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1更新)

Q226: 可轉換公司債

Q226-1 (94/7/15)利息補償金之會計處理dream_star****@yahoo.com.tw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利息補償金的做法,目前有幾種?各又如何做呢?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6-2 (95/5/18)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選擇權與負債si025594****@yahoo.com.tw

有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之規定:將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選擇權與負債分離,並分別認列權益及負債,應如何計算?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請參見財務會計準則第 36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94.06.23發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Q226-3 (95/7/10)公司債轉換及贖回折溢價會計處理maggi****@hon****.com.tw

假設公司於 3 年前發行公司債至今期滿,其中曾經溢價轉換普通股(溢價部份為資本公積),而由於到期可轉換及贖回因轉換為折價(折價部份為資本公積減項)。請問資本公積減項超出之前因轉換溢價部份,是否帳列保留盈餘的減項或是作為當期費用,以上感謝之後!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6-4 (96/5/18)公司債交換長期投資標的jennyc****@hotmail.com

如果公司發行交換公司債,其交換標的為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發行後投資人尚未執行交換之期間,發行公司對交換標的是否仍採權益法認列或改認列為以交易為目的之金融資產?由於此長投僅部 分當作發行交換債之標的,能否部分採權益法,部分採以交易為目的之金融資產認列?謝謝不吝賜教!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6-5 (97/3/15)可轉債轉換成普通股損益計算aqmb****@yahoo.com.tw

可轉債若年度中轉換成普通股,目前公報規定是採帳面價值法還是市價法計算損益呢?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6-6 (90/3/29)可轉債利息補償金會計處理wang****@yahoo.com

您好:利息補償金是否應算 或有利得 or 確定利得?根據 財務會計委員會 公開發行公司應贊成將利息補償金認列為負債,而對於債券投資人而言,利息補償金係屬或有利得,可是賣回債券實現了利得;放棄行使又有轉換利得。那是否為確定利得ㄋ? 謝謝您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6-7 (98/2/1)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會計處理t710****@yahoo.com.tw

請問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的會計處理問題。我在網路上發現此篇文章

96年會計新知及教學研討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8號第37號

其中,它提到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方,可轉債於屆滿日轉換,應依帳面價值法沖銷應付公司債及轉換權帳面價值,其金額轉列股本及資本公積。請問:

1. 不是應該將賣回權一併沖銷嗎?

2. 請問屆滿日前轉換屆滿日轉換分錄有何不同?

3. 如果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則發行方對資本公積- 認股權應如何做分錄?

4. 如逾期仍未轉換,而接受到期還本時,其資本公積- 認股權應如何做分錄?謝謝回答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6-8 (99/7/28)可轉債轉換後股票成本與交易稅ava****@hotmail.com

關於公司投資可轉換公司債時相關會計處理及分錄,我可以參考什麼相關資料呢?? 1.關於可轉公司債轉換後的股票成本計算?前手息歸為?轉換的零股折換的現金作為股票成本嗎?2.關於交易稅目前是免稅嗎?以上問題感謝回覆~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或資料請參見 ․Q176: 公司股權

 

Q226-1

-1同學回應:[933 CA第 4 組](94/8/7)

通常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是以投資大眾預期未來債券轉換為股票之後的股票市價會比轉換公司債的轉換價格(就是可以把公司債轉換成股票的價格)為高,這樣投資人轉換便可以獲利,基於投資人信賴未來公司的股票具有前瞻性,通常可轉換公司債的利息會比一般公司債的利息低,甚至是沒有利息;但是投資人也不是笨蛋,拿這麼低的利息,如果未來公司的股票沒漲,造成公司債的轉換價格高於市價,這樣投資人不就白白損失利息,所以在公司債可以轉換的時候,如果投資人沒有轉換,那公司也得賠償投資人原先應得的利息稱之為利息補償金」。

當發行日起至債券持有人得行使溢價賣回權止之期間內,發行公司對利息補償金之會計處理方法為:附有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轉換公司債,應將約定賣回價格超過轉換公司債面額之利息補償金,於發行日至賣回權期間屆滿日之期間,按利息法認列為負債。

若債券持有人逾期未行使溢價賣回權,致賣回權失效,則發行公司應按利息法自約定賣回期限屆滿日次日起至到期日之期間內攤銷已認列為負債之利息補償金。惟若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則應將該利息補償金一次轉列資本公積。

