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23更新)

Q227: 小型企業會計帳務

Q227-1 (94/7/19)自行記帳或委外處理honeyp****@giga.net.tw

我開了一間資本額不到10萬元的獨資公司,是否只要自行記流水帳即可,或是一定要花錢請會計師(編按:或記帳士)作帳呢?若一定要請會計師費用大約多少?若可以不用請會計師(或記帳士),自行記帳又需備齊哪些帳簿?煩請解答,感恩!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或資料請參見

Q227-1

網友回應-2:[a2919****@msa.hinet.net](94/8/31)

企業之經營首重法令之遵循,來函所敘其企業經營之型態為獨資,自無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的適用中小企業是否必須遵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個人以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實無必要。中小企業經營首重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之遵循。在營業稅方面,若公司符合營業稅法第十三條小規模營業人之要件(營業額20萬元以下且非經營第十一條及十二條各業)則銷售額以)查定為原則(詳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亦即實務上所稱之不必購買發票,營業稅的繳納方式是依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單繳納,並非一般公司的申報繳納獨資企業的所得稅的課徵亦不必單獨申報,只須將查定之全年銷售額乘以利潤率(一般為6%)併入資本主之綜合所得中申報即可,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只須依行號本身所需設立帳簿,其帳簿種類也無限制。

*資料來源:營業稅法(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 施行),立法院法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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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回應-1:[933 CA第 7 組](94/8/29)

商業會計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因此,舉凡營利事業,不論是公營或民營,原則上均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相關商業會計事務,而例外祇有2種:1.部份公營營利事業因兼具社會公益或政策任務,可優先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範,如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再適用商業會計法的規定。2.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所謂小規模係指每月營業額在NT$200,000以下之免用統一發票行號而言。

實務上,已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即非屬小規模商業之範圍。除上述2種營利事業外,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原則,依法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

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而公司新成立資金有限,若無預算聘請專認之會計,則你可將公司之會計事務中之帳務處理委由會計師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其認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 以你只要去找一個可以信賴的會計師事務所,雙方談定委託內容即可交由其代為處理會計事務,但是不要忘記喔!提供合法正確的資料,仍是公司應負的責任,不可因此隨便亂處理,你仍會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規定,而受到處罰的,切記。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23條之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可以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組織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未依規定設定帳簿者,依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1項之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基本帳簿設定依法是必需的,若公司規模尚小也必須要設立總分類帳即日記帳才對。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77條之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所以一般的小規模商業是排除在商業會計法之規範之外的,其目的是為了簡化小規模商業之會計處理,避免加重小規模商業之經營成本,且小規模商業一般是採用現金收付會計制度,一般的會計事務較簡便,不須硬性規範,以降低管理成本,而第79條另有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酌察各省縣市區內經濟情形擬報行政院核定之。因而小規模商業應依據所屬區域主管單位規定,來遵行施行相關的命令規定。

由以上相關法規可知:資本額不到10萬元的獨資公司為小規模商業,只需自行計流水帳(註:會計報表是依據總帳調整編制,總帳是依據匯總憑證編制,明細帳是依據記帳憑證編制,日記帳也是明細帳,一般稱為流水帳,它主要核算現金及銀行存款。)即可。若委外請會計師或記帳士記帳也是可行的,其費用大約一個月一至二千元。而若採自行記帳需備齊總分類帳(即日記帳),最好也要準備好現金帳。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ð商業行政ð商業會計業務ð商業會計100問

商業會計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公布),立法院法律系統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注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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