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7更新)

Q167: 非營利事業會計制度

Q167-1 (92/12/4)財團法人會計制度yue****@ms2.hinet.net

您好:我是一家財團法人的會計主任最近,我們主委要求我做出本會之會計制度,我不知應如何下手,不知可否指導我有何書籍或範本可供參考,謝謝。張小姐敬上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2 (93/3/5)教育財團法人成本會計dylan****@yahoo.com.tw

1.若要使用傳統成本法來探討私立大學的學生單位成本,要如何進行成本分攤?2.可否說明一下成本標的3.各大學學院的院長室是學系之「服務部門」,如何分攤院長室(共同)成本給各系較合理?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博碩士請參見

王秀英(2001),從教育成本理論探討國立大學資源分配與財務指標之建構,中正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蔣姿儀(1991),我國私立大學教育經費補助問題之研究,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Q167-3 (93/11/21)寺院會計w****@seed.net.tw

我是在一家寺院担任會計工作.該寺院並非財團法人很冒昧請教您一個寺院會計問題:在寺院會計中:

1.由於是靠信眾樂捐,並沒有資本主投資項目;2.屬非營利事業,故期末收入及費用差額,也沒有轉本期損益,請問應如何處理?在試算表中如何逹到平衡?3.寺院會計的科目,應如何設置?請予以指導
後學 宗惟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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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7-4 (93/11/28)老人醫院的會計總帳系統mai73****@yahoo.com.tw

我們要做一個專題,題目是老人醫院的會計總帳系統,可是我們現在不知老人醫院的會計總帳系統應包含什麼?不知從何下手?可麻煩知道的給點建議好嗎?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5 (94/10/10)社團法人收支會計處理gana****@pchome.com.tw

1. 若社團法人團體章程修改增列每年每位會員增收購屋基金及法務基金時,收取分錄如何作?

2. 若假設截止今年10/5收取購屋基金50萬,而10/6購買會址房屋550萬, 那購屋分錄如何作(設貸款400萬,歷年累積餘絀60萬)?

3. 若假設截止10/5收取法務基金20萬,10/7支付聘請律師6萬,那支出律師費分錄如何做?

4. 上列收取基金收入是否在收支餘絀表中列為收入總額項下?其基金收入是否需每年達支出70%以上才符合稅法中免稅標準?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6 (95/6/19)社福機構行政費與行政管理費jin****@mail.th**.org.tw

我是社福單位會計,評鑑在即,有關報表分類不是很清楚,請問行政費行政管理費不同嗎?如:行政費含薪資團 體險勞健保..那行政管理費含薪資團 體險勞健保嗎?感恩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7 (96/8/10)寺廟支出帳務處理c****.****@msa.hinet.net

想請問有關寺廟帳務問題:寺廟的行政管理費要如何區別是私人或公家?住在寺廟中的法師的健保費及醫療以及日常的食物及用品,這些費用是否都可以報帳?另外如果有些去菜市場買的蔬果無任何憑據時?我是否可用現金支出憑證取代?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8 (96/9/28)社福機構評鑑jin****@mail.****.org.tw

身障機構明年又到評鑑年,較之前不大相同,有幾個問題請教,謝謝。

1. 本身服務之機構,每年有會計師簽證(稅簽),機構均無貸款,但評鑑新訂指標(若年度收入金額達3,000萬元,需財簽),可以只拿稅簽嗎?如果問內政部應該不會有答案!?

2. 本身服務機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評鑑新訂指標(年報要造報,含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但往年年度結帳之後,報內政部為資產負債表收支報告表財產目錄。是否有表格,或一定要有這樣的表格造報?

