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3: 員工分紅與股票選擇權
Q123-1
(91/10/9):比較員工分紅與股票選擇權:b*******@yahoo.com.tw您好!我想請問:我國的員工分紅與美國的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有何不同?可否請您回覆我,謝謝 !
(91/10/29):員工選擇權算金融商品?:s********@yahoo.com.tw
請問員工選擇權算是金融商品的一種嗎?
(91/11/25):員工分紅列費用?:D*******@knight.fcu.edu.tw
若將員工分紅列費用,根據會計準則,列費用不是要有資產的流出?那若要員工分紅列費用,公司是否有哪些資產流出呢?? 麻煩解答,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23-2 (94/10/2):股票選擇權的會計處理:e****@ms17.hinet.net
針對Brian&Murphy的文章提及有關股票選擇權的會計制度問題,是否應該納入費用...等等文章為2003年發表的,根據我所知,此相關會計準則在2005年ㄉ1月1號更改變動,請問一下適用的法條與詳細內容....國內外的差異,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23-3 (96/5/31):遞延績效股份:sina4****@yahoo.com.tw
想請問員工獎酬方法之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hares)相關會計處理..且目前台灣有機關發布相關資訊嗎?..非常謝謝您的解答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23-4 (98/4/22):員工分紅之修訂章程及報表表達:mariaa****@mail.s******.com.tw
97年起開始施行員工紅利費用化,公司所分的員工紅利將列為費用不再當成盈餘的減項,但在公司章程裡所陳述: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應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公積百分之十後,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前述可分配盈餘除分派股息外,如尚有餘額則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其中應分派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股東紅利。以上所陳述員工分紅依然是盈餘的減項,這樣公司章程是否有修章的必要性,另:盈餘分配表針對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又該如何表達?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23-5 (98/4/22):未給付員工紅利之處理:mariaa****@mail.s******.com.tw
以下陳述是否正確:在未施行員工分紅費用化前,決議分配員工紅利但未給付者,不可從未分配盈餘減項扣除;但施行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因不屬於盈餘的減項,如未給付不會產生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問題,而是會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23-6 (98/7/30):員工分紅對每股盈餘之影響:meegie.****@diwa****.com.tw
敬啟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會問題解釋函」民國97年5月15日(97)基秘字第169號 「員工分紅對每股盈餘之影響」函之規定。問題:甲公司於98.6.10經股東常會決議分配員工現金紅利2,000,000元,發放基準日為98.8.4,則截至98.6.30其應付員工紅利是否仍具有稀釋作用,於98年上半年度財報中計算稀釋後EPS?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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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勝員工分紅估算程式 Q&A
-3同學回應:林同學 [u850****@mail2.scu.edu.tw](92/1/7) 對於日前有關員工分紅一些時事做了以下整理: 外資投資機構於91年 7 月時,因國內員工分紅制度與美國等地不同,頻頻發表不同意見報告,並以財報透明度不足為由,大舉拋售持股,並配合國際股市不佳,引發 QFII 等外資反買為賣,並造成台股連連重挫後,引起各方高度關注。 事實上,我國高科技大廠實施員工分紅制度相當普遍,經營者視此為競爭利器。在大手筆配股的情況下,可大幅壓低現金工資給付,降低勞務成本,提高帳面盈餘數字,美化財務報表。員工分紅制度是台灣相對於國外其他國家,相當特別的一種制度。我國員工分紅配股制度與美國員工股票選擇權制度最大不同是,前者是員工立即可拿到股票,其價值也相當確定(亦即應以市價認列)。而美國的員工股票選擇權是一段期間後才能執行,「時間價值」認定尚有爭論,目前美國實施的股票選擇權制度雖然不是很好,長期來說卻可創造較好的股東權益,但台灣的競爭環境中,一家公司採用分紅配股、其他公司也必須跟進,才能留住習於此策略、且已受惠於此的人才。 