釋例:05/01/01公司以平價發行面值$1,000,000可轉換公司債,付息3年,5年到期,每年12/31為債息基準日,規定滿3年後可以要求公司按債券面額加計9.55%的利息補償金及當期應計票面利息以現金贖回公司債。轉換價格為每股40元,自發行日6個月後至到期日前10日止,債券持有人可隨時要求公司依當時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

[會計處理 -1 -2 -3 ]

陳專塗 審校94/8/7


Q226-2

-1同學回應:[942 CA第 8 組](95/5/30)

1.首先衡量負債組成的公平價值,2.發行公司債總金額-負債的公平價值 = 權益組成要素。

舉例如下:(取自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附錄)

A公司發行2,000張面額1,000元之三年可轉換公司債,票面利率6%,每年付息一次,到期日前每張可轉換成20股普通股,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時,相同條件但不可轉換公司債市場利率為9% [ 圖釋 ]

*參考資料:財務會計準則第 36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94.06.23發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陳專塗 審校95/5/30


Q226-3

-1同學回應[9215****@scu.edu.tw](95/12/27)

1. 就資本公積的提列做出說明: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時如有折溢價,應採利息法或直線法於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攤銷。但如附有賣回權者,發行公司應將其折溢價於發行日至賣回屆滿日的期間攤銷。資本公積在第一次轉換可轉換公司債時,需要按照應轉銷的可轉換公司債及相關科目的淨額作為入帳基礎,亦可以當時普通股與可轉換公司債兩者公平價值的較明確者做為入帳基礎,前者稱為帳面金額法,後者稱為市價法。如按帳面金額法入帳,則公司債相關科目的帳面金額淨額超過普通股面額部份,應貸記資本公積。如採市價法,則公平價值與公司債的相關科目的帳面金額淨額間的差額,列為轉換年度損失,公平價值超過普通股面額部份列為資本公積。該問題當中提到,三年到期前之間曾經轉換過普通股,是否有誘導性轉換之部份做出說明,誘導轉換的工具通常包括:(a)增加轉換股數,即降低轉換價格,(b)發給額外的認股證,(c)發給現金或其他資產。若採取誘導性轉換,則應該在轉換時將發給新的全部證券及額外資產的公平價值合計數超過依照原轉換辦法應發行證券的公平價值部份認列為費用。

2. 資本公積提列不足時:需另外提列保留盈餘於到期可轉換公司債可行使轉換或贖回,資本公積變成折價攤銷,依照財務會計準則第36號第83段提到若資本公積若有不足者,則沖減保留盈餘,使得保留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有侵蝕盈餘的情形。 但若有誘導性轉換的情況發生,則必須另外計算誘導轉換費用。 [ 會計分錄 ]

*參考資料:

公司法(95.02.03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第237, 239條

財務會計準則第 36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94.06.23發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鄭丁旺 (民94),中級會計學,第八版,上冊,第14章

陳專塗 審校96/1/1


Q226-4

同學回應:[952 AIS第 6 組 ](96/6/15)

1.可交換公司債:是屬於股票關聯性債券,賦予持有人在特定期間內,依特定條件,將持有之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所持有之其他公司普通股股票。 2.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條明確定義: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以下條件者,應列為長期投資: a.被投資公司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明確市價者。 b.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秘密業務者。 因為投資者的意圖判斷極為困難,所以無法確認投資者是否會將交換公司債在期限內,交換成發行公司手上所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股票,而造成發行公司的對於其他家公司長期投資權益的減少,故應該仍用權益法認列。等到投資者確定將交換公司債轉換時,再將權益法的認列比例減少,視其所剩比例,而做適當的會計處理。至於是否應部分採權益,部分採交易為目的,因為仍無法知道投資者的意圖為何,所以無法詳細估計其會轉換的比例為多少,所以仍應以權益法認列。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5 號公報-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94.12.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幸世間審定、林蕙真著(民93),中級會計學新論,增訂第二版,上冊,台北:証業

Donald E. Kieso, Jerry J. Weygandt, Terry D. Warfield (2002),Intermediate Accounting,11th Edition


Q226-5

同學回應:[962g CA第 3 組 ](97/05/24)

