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9: 推銷費用
Q209-1 (94/1/24):原屬贈品或自用 若出售該如何處理:m**@etlhomelearning.com
本公司為一香港分公司,營業項目為圖書銷售。每次進貨時,都會向國外買一些小冊子或是單本的書籍,單價都不高,準備用來自用或送客人,故不列進貨,列入推銷費用;但若是要賣給員工或客人,此時一定要開發票。請問:列入銷貨收入,對嗎???但是如此一來,會不會對毛利上有任何影响???這樣的方式對嗎??我問國稅局的人,他們說因不知成本,到時這筆收入要依法核定,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我想,對於一些細小單價低的東西,真的要列入庫存嗎?但若不入庫存,我要如何開立發票,可否為我解疑,感恩啦…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09-2 (95/12/12):與賣場合作之銷售支出:2428****@pchome.com.tw
請問與賣場合作,銷售商品給賣場,日後賣場依合約扣除進貨折扣、舉辦促銷活動、商品促銷費用、廣告行銷費用(燈箱、新開幕促銷、週年慶促銷、新品推廣費)等費用。本公司為原銷貨人(賣方)收到這些發票收據,應列營業費用?銷貨收入減項?營業成本加項?敬請指導指正,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09-3 (96/7/24):支付國外客戶銷售佣金:shi****@hotmail.com
公司外銷貨物或三角貿易出貨給國外客戶,但每月支付固定佣金給對方,請問這筆佣金可否入帳?會被剔除嗎?需代扣20%所得稅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09-4 (96/10/19):銷貨雜費範圍:florasandr*****@yahoo.com.tw
您好: 我想請問,在編損益表中有看到「銷貨雜費」。請問在哪些情況下要算「銷貨雜費」此科目呢?那應歸列在損益表中哪一項呢? 3QQ~~~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09-5 (96/12/11):參展復運回台商品之會計處理:l***@d****nufactu****.com
您好~~ 本公司因參加展覽而出口商品一批,當初出口時,報單上有載明為參展用,故展覽完畢後,將退運部份商品回台,不需課進口稅及營業稅。但想請問下列問題:出口參展及退運回台皆有報單,請問出口及退運回台的分錄為?以上問題煩請回答,非常感謝您!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09-6 (96/12/12):運輸貨品所購買保險之會計處理:tinach****@hotmail.com
Q1: 我公司出口貨品時要為貨品購買保險,但投保人為客戶,我公司付款,老板說應入成本,對嗎?
Q2: 我公司於2005年03月份有一筆按金300元,當時誤入費用,現在需要將這筆按金更正嗎?如何更正?(編按:「按金」即保證金)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09-7 (98/10/30):佣金支出與非關聯公司:o***@v**.com.tw
我們公司支付佣金給香港公司,我們有合約「水單」、雙方書信往來(處理有關瑕疵品、佣金支付...等)、香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我們賣至國外的產品相片(可看出公司品名及前往出差之業務人員)。但是國稅局人員還要我們提出證明: 1. 香港公司不是我們的公司( 可是誰會給股東名冊?) 2. 香港公司要提出證明:他們不只只有我們一家客戶,也就是要讓香港公司提出他的客戶明細(這商業機密誰會給啊!)。國稅局人員這樣做,我們怎麼辦?看了許多法院判例,也沒要到如此細啊!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相關問題請見 Q156:免費樣品之會計處理
-1同學回應:商三D [cherr****@so-net.net.tw](94/2/23) 以下為實務上的做法,供參考: 1. 因金額不大、不常發生,此筆收入可列於其他收入項下,發票品項亦開立其他收入 2. 進貨時即列為推銷費用,分錄-借:進貨,貸:推銷費用;發票上之品項亦開立此贈品的品名,此時進銷亦可勾稽 編按: 1. 所購入貨品,因一開始即視為贈品,其特性通常為單價低、一次購入數量大,且購入數量於一年內贈送完畢,故可於購入時,即沖轉「推銷費用」;之後,部分原屬贈品者賣出,即無成本(因已認列為購入當期之「推銷費用」 。 2. 銷貨毛利會微幅增加,但稅前淨利不受影響(假設無跨期間)。 3. 基於內部控制之考慮,若為避免公司資產受到重大損失,貨品無論是否贈送或部分售出,皆應登記其去向,以避免遭不當挪用。 4. 若銷貨毛利有重大影響,則於進貨時,部分貨品以贈品處理,轉列推銷費用;部分貨品應視為存貨,於進貨時即有貨品成本,銷售時,則有進貨成本可供配合,而無虛增銷貨毛利之虞! -1同學回應:[951CAs第 10 組] (95/12/23) 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銷貨成本、勞務成本等。進貨退回及折讓,應自進貨成本減除。 營業費用:係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研究發展支出、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包括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等。營業收入之認列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2號規定辦理。銷售商品、加工收入、維修收入及勞務收入等,應分別註明。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營業費用可分成兩大類:(一)推銷費用(二)管理費用。推銷費用:始於工廠成本終了的時點,即製造工作完成,產品處於可以銷售狀態之時,包括從事推銷及運送產品之費用。管理費用:則為指導及控制組織時所發生的成本。 所以本組認為:舉辦促銷活動、商品促銷費用、廣告行銷費用(燈箱、新開幕促銷、週年促銷、新品推廣費)等費用為營業費用。 財務會計準則第32號公報:收入之來源: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將資產提供他人使用而產生之利息、股利及權利金。而本題涉及商品之銷售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認列收入:1.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2.企業對於已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3.收入金額可以可靠衡量;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5.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所以本組認為買方的進貨折扣(賣方的銷貨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的減項。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32 號公報-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4.03.29),全國法規資料庫 ・Carter and Usry, Cost Accounting, 13th edition. 陳 審校 95/12/24-1同學回應:[953d CA第 7 組 ](96/8/24) 一、佣金又稱手續費,是指營利事業對經紀人或代銷人,因介紹或代理銷售本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本事業所支付之報酬。國外佣金是指營利事業支付國外廠商或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屬之,其支付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可列支: 1. 