財政部證期會召開公聽會,兩派人馬各持所見,論點如下:科技產業界反對員工分紅配股改按費用入帳的理由:1. 員工分紅配股已是國內電子業擅長使用留住人才的措施,一旦把員工分紅配 股改列為費用,科技公司未來的獲利數字會很難看。2.員工分紅配股若改按費用入帳,每家高科技公司的成本將至少增加三成四成以上,公司獲利變差,勢必降低員工分紅比例,屆時高科技產業欠缺誘因,恐怕也不利產業升級。3. 若員工紅利配股改按市價計算發放,猶如是片面對科技業員工復徵証券交易所得稅,並不公平。 4. 公司方面獲利因分紅費用化而縮水,政府也收不到稅,員工的激勵因子大幅降低,而獲利的稀釋拉低本益比,使得股價也受影響,股東也是輸家。5. 目前的競爭環境是國際性的,政府不應以行政命令限制激勵人才的機制,而應該是在現行機制上積極改革,否則根本留不住人才。 6.過去傳統產業未善盡照顧員工之職,台灣員工分紅制度才是照顧所有員工。7. 員工紅利制度絕對是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學者與傳統產業傾向依國際會計準則,員工分紅配股視為費用列帳的理由:1. 就會計原理而言,無論是員工現金分紅、股票分紅或董監事酬勞,本質上都是「浮動的工資」,理應認列為勞務費用。否則財務報表就可能發生誤導作用,經營者很容易透過此一途徑操縱損益表。2. 員工分紅制,是有想像力的人從法令中找出的漏洞,制度的實施造成國內員工待遇很好,一到公司後,無論經驗能力如何,只要公司好,即可分到不錯紅利,慢慢造成很多優秀人才不願到國外再進修,因此長期來說對台灣企業和員工都是不好的制度。3. 員工分紅配股作業,對股東權益影響情形,十分重大,財務報表不夠透明化,也讓有興趣的外資投資人,無法明確對上市上櫃公司的價值,做出合理評價。4. 會計制度無法與國際接軌,第16屆世界會計師大會,初步決定在2005年制訂五套統一標準的世界會計原則,俾減少各國會計編製的差異性,並進一步揭露對投資人有用資訊。5. 反對改制理由之一,不利科技產業升級。但實際上,台灣由於有產升條例及園區條例提供稅賦優惠,科技業在台灣幾乎不繳稅。另一個理由,不利留住人才。持平而言,留住人才是公司內部的事,憑什麼要以會計制度及全體投資大眾的福祉為代價? 若要改行員工分紅配股視為費用列帳的所需程序 我國近年員工配股大行其道,源自於兩個法:・公司法:公司分派盈餘應有一定百分比由員工分享・商業會計法第64條:「商業盈餘之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 若真要予以費用化,也必需先修改商業會計法,但這項修法在立法院過關的可能性不高。因此證期會初步規劃仍將維持舊有的盈餘分派方式後,並基於強化資訊揭露的原則,預計自91年財報起,在稅後純益的部分,須以附註的方式,開始揭露董監酬勞與員工紅利兩項目,同時,在董事會通過盈餘分派案後,就必須公布員工紅利係採現金或股票何種方式分派。 ------------------------------------------------------------------------------- -2同學回應:[911會三CAIS第1組](91/10/20) 1.分紅:從美國企業來看,台灣高科技公司的高額員工分紅配股,可能會有隱藏費用、膨脹盈餘、美化報表的疑慮 。 美國可口可樂公司宣布,將把「員工的股票選擇權」列入損益表的「費用」科目中,這種做法會讓管銷費用增加,企業盈餘就會降低,卻較能忠實呈現利潤數字,報表也才能忠實反應企業的實際狀況。因為在美國,一連串管理舞弊被揭穿後,投資者對企業失去信心。為了重新建立投資人信心,許多企業(像可口可樂公司)寧可採用比較保守的做法,把引起爭議的員工認股權當做費用列帳,因此當期報表上,利潤將因為費用增加而減少,降低外界對膨脹盈餘的疑慮。 反觀台灣,之前高科技公司利用股票分紅制度,令許多科技新貴立刻成為人人稱羨的對象。股票分紅與股票選擇權制度類似,但卻隱藏了一部分的費用,直接影響到股東的權益。 台灣公司法規定,每年公司結算出稅後盈餘,除了彌補歷年虧損外,必須先提10%法定盈餘公積,另外再提一部分做為員工紅利或獎金。這一部分紅利或獎金,依公司法規定是不會在損益表中出現的。公司法認定它是一項保留盈餘的分配,而非一項費用,因此容易造成淨利的高估。這樣的做法會稀釋其他股東所持有股權的比率,在資產負債表裡,不容易被看出來。股東權益還是一樣多,但是股票張數增加了,增加的股票作為員工的紅利。這是台灣目前的做法,從「保留盈餘」拿出一部分給員工,這部分紅利不當做「費用」,利潤高估。損益表上公司的盈餘很高,不過事實上,還有很大一筆員工分紅還沒分出去。 2.認股權 A非獎酬性員工認股計畫:全體員工皆可認購、與市價無明顯價差、行使登記時間短(不超過一個月) 。B.獎酬性員工認股計畫:不符合非獎酬性員工認股計劃任一條件即是 。若是非獎酬性就不當費用,因為就如一般的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若是獎酬性計畫,即列作費用,以求公平表達於報表。不過要小心因為股票選擇權的評價較複雜且具未來不確定性而有較多的操弄空間。很多公司為了做帳,就全部不做費用,或是低列費用,因此出現弊端。 所以相較於分紅配股不列為費用,員工認股計畫所給予的選擇權需列為費用,員工認股計畫的會計處理是比較合理的!PS: 1.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也贊成應該將員工紅利或獎金放在費用,但是公司法的規定明顯與會計準則不同,公司法是法律,法律的位階高於會計準則的適用,所以我們的會計準則是對的、法律是可議的,由於企業必須優先適用可議的法律才會造成今天這種情況。(公司法---大陸法系,德國、日本系。會計實務---美國的英美法系,所以會有矛盾的情況產生) 2. 員工認股權在實務上有爭議,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增訂公司得收買一定比例之股份為庫藏股,用以激勵優秀員工。所以前述的紅利或獎金,得以現金或庫藏股支付。