3. 評鑑新訂指標(預算執行),其實平常均有管控,但總有金額不大,但累積就會超出預算,或者收入總收不到標準,也不忍心寄存證信函,導致收支無法達80%,有沒有方法可以補救,達到評鑑成績。非常感謝您的幫忙,請儘量撥空。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9 (97/3/10)私人醫院健保收入b904****@yahoo.com.tw

我是一家私人醫院的新會計,之前的健保收入都是以申報金額為準,借:應收帳款;貸:健保收入。但實際上收到的金額差距滿大的,也因此帳上的應收帳款掛了很大的數目,最近老闆想要把它全部改成現金基礎,現在正苦惱如何做調整分錄,且資產負債表又掛了一個備抵核減收入的科目,請問該如何做調整分錄ㄋ,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中央健康保險局 ð 健保總額支付制度


Q167-10 (97/4/23)非營利組織e化會計系統Charles****@sbcgl****.net

您好,請教您是否有適用於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軟體? 如果沒有,一個新組織在會計方面該如何架構? 謝謝幫忙!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11 (97/5/8)基金會會計處理k**chen****@hotmail.com

您好,請問基金會在運作時,如接受董事轉入資金運用,認列為借:現金;貸:基金會董事往來(負債類科目) 是否正確?如果錯誤,正確分錄為何?如果要作調整傳票,基金會董事往來(負債類科目) 這個科目,要如何調整?是否可彌補往年累積餘絀,亦或應轉入收入項下?另外,當年度所購買活動用出版品,並未於當年度使用完畢,仍有剩餘,於往後年度會在活動中發送完,但當年度是否直接認列支出即可,應不須再將剩餘部份轉為存貨?因為基金會會計,不是很了解,有查到一本書非營利事業財務管理,不知此類書是否和基金會會計有相關,亦或有其他相關書籍可以推薦,感恩,,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12 (97/8/1)基金會受贈未上市股票kitty6****@yahoo.com.tw

請問基金會接受未上市公司股票捐贈:1.受贈股票當年會計分錄應如何處理,金額是否應為0? 2.出售年度時,會計分錄應如何處理?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13 (98/2/25)社會團體購入資產及提列折舊jenn********@t***.org.tw

財務處裡辦法中有列出資產折舊等科目,但實際上在非營利之社會團體其每年費用達到總收入之70%可免納所得稅,但一般若購入固定資產時可能花費一筆金額龐大的支出(如辦公設備、裝潢….),假設為700萬元,年收入為2,000萬元,若將700萬全數列為資產,那將無法符合免稅條件(年費用>總收入之70%),變成當年度要課徵所得稅繳入國庫,勢必對會員或捐款者無法交待!實務上有種作法是直接將購入的固定資產當作費用提列(借:費用;貸:現金),再另外做資產基金(資產負債表右方)及雜項設備(資產負債表左方)分錄來代表固定資產,每年提列折舊就用科目互沖來減少資產基金及雜項設備的金額,這種作法是否可以呢?有許多商業會計的先進認為這樣作法很奇怪?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14 (100/1/28)非營利社團法人支出憑證與財稅差異raisi****@gmail.com

請問:1. 每次要開立發票,對方都說要外加 5%的稅金...因為我們不用申報營業稅...可否僅拿二聯式發票或出貨單或估價單申報? 2. 因為社團的經費有限...有時委外的費用(如裝修)...都只有對方個人(非執行業務) 的收據...可否報帳? 3. 發現雖有支出...但稅務卻有限制...差異數怎麼辦?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15 (100/3/23)協會組織提列基金及置產如何入帳vi****@yahoo.com.tw

有關協會帳務處理之事:1. 一般社團法人每年要提列基金,送交主管機關備查,這一定要提列嗎?有罰責嗎?帳務應如何處理?我找遍了會計教學網站,只看到宗廟或基金會等財團法人,就是找不到社團法人,還有 2. 會計科目好像也有特殊的會計科目,與一般營利單位使用有所區別嗎? 3. 一般協會購買資產,可以當作當期費用認列,可是有一派說法是不行,還是要以資本支出入帳呢?謝謝您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16 (100/11/14)工會財務準則chung****@yahoo.com.tw