可轉債轉換時,在帳面價值法下,需按轉銷的可轉債及相關科目作為入帳基礎。而市價法下,是以當時普通股與可轉債兩者之中公平價值較明確的作為入帳基礎。而轉換時發行公司將相關科目調整至轉換日,其科目包含公司債帳面值、未攤銷之折溢價、應付利息與發行成本…等等。 [ 釋 例 ]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企業分類為交易目的之機金融或交易目的之金融負債。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1.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之部份,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3.其屬衍生性商品。可轉換公司債於衍生性商品,故應以公平價值入帳較為適當。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鄭丁旺 (民94),中級會計學,第八版,上冊,第14章


Q226-6

-1同學回應:[892會三C AIS第9組 ] (90/4/7)

「利息補償金」:有些發行公司為了降低投資人風險,在轉換公司債轉換辦法中賦予債券持有人可要求發行公司於特定日按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即當期應付票面利息,以現金贖回轉換公司債之權利,稱作「賣回權」或「賣回條款」。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贊成將利息補償金認列為負債,第21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編按:95.1.1日起,依34號公報處理)中規定:「發行公司應將利息補償金於發行日到賣回權期間屆滿日之期間,按利息法認列為負債。」對債券持有人(投資人)而言,利息補償金約日賣回日前係屬「或有利得」,故在約定賣回日前,不宜認列為利息收入。然而,投資人行使賣回權時,利息補償金是為一實現的利得,此時即為確定利得。故利息補償金為或有利得或確定利得,應視其在賣回日前後而定。 [ 圖釋 ] 而放棄行使的轉換利得並非利息補償金,因一旦轉換,則必須放棄利息補償金,故不得混為一談。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鄭丁旺,中級會計學(下冊),第五版,第14章-長期負債,頁76。


Q226-7

-1同學回應:[972s CA第 8 組 ](98/6/16)

依最新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1.若公司債賣回權逾期未執行,甲公司應如何處理已認列之賣回權?若公司債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甲公司應將賣回權之公平價值一次轉列資本公積。若公司債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不高於約定賣回價格,甲公司應將賣回權之公平價值認列為當期利益2.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公司債到期前要求轉換時,甲公司記錄普通股之基礎為何?當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公司債到期前要求轉換時,甲公司應先調整帳列負債組成要素(包括公司債及分別認列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於轉換當時應有之帳面價值,再以前述負債組成要素帳面價值加計認股權帳面價值作為發行普通股之入帳基礎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97.12.04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第 21 號公報-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自95.1.1日起,依34號公報處理)

鄭丁旺,中級會計學(下冊),第五版,第14章 長期負債,頁7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  → 第298期 → 會計審計準則專欄 → 案例2 具賣回權之轉換公司債會計處理,2009/6/8。


Q226-8

1同學回應:[991 AIS 3 組 ](99/10/13)

可轉換公司債在轉換時,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認列: 1.帳面價值法:需按轉銷的可轉債及相關科目作為入帳基礎 2.公平價值法:是以當時普通股與可轉債兩者之中公平價值較明確的作為入帳基礎。[ 釋 例 ]

1.  a.股票成本計算應依其是否承認轉換損益分為:(a)帳面價值法:由上面釋例可知,股票成本為轉換時普通股股本金額加上資本公積金額為$2080 (b)公平價值法:由上面釋例可知,股票成本為當時的普通股市價,為$2000。b.若投資人於兩付息日之間買入債券,前一付息日到債券交割日之間所產生的利息,將由前一手持有人(賣方)所享有,此時投資人(買方)須在交割時先支付這筆利息給賣方,這筆利息即稱為應計利息或前手息,等至票息日,發行機構再將利息支付給買方,因此前手息歸為持有人(賣方)享有。c.零股折換的現金不為股票成本,因為折換成現金後,零股的成本應在總股票成本中扣除。

2.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七年內暫停徵收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98年12月30日增訂2-1條) 。 

參考資料:

林正,中會,第四冊,頁244。

Q8.什麼是前手息?如何計算?Smartbond智富債券投資網

楊葉承、宋秀玲(民99),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第二版,台北市,新陸書局

林蕙真,中等會計學新論,第五版下冊,頁2~6,証業出版

鄭丁旺,中級會計學,第八版,上冊,第14章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注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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