另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原發行新股總額10%∼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實務上,此發行新股承銷價格往往低於公平市價,無形中原股東的權益被稀釋了。另外員工紅利轉增資的稀釋更厲害,轉增資是以面額十元一股從未分配盈餘轉到股本,然而一股是家往往不只10元。 *參考資料: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 ------------------------------------------------------------------------------- -1同學回應:[911會三CAIS第1組](91/10/13) 分紅: 分紅是利潤分享之意,也就是分配紅利之簡稱。在台灣的公司法(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布)第232條(編按:請參見立法院法律資料庫)中明文規定:「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股票選擇權:股票選擇權制度允許員工在特定期間以市價之若干折扣(常為百分之二十五)認購公司股票。公司為了留下員工,常允許員工在五年之內皆可以此一特定價格認購,所以如果今年股價太低,員工可待股票上漲後再行使權利,賺取價差。依公司法(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布)第268條之一: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 *參考資料:・公司法(94.05.27), 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張俊彥、游伯龍,活力,時報出版 ---------------------------------------------------------- 提問者回應:(91/10/16):很謝謝 貴網站,讓我們有交流會計資訊的機會!! -1同學回應:[941會三C AIS第 10 組](94/10/12) 在93年年底的財會新聞指出「員工選擇權列為費用定案」。美國企業需在2005年的半年報開始適用。美國公開發行企業需在2004年6月15日開始適用這項新規定,而使用小型企業申報表格的企業可延至2005年12月15日適用。國際會計準則在員工選擇權的認定上,也是以費用來認定,因此FASB完成123號公報的修正,也與國際會計準則更加接近。 美國SFAS No.123,將酬勞性認股計畫之酬勞成本採用公平價值法處理認列酬勞費用。[ 釋例:認股權會計處理釋例 (公平價值法) ] 美國FASB仍然允許企業採用1972年美國APB第25號意見書(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 以下簡稱APB No.25)之內含價值法(Intrinsic Value);且對於這些SFAS No.123建議採用內含價值法的企業,需另外揭露採用公平價值法之擬制淨利與每股盈餘之擬制性(pro forma)資訊。 本國商業會計法第64條,紅利等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處理之規定,但是對於員工認股計畫酬勞成本的會計處理也有許多爭議,所以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92年3月17日發布員工認股選擇權解釋函-「員工認股選擇權會計處理疑義」,對員工認股選擇權會計處理加以規範。解釋函希望能參考比照美國的處理方式並規定企業所發行酬勞性認股選擇權計畫之給與日或修正日於93年1月1日(含)以後者,即應適用該解釋函之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 ・鄭丁旺 (民94),中級會計學,第八版,下冊,第十五章,p214~223 ・陳妙玲、林玟汎,專題3-員工認股選擇權會計與權益評價,證券櫃檯月刊,第90期 ・會計研究月刊 ・商業會計法(89.04.07),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 1同學回應:[952s CA第 4 組 ](96/6/12)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是一種以股權來激勵員工的方法,通常公司在授與日將股票授與員工,同時約定員工在限制期間內、工作期滿或者是達成既定的財務目標後,才能享有股票處分權。但在限制期間內,員工不能處分、移轉及設質股票,不過仍可享有股東應有的權利,包括領取股利、投票權等,如果員工中途離職,會失去股票處分權。公司稅負規定方面,以目前美國現行法條(property transferred in connection with performance of service:內地稅法) 第83條規定,員工在取得限制性股票30天內,向美國稅務局填表(form 10),申請使用第83條b段規定。若未依規定申請,則視為採用第83條a段規定。根據這兩段(第83條a段、第83條b段)內容,在公司認列費用的時間點不同,連帶著影響到員工個人所得稅的差異。 目前台灣對於限制性股票,並無相關法令規定。而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會計法第64條修正案之後,台積電等科技大廠對於員工分紅費用化的衝擊甚大,在產業多方討論後,以台積電為首向金管會證期局積極溝通,讓政府考慮施行限制性股票,藉此減緩員工分紅費用化的衝擊。 之後在96年6月15日經濟部才召開會議,邀請產官學界與金管會進行引進限制性股票的配套方案,以及對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修正進行討論。 