工會屬於非盈利單位,今年度增編『工會財務準則』,但是其中有些不清楚的地方 Q1:準備金的定義? Q2:工會提撥準備金的用意? Q3:本期餘絀、累積餘絀於何時才會使用到這兩各科目? Q4:前年度本期餘絀、累積餘絀其代表意義為何? Q5:年度結束時本期餘絀、累積餘絀要如何分入? Q6:年度開始時本期餘絀、累積餘絀要如何分入?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67-17 (100/11/28)文教基金會固定資產折舊zack.du****@msa.hinet.net

您好! 我是文教基金會的志工,有關固定資產折舊問題不知如何處理,請協助,謝謝。

說明:

1. 本會前受贈不動產房屋,會計帳列資本公積(係以公益目的供辦公使用,已准免徵房屋稅)。

2. 本會每年籌辦文教活動收入及支出均約250萬元至300萬元之規模,捐贈收入執行均達90%以上,因每年提列折舊,造成可用支出相對減少更有支出大於收入之情形。

3. Q034-5 中,若屬一般設備之購置,現金雖已支出,提列折舊有分攤費用支出之效。由於說明1.所述,非現金實質支出,在資產負債表尚有現金可運用,但是累積盈餘卻已無餘額。

4. 推動文教活動之財源有限。

請問:

1. 財團法人為非營利事業,提列折舊是否有其必要,用意何在?依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2條:教育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府撤銷許可或經新竹地方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並向國稅局新竹分局辦理扣繳單位撤銷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本府。

2. 資產負債表尚有現金餘額,但是累積盈餘卻已無餘額,有何合宜方式解決?可否將累積折舊與資本公積相抵?有否法源依據?

3. 因提列折舊造成累積盈餘虧損,是否合理?應如何列表說明?

4. 以捐助款做為折舊之提列是否合理?

5. 又,如有善心人士捐贈土地房屋 2億元,一年捐助款共 200萬元,則當年勢必無法運作各活動(折舊已提列),加速基金會停止運作。敬請協助,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網站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相關規範經濟部

財團法人許可登記及監督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

 ð2011-05-09 NPO所得稅申報填寫說明(2/15)_YouTube

 ð2011-06-01 解讀 NPO財務報表(25/25)_YouTube

相關問題

 

相關書籍 實用稅務出版社,財團法人適用相關稅法暨附屬釋令,實用稅務出版社,93.4

Q167-1

同學回應:[921會三 CAIS第 7 組](92/12/31)

在竭盡所能的思索後,茲下列幾點以供參考,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1. 根據資料的蒐集與分析後,我們可將「財團法人」之性質,概分為國際性及非國際性的。其主管機關分別為

外交部」(詳情請參照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民國90.9.10修正)

財政部」(詳情請參照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民國89.6.15修正)

經濟部」(詳情請參照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民國90.4.18修正)

法條中有您所希望得知的相關基本會計制度規定

2. 財團法人,可以是種很不錯的節稅工具。營利事業機構透過成立財團法人組織,以捐贈資產的方式,移轉資產而不被課徵稅收(詳情請參照  遺產及贈與稅法 中的第16條及第20條的第3 民國90.6.13修正)。而且因為財團法人非以營利為其存在之目的,故法規上享有許多相關優惠。例如:

(1) 依所得稅法第二節(名詞定義)第11條第4款及第4條(免稅規定)第十三款之規定,免徵所得稅。(詳情見附註A)

(2) 土地稅減免規則(民國89.7.19修正)第8 20條。

(3) 房屋稅條例 (民國90.6.20)第15條。

附註A:(摘錄自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編 資誠叢書2 稅法手冊(民92版))
所得稅法
11條第4款「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 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所得稅法4條「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第13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參考資料: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相關規範經濟部

財團法人許可登記及監督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全國法規資料庫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編,資誠叢書2,稅法手冊,民92版

陳專塗 審校增訂93/1/6


Q167-2

-1同學回應:[922會三AIS第 6 組](93/3/31)