應有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合約,或足以証明確屬必要支付與國外廠商之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文件。2. 支付對象,以國外代理商或代銷人或個人為限,若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其支付用金將不予認定:(1) 出口廠商或其員工,(2) 國外經銷商,(3) 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3. 支付金額,以合於下列標準為限:(1) 外銷佣金不超過貨價5% 者,得核實認定, (2) 佣金比例超過貨價5% 者,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並提出正當理由及証明文據,經查明相符者亦可核實認定。(3) 其在台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以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核實認定.其超過3% 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台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核實認定。 所以,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說明,其佣金支出皆應該入帳! 二、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5款第4目規定,應提示之相關證明文據如下: 1.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 2.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 3.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4.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 5.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妥善保存上列相關證明文件及憑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 之所得稅。 *參考資料: ・陳寶欽、阮呂芳周、陳崑山編著,稅法會計 ・外銷佣金是否要就源扣繳,2006-08-06,Yahoo!奇摩知識+ ・王秀英,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據,94/06/02,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主持 - 1同學回應:[961s CA第 7 組 ](96/11/01)營業費用是指各部門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工作餐費、工作服裝費、用品消耗、修理費、折舊費、燃料費、水電費、清潔衛生費及其他營業費用。依照一般書本的說法,費用分為下列四大類:銷貨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費用、所得稅費用。銷貨雜費以狹義的來說,即營業費用的第十六項銷貨費用,與銷售有關之費用,如銷貨運費、銷貨保險費等,以製造業來說,亦會發生銷貨雜費。凡是在當期投入並能創造當期收益的,都要認列為費用。營業費用的典型項目:薪資支出、水電費、郵電費、文具用品費用、交際費、廣告費、保險費、折舊、租金費用、呆帳(壞帳)、銷貨費用、燃料費、勞務費、修繕費、書報雜誌、職工福利、各項攤銷、雜項購置、佣金支出、稅捐、捐贈、其他費用(亦稱「雜費」)。「銷貨雜費」可列入「銷貨費用」項目內,若符合重大性,亦可單獨設置會計總帳科目。 *參考資料:會計教學網站 陳 審校 96/11/02- 1同學回應:[962s CA第 6 組 ](97/3/18)因為您未註明貴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為何,故我們提供兩個假設及解決方法。 假設1:展覽品為新樣本 (因為是新樣品還不知道其以後市場是否接受,故先用研究發展費用代替,因已發展出來,故在部分退運回來時,借記:存貨) [ 釋例1 ] 假設2:展覽品為原有存貨 (因為是原有存貨,參展應是為了提高其知名度,打好行銷,故列為廣告費用) [ 釋例2 ] 另外補充:通常公司出去展覽時都會先預列一張「展覽費用清單」,大概格式如 [ 釋例3 ]。如此簡單的格式卻能幫助公司方便處理其帳戶資料,希望能回答到您的問題。 *參考資料:Donald E. Kieso, Jerry J. Weygandt, Terry D. Warfield (2005), Intermediate Accounting,第12版 ,第8~9章之延伸以及組內討論出之結果再跟系上老師做部分研討加以潤飾之。 - 1同學回應:[962g CA第 4 組 ](97/03/19)
Q1:
題目上指出「我公司出口貨品時要為貨品購買保險,但投保人為客戶,我公司付款」,此屬國際貿易條件,在此不多贅述,僅就為了確保貨物在海運和空運的運輸途中的安全,而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所須支付的保險費,應列入成本或費用加以討論: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30條:銷售成本的定義:指銷售商品之原始成本或產品之製造成本;進貨退回及折讓,應作為進貨成本之減項。
另根據貿協出版品《國貿經營實務》中指出出口費用有下列項目:1.包裝費用、2.存儲及處理費用、3.國內運費、4.檢驗及證明書費用、5.裝貨費用、6.出口稅捐、7.郵電費、8.銀行手續費、9.銀行押匯貼現息、10.推廣貿易服務費、11.預計損失、12.海運或陸空運費、13.
海運、空運或陸運貨物保險費、14.買方佣金。保險費之支出,是基於保障出貨公司免於或降低『因貨物毀損、遺失所造成的損失』之風險,是為一種降低風險的措施。雖然此項支出是合理的支出,但並非銷售貨物時的必要支出,因此不宜列入成本,應以『保險費用』科目列為損益表營業費用項下。 *參考資料: ・貿協出版品《國貿經營實務》 - 1同學回應:[981 AIS第 2 組 ](98/12/11)依據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認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仍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而且為必需者,如無法提示仲介商之仲介事實文據證明確有仲介事實及支付該佣金之必要,該筆佣金支出將否准認列。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2 條佣金支出...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另外,在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佣金契約時,除須確實記載給付對象,並應注意匯出佣金之受款人與契約所載之給付對象要一致。 從本問題中可以得知發問者出具了合約水單、雙方書信往來、香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以及發問者公司銷售至國外公司的產品照片,以上要件中合約水單、雙方書信往來以及產品相片大致上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中至少須符合三項形式要件的佣金合約與送件事實,但卻缺乏三項形式要件中的匯款證明。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8.09.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注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