在法令尚未修正以及配套方案尚未出爐前,限制性股票在台灣尚未是員工獎酬計畫中的選擇之一。 *參考資料: ・葛冠琳(民95年),美國限制性股票之研究,成功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經濟部商業司(2006),即時新聞:經濟部邀集金管會等單位共商員工分紅費用化配套措施事宜,2006/06/16 ・曹正芬(2005),台積電提議限制性股票 減衝擊,聯合新聞網,2005/01/03 -1同學回應:[972s CA第 5 組 ](98/6/18) 1. 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前:A企業公司章程有關盈餘分配規定如下:「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按下列比例擬訂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一)股東紅利百分之八十;(二)員工紅利百分之十五;(三)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五。」 [ 釋 例1 ] 2. 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後:A企業公司章程有關盈餘分配按規定應修正為:「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回年度決算中以作為費用之員工紅利暨董事、監察人酬勞,並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按下列比例擬訂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一)股東紅利百分之八十;(二)員工紅利百分之十五;(三)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五。」 [ 釋 例2 ] 員工分紅配股長期解決方案:建議修正公司法第232條,將員工分紅配股調整為非盈餘分派項目。 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另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國稅局大同稽徵所鄭先生,坤榮的學習誌 » Blog Archive » 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之介紹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第0000000052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感謝 江淑玲 老師指導 -1同學回應:[972s CA第 6 組 ](98/6/11) 自從兩稅合一實施後,營利事業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若截至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支付,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不得自核定課稅所得額項下減除以計算未分配盈餘。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尚未支付的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遭剔除補稅200餘萬元。故在未施行員工分紅費用化前,決議分配員工紅利但未給付者,不可從未分配盈餘減項扣除。 而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是把這部分的支出當作公司的費用支出,會直接影響財報,就沒有扣除未分配盈餘的問題,故不會產生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問題。而一般公司章程規定,上年度的員工紅利分配若尚未給付,通常會在次年度給付,且按商業會計法,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應依其費用性質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科目,故問題中,逾兩年後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待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顯然不符合會計原則的處理,故陳述有錯誤之嫌。 - 1同學回應:[981 AIS第 7 組 ](98/11/2)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4號公報及商業會計法第64條之規定,此題目我們假定所有員工在98.08.04前皆不會離職,因此$2,000,000的員工紅利在98.06.10即已經確定會發放,故在98.06.30的財報的純益中,已經將$2,000,000的應付員工紅利扣除,以此純益計算每股盈餘時,暫不考慮在外流通的潛在普通股之轉換,因此98.06.30的純益計算每股盈餘時就不會再有稀釋作用。 另外,若在98.08.04之前有員工離職,應付的員工紅利則需要依照公司給定的員工離職率來計算純益,題目尚未提供員工離職率因此無法計算出正確的數字。 [ 釋 例 ]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24 號公報-每股盈餘(90.11.01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