1. 若要使用傳統成本法來探討私立大學的學生單位成本,要如何進行成本分攤?
學生單位成本的定義:學生單位成本指在一特定期間,一種教育機構平均每一學生所分享總教育支出之費用。其目的可作為比較各級各類各地區教育間,成本比較之依據。學生單位成本,不但包括所有學生支付直接成本,還應該包括與學生有關之間接成本在內。前者提到的直接成本乃指學生所支付的教職員之薪俸、行政事務費、學校建築、設備費、土地購買費、以及學生本身。後者間接成本,係指放棄所得,亦即經濟學上所謂之機會成本,但因間接成本計量不易,通常以直接成本之項目為範疇。
根據傳統成本法,一般計算學生單位成本,以預算或決算總數除以學生人數。學生成本之組成可包含一般直接歸屬、動因歸屬、及分攤三種方法來進行學生成本的計算。學生成本中可直接歸屬的有教學訓輔費用、教職人員的人事費、學生獎助學金及圖儀設備費等。其他的多屬於共同性成本,包括行政管理費建築物的設備、行政人員的人事費、建築物設備、水電空調等成本。學校組織依責任歸屬,可分為工作部門與服務部門。工作部門通常指各系系所,而服務部門,是為了提供工作部門各項服務及支援。

2. 可否說明一下成本標的。
成本標的(Cost Objects)成本標的可定義為用來累積及衡量成本的任何事、物或活動。例如:產品、程序、部門或顧客訂單等,皆可視為成本標的。
教育成本標的的計算:實際上教育生產,與經濟上貨物或勞務的生產交易,並不盡完全相同。因其生產者所「售出」的數量,並不等於其消費者所「購入」的數量。因此,在估算教育的總成本或單位成本時,必須指明成本的計算,究竟係按照生產者的成本,抑或為消費者的成本而予以計算
(李建興,1978)
教育生產者的成本:各級教育機構的成本,就是指編列的預算而言,其中包括了人員的薪資、土地、房舍建築、教學儀器設備的保養與維護,以及各項相關及行政支援等費用。
教育消費者的成本:教育消費者的成本,則為在學生或家庭
(為其在學之子女,支付接受教育的費用)。就家庭所負的成本而言,是指繳付給學校的各項費用(如學雜費),及其因教育而產生的各項有關費用(如食、宿、交通、書籍等)

3. 各大學學院的院長室是學系之「服務部門」,如何分攤院長室(共同)成本給各系較合理

我們認為:院長室的費用應歸為「間接行政、人事成本」,以學生人數為動因來分攤。

*參考資料:王秀英(2001),從教育成本理論探討國立大學資源分配與財務指標之建構,中正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專塗 審校93/4/12


Q167-3

-2同學回應:[931會三CAIS第 10 組 ](93/12/10)

信徒捐給寺院的收入為捐贈,開支多為寺院的各項管理費用,故建議可如大樓管理的會計處理採用相似方法。大樓管理委員會設置公基金帳戶,可供大樓公用設備等共同開銷做提撥,故寺院收到捐贈,則存入公基金帳戶。一般用途之捐贈(例如油香收入),建議可採用週結算或是月結算的制度,來計算每日的小額捐贈收入,固定存入公基金帳戶中,可作為寺院平日開銷之提撥;指定用途之捐贈(例如信徒樂捐),則建議應詳列收入來源及其用途。記帳程序如下...

每月可根據收入及支出明細表,編製當月的簡易損益表...

