIS第1組](92/5/3)

你好, 成本法下利息攤銷折溢價是用在利息費用項目之計算,而市價法用在投資公司之期末評價,為你介紹如下:

公司債利息費用與溢折價攤銷(發行公司)

公司債若溢價(折價)發行,則其有效利率低於(高於)票面利率,公司每期按票面利率支付的利息,已不足以顯示投資人所要求之真正報酬。當公司債溢價發行時,投資人所要求的報酬較公司每期所支付之利息為低,亦即公司每期均多支付利息。因此,溢價部分可以視為是投資人對發行公司每期溢付利息的預先補償,或發行公司對每期溢付利息預先扣回,故應將溢價部分分攤於各付息期間,使每期利息費用等於投資人所要求的投資報酬。

在公司債折價發行的情況,則票面利率低於投資人所要求的有效利率,亦即發行公司每期所支付的利息均較投資人所要求者為低,投資人為了補償,先從本金(面額)中扣除。因此,折價可視為是投資人預扣的利息收入,或發行公司預付的利息費用,故應分攤於各付息期間,增加每期的利息費用,以反映投資人的真實投資報酬(亦即發行公司的真實資金成本)

溢折價的攤銷方法,通常有直線法及利息法兩種:

直線法

以直線法攤銷,每期攤銷的溢折價數額均相同。利息費用等於支付利息加折價攤銷,由於每期支付利息及攤銷之溢折價均相同,故每期的利息費用亦相等。但每期債券之帳面價值均不等,在溢價發行時,每期攤銷的溢價可視為退還投資人的投資,故投資人投資金額隨著溢價的攤銷而逐漸減少,但每期利息費用卻相等,故利率逐期上升,顯然不能反映債券資金的真實成本。反之,在折價的情況,公司債之帳面價值隨著折價的攤銷而逐期增加,但每期利息費用均相等,故利率亦逐期遞減,同樣不能反映投資人的有效利率。

利息法(有效利率法)

由於債券售價是以有效利率折算本金及各期利息的現值之和,所以每期利息應反映此一有效利率,亦即每期認列的利息費用,除以該期期初的債券帳面價值,均應等於有效利率。換言之,每期的利息費用,等於該期期初債券帳面價值,乘以有效利率。而利息費用與實際支付利息之差額,則為溢、折價之攤銷額。以此方法攤銷,每期的利率均相等,稱為利息法。採用利息法攤銷,各期攤銷額計算公式為:

溢價攤銷額=當其支付利息-當期利息費用(=當期期初帳面價值×有效利率)
折價攤銷額=當期利息費用(=當期期初帳面價值×有效利率)-當期支付利息

依會計業界之立場,溢折價攤銷宜採用有效利率法。因依有效利率法計算各期利息費用等於公司帳面價值之固定百分比。由於此百分比即為借款人在債券發行時實際負擔之有效利率,故有效利率法較直線法更符合收益配合原則。

直線法攤銷雖然計算簡單,但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21號意見書中規定,除非採用直線法攤銷之結果,與採用利息法攤銷之結果無重大差異,否則不能用直線法攤銷。

債券投資(投資公司)

債劵投資就資產負債表之表達目的,可分為短期投資及長期投資;就評價目的,則可分為三大類:(1)持有至到期日證劵(Held-to-maturity Securities)(2)備供出售證劵(Securities Available-for-sale)(3)經常交易證劵(Trading Securities)

(1)持有至到期日證劵 (Held-to-maturity Securities)

歸類為持有至到期日證劵之投資,必須投資人有積極意圖(Positive intent)及有能力將證劵持有至到期日。凡歸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債務證券投資,一律按『攤銷後成本』評價,不考慮公平價值之變動,亦即不認列未實現持有損益(指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之差額)。因為既擬持有至到期日,則該債券投資之未來現金流量已經固定(每期付息,到期還本)市價之變動與投資之現金流量無關,故揭露公平價值之資訊並無意義。

(2) 備供出售證券 (Securities Available for Sale)

凡不屬於經常交易及持有至到期日之證券投資,均為屬於被供出售之證券投資。

備供出售證券投資期末應按公平價值(市價)評價,而非按攤銷後成本評價,此為與持有至到期日證券投資不同之處。公平價值與攤銷後成本(注意非原購入成本)之差額,稱為未實現持有損益,應列為股東權益之項目,而不計入損益。帳上應保持攤銷後成本之記錄,攤銷後成本與公平價值差額用評價科目處理。換言之,帳上以攤銷後成本做為帳面價值,期末再用評價科目將帳面價值調整為公平價值,並以公平價值做為資產負債表中列示之金額。

『證券投資評價調整』若為借方餘額,於資產負債表中列為『備供出售證券投資』之附加項目,若為貸方餘額,則列為抵銷項目。『未實現持有損益』列於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

(3) 經常性交易證券 (Trading Securities)

凡買入及持有證券之主要目的係在短期內將其出售,以賺取買賣差價者,均為屬於經常交易證券。經常交易係指積極而頻繁的買賣活動,主要目的在賺取短期差價之利益,故證券持有期間通常不超過三個月,有時僅持有數日或數小時。