年度決算若有盈餘,則可累積在公基金帳戶,不得轉入任何私人名義下。

*參考資料: 1.財務報表財團法人成電文教基金會;2. 心清靜大樓管理規章心清境優質生活網路住宅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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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 商三C [l****@pchome.com.tw](93/12/7)

由於寺院屬於非營利事業,沒有像一般營利事業有設置本期損益的科目,可以把收入和費用的差額計入本期損益,但是非營利事業仍有另一個和本期損益性質相似的科目叫作「本期餘絀」,到期末時只要把差額轉入此科目即可。而其試算表的平衡和寺院會計的科目設置與一般的商業會計沒有什麼不同。

此外,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2.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人者。3. 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此案,由於是靠信眾樂捐的收入,列入捐贈收入,並出具捐贈證明收據。其應載明事項為:1. 捐贈者姓名或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2. 捐贈金額。3. 受贈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代表人)姓名,並加蓋印章。4. 受贈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立案日期、文號。5. 應編列流水號。6. 出據日期。

由上述可知,將期末收入和費用的差額計入「本期餘絀」,而試算表的平衡和寺院會計的科目設置與一般的商業會計無重大不同。

*參考資料: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編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實務,頁5,7-8,10。 


Q167-4

-2同學回應:會三C [u115****@scu.edu.tw](93/12/20)

試以會計資訊系統方面來回答此題:

1. 老人安養機構屬非營利事業,其會計科目應能反應出其基金的收支狀況、資產項目、負債情況及結餘等。

2. 非營利組織法規規範其帳簿格式:日記簿、總分類帳、財產登記簿、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外界捐款/捐贈物品收據格式。

3. 老人安養機構的總帳系統中電腦檔案:(1)總分類帳主檔:記錄全部會計科目的檔案。(2)日記簿交易檔:包含每筆交易的當期過帳明細。(3)總分類帳歷史檔:記錄過去一段期間(若干年)每個會計科目每個月的正確餘額。(4)其它檔案:老人安養機構可設計適合管理階層使的總帳系統檔案,例如:責任中心主檔,記錄各責任中心,如按部門分類,其各部門實際發生的收益及費用;例如:預算主檔,記錄各部門所分配到的資產、負債、收益(包含:捐贈收入、捐贈公積等)、費用的預算等。

*參考資料:

陳專塗、柯瓊鳳(民88),會計資訊系統-鼎新超級特助系統應用暨實例演練,台北:新陸書局

千訊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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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 C [l****@pchome.com.tw](93/12/11)

老人醫院基本上和普通醫院的會計處理大同小異,醫院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有:1.資產負債表;2.收支餘絀表;3.基金變動情況表;4.相關附表

收支餘絀表就像一般公司的損益表,但由於醫院的損益不同於一般公司,因此有比較特別的科目,請看圖表...

資產負債表中不同的有:1.存貨-A.藥品類B.醫療材料C.消耗性物品;2.固定資產-醫療設備;3.通常不用業主權益而是基金及結餘,因為醫院通常是用基金會的方式成立,代表醫院投資者對醫院擁有的權益,表達方式如下:

    基金             XXX

    累積結餘           XXX

      基金及累積結餘總額    XXX

其他的部分和一般公司幾乎相同希望能對您的問題有所幫助!

*參考資料:台北醫學大學附屬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屬醫院 


Q167-5

同學回應:[941會三C AIS第 9 組] (94/10/18)

在民法總則中,對於社團法人的定義如下:

第45條: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第46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1. 若社團法人團體章程修改增列每年每位會員增收購屋基金及法務基金時,收取分錄如何作?

2. 若假設截止今年10/5收取購屋基金50萬,而10/6購買會址房屋550萬, 那購屋分錄如何作(設貸款400萬,歷年累積餘絀60萬)?

3. 若假設截止10/5收取法務基金20萬,10/7支付聘請律師6萬,那支出律師費分錄如何做?

[ 以上 3 項,請參考... ]

4. 上列收取基金收入是否在收支餘絀表中列為收入總額項下?其基金收入是否需每年達支出70%以上才符合稅法中免稅標準?

上列收取基金收入若未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應於收支餘絀表中列為收入總額項下。另依行政院92年3月26日修正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

免稅之法令依據

a. 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 b.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其中有說明(見第四頁)

第2條之8: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免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七十,但經過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書,不在此 限。第3條: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 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符合前條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學校,其銷售貨物或勞 務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由私立學校擬訂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並將所得發生年度結束後三年內使用完竣,屆期未使用部分,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參考資料:

民法(70.12.22),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所得稅法(92.06.06),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93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友會

NPO稅務法令與實務座談會(92.04.15),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感謝曹文沛老師、廖素娟老師、陸敏蓉助教及致遠會計師的幫忙

陳專塗 審校93/10/19


Q167-6

-1同學回應[9260****@scu.edu.tw](95/8/10)

經詢問各政務機關(如:內政部社會司)、財團法人基金會(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對於行政費行政管理費這二個會計科目,並沒有一定會計名稱的使用,法規亦無規範,甚至有的單位也沒有使用這兩個會計科目。

若一定要有區分,依照國立中興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提取分配及支用辦法的內容來說明,行政管理費是由一筆特別經費,提列一定程度的百分比金額(百分比的數字依各單位規定),來做為行政管理費。公式:行政管理費 =(合約簽訂之計畫總經費)×(固定百分比) 而行政管理費分配百分比如下: 水電維護費:30%。 一般行政費:70%。一般行政費分配百分比如下: 學校:60%、學院:10%、系(所):30%。

詢問內政部社會司財團法人基金會評鑑委外單位朝陽科技大學會計系(主辦) 王光華老師(現為逢甲大學會計系系主任)解說:基金會評鑑有關於財務部分的內容為:目的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對於行政費與行政管理費這二個科目並沒有特別的區別,行政費與行政管理費是看各單位自行的界定,無法規或準則的規範。

以下是查文字資料得知的內容:行政管理費:定義為支應共同性質事務費如水電費等研究計畫需要之支出。行政管理費算是間接費用,有點類似成本會計的間接費用,就是無法無法分配到主要費用上的,即可由行政管理費支出。

*參考資料:

國立中興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提取分配及支用辦法,91.3.15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95.3.22

王光華老師的指教 & 同事的大力協助

陳專塗 審校95/8/14


Q167-7

同學回應:[953n CA第 4 ](96/8/25)

1. 根據 監督寺廟條例 與 宗教法草案第9版 中提出教產之管理,應優先供教務事業及公益事業使用,有剩餘時,始得供章程指定之其他營利事業使用,所以寺廟的行政管理費皆為公家所有。

2. 可以。根據 台北市宗教組織會計制度完整研究報告 內容之會計科目有完整說明:5208保險費:凡牧師、住持及員工之勞、健保由宗教組織負擔部分。另,對固定資產所為之產物保險、投保公共場所之公共意外險等均屬之。 5212伙食費:係支付牧師、住持或員工等之伙食代金或實際供給膳食之支出。 所以這些費用應該可以報帳。

3. 可以。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9條及台北市宗教組織會計制度完整研究報告,可用現金支出憑證取代。

*參考資料:

商業會計法(95.05.24),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監督寺廟條例(18.12.07公布),全國法規資料庫

宗教法草案,第9版,89.05.18,水月閣千華寺

臺北市宗教組織財務管理系統委託規劃完整研究報告臺北市宗教查詢系統


Q167-8

1同學回應:[991 AIS 5 組 ] (99/10/27)

1. 依內政部對社福機構評鑑的年報內容完整性與正確性評分項目如下: 標準 1.年報內容應包含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基金及餘絀變動表)等 2.年報均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 3.年報經主管機關查核結果無誤 4.若年度收入金額達3,000萬元者,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根據您的問題,我們認為貴社福機構應是年度收入金額已達$3,000萬之情形。若貴機構欲得最高評鑑分數3級分,依上述內政部對社福機構評鑑的年報內容完整性與正確性評分標準來定,則需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視符合標準,故不得以稅簽替代財簽。