經常交易證券投資在期末如尚未出售,應按公平價值評價,公平價值與成本(非攤銷後成本)之差額為未實現持有損益,應列入損益表(此為與備供出售證券投資不同之處),經常交易債券投資其溢、折價通常不攤銷,因為持有期間短,攤銷與不攤銷對損益幾無影響,故在計算未實現持有損益時,係以公平價值與成本比較,而非與攤銷後成本比較。

由於未實現持有損益已轉入本期損益結清,故帳上已經用公平價值做為帳面價值(即成本加〈或減〉證券投資評價調整),因此下年度出售經常交易證券投資時,應以帳面價值(上期末公平價值)與售價比較,計算出售損益,並沖銷原投資成本及證券投資評價調整。

以上有關債劵投資之會計處理方法,係美國財務會準則公報第115號:「某些債務及權益證劵投資之會計處理」所規定者。台灣也是依美國公報為準。

*參考資料:

鄭丁旺,中級會計學,第六版,CH12-投資;CH14-長期負債

KIESO,中級會計學,第十版,CH14-長期負債

林蕙真,中級會計學新論,第二版,中冊,CH12-長期負債

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

陳專塗 審校92/5/5


Q143-4

同學回應:[921會三C AIS第5組](92/10/7)

分期還本公司債的折溢價攤銷:

  1. 直線法(Straight-Line Method) :直線法係將折溢價平均分攤於債券流通期間。但因分期還本,每一批債券之流通期間不同,各期之債券流通餘額亦不相等,故採用直線法分攤時,應考慮各期實際流通之餘額。因此,直線法又稱為『債券流通法』(Bonds outstanding method)或『金額期間法』(Dollar-periods method)。 其計算方法如下:

  • 取得各次到期公司債個別折溢價資料。

  • 將各次到期公司債之折溢價於其流通在外期間平均攤銷。

  • 將各期實際流通在外之不同到期公司債,該其應攤銷之折溢價加總,即得全年應攤銷之折溢價數。

  1. 利息法(Interest Method):分期還本公司債折溢價攤銷,如按利息法,則每期利息費用為期初實際流通在外公司債之帳面價值(面值加未攤銷溢價或減未攤銷折價)乘以有效利率。各期利息費用與各期實付利息之差額即為該其應攤銷之折溢價。 其計算方法如下:

    • 利息費用=期初應付公司債帳面價值*市場利率。

    • 現金利息=期初應付公司債面額*票面利率。

    • 折(溢)價攤銷數=利息費用-現金利息。

舉例說明:
東吳公司於X1年1月1日發行面額$2,000,000票面利率10%之分期償還公司債,該公司債每年12月31日付息一次,預定自X5年12月31日起分四年,每年12月31日償還$500,000,發行當時市場利率9%,試計算公司債發行價格。

1.直線法...

2.利息法: [ 圖解 ]
各期實際流通之餘額-
X1,X2,X3,X4年底到期公司債之發行價格皆為$2,000,000
X5年底到期公司債之發行價格=$50,000×P5,9%+$500,000×p5,9% =$50,000×3.889651+$500,000×0.649931=$519,448
X6年底到期公司債之發行價格=$50,000×P6,9%+$500,000×p6,9% =$50,000×4.485919+$500,000×0.596267=$522,429
X7年底到期公司債之發行價格=$50,000×P7,9%+$500,000×p7,9% =$50,000×5.032953+$500,000×0.547034=$525,165
X8年底到期公司債之發行價格=$50,000×P8,9%+$500,000×p8,9% =$50,000×5.534819+$500,000×0.501866=$ 527,674
公司債發行價格=$519,448+$522,429+$525,165+$ 527,674=$2,094,716

*參考資料:

幸世間審定、林蕙真著,中級會計學新論,第二版,中冊,民90,台北:證業出版股份有限公司,Ch12長期負債

鄭丁旺,中級會計學,第六版,下冊,民87,台北:宜增文具印刷品行,Ch14長期負債

 陳專塗 審校92/10/9


Q143-5

-1同學回應[9315****@scu.edu.tw](95/11/2)

首先,若公司一開始會對其所發行之公司債相關的折溢價評價科目之攤銷,採取直線法的攤銷方法,代表公司於公司債發行之時便以有相當之計算或推估才得知與利息法攤銷結果下,兩者差異不大,進而採取直線法攤銷。根據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內容的第6段提到,會計估計變動係指因新經驗累積、新資料之獲得或新事項之發生而修正以往估計者,因此,可推測,公司可能因為前述公報所提之新資料的獲得或新事項之發生,而導致公司改變攤銷方法,故該改變應視為會計估計變動。第8號公報的第15段提到,若會計估計變動之影響與會計原則變動之影響若無法截然劃分時,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則依照公報所規定之作法,應於當期及以後各期處理,不調整以前各期損益,亦不計算累積影響數,但應將估計變動對當期純益之影響加以揭露。然而,利息法與直線法,只是用來作為攤銷折溢價的方法之一,仍有其他方法可採取以處理的折溢價,只是因利息法與直線法多為大部分公司所採取,因此,較常於各公司看到其採取兩種方法的其中之一作為攤銷的方法,應不屬於會計原則,因此,於前段所述之估計變動對當期損益的影響,亦可不用揭露。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8 號公報-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95.07.20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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