2. 擁有表格造報可以更精確表達出社福機構內部財務狀況,對於評鑑亦能得取更高評價,編制現金流量表、基金收支表更能準確呈現經營結果,進而提供外部使用者檢閱。

3.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第八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住宿及日間型機構適用)」會計及財務管理的「預算執行」指出: 經費動支須按預算執行並符合以下標準 (1)支出超過時應予以管控 (2)年度收支決算金額未達預算之80%時,應研提年度檢討且有完整紀錄,並提董(理)事會同意(設有監察人/監事者並提同意)。 而評鑑期間如有必要時,可與工作人員晤談。 若貴社福機構收支無法達80%,應研提年度檢討且有完整紀錄,並提交予董(理)事會同意。 財務評鑑的部份常是許多機構無法表現健全的方面,宜在平時就派員指導各機構製作評鑑要求之報表,並於評鑑後與機構限期補證之機會,時時檢視基金、捐款、各項財務會計之用是否符合規定、做好服務成本與效益分析。也可多多利用董事會捐助、對外募款、服務收費、政府補助等來籌措基金。

*參考資料:

內政部社會司

・農委會林務局,經費類現金出納表中華民國96年度


Q167-9

同學回應[981CA(G組) 9615****@scu.edu.tw](98/11/27)

1. 在了解相關帳務該如何處理之前,須先了解為什麼醫院之健保收入向健保局申報,而健保局撥付的金額會如同問題所述「金額差距滿大的」。 要了解此問題,可參閱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5, 7, 8, 10,16條,上列條文中所稱「保險醫事服務機」即醫院、診所(以下簡稱醫院)等,「保險人」即現行的健保局。申報的醫院除非最近三個月核減率比率過高,健保局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15~30日內會暫付申報金額約八成五,甚至有高達九成五(請參閱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中之附件一),60日內核定並撥付餘款。故提問者應先了解為什麼健保局撥付的金額會「金額差距滿大的」,如果是因為三個月核減率比率過高或健保局採抽樣方式進行專業審查認知有差異,應該要分析原因,以作為後續申報金額及列帳之參考。不建議在沒有了解原因之前,將會計列帳基礎改為現金基礎。

2. 了解醫院適當的會計列帳基礎,應該採應計基礎或現金基礎,可以下列四項規定推論 [ 說 明 ]。由以上說明,可知醫院應建立健全的會計制度,應採用應計基礎列帳。

3. 建議先分析並了解醫院為何申報金額和健保局核撥的金額會「差距滿大的」,找出問題的癥結點,再決定適當的會計處理。另由上列第2項所列示的資料顯示,醫院會計處理應採應計基礎,其會影響醫院的評鑑及政府之審核,不可以任意改以現金基礎。另建議廢除「備抵核減收入」的會計科目,一般應收款項設置備抵科目,是估計債務人無力償還之金額,以此科目表達申報數與健保局認定並核撥金額之差異數,似有不妥,因為健保局並非不撥付而可能是專業審查認知有差異。若如前建議,改善醫院為何申報金額和健保局核撥的金額會差距滿大的原因之後,仍有差異,但金額應該不大,在醫院賺得(依收益實現原則)該項收入時,借:應收帳款,貸:健保收入;於健保局核撥金額有差異時,以估計變動處理,借:健保收入;貸:應收帳款,轉銷一部分健保收入及應收帳款。

參考資料:

醫療法(98.05.20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保法相關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行政院衛生署97年抽查所屬醫院財務發現之缺失及應改善事項

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

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基準

・ 感謝中央健康保險局專業人員解說「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內容


Q167-10

-1同學回應[9315****@scu.edu.tw](97/6/19)

非營利機構想要長遠的發展,就必須做好財務管理。透過良好的財務規劃,使每一筆捐款都能有錢滾錢的效果。然而要做好財務管理,就必須有完備的會計制度,從 [ 圖釋 ]三個重疊的圈即可瞭解。新成立的非營利組織如果可以透過下面方法建立組織的會計架構:1.決定會計格式;2. 頻率、科目、複雜度、電腦化程度;3.內部控制(會計程序)。...簡而言之,新組織要建立會計架構可以分成下面幾大項:1.做好現金帳、 2.建立定額零用金制度,透過金融機構處理、 3.使用簡易會計軟體、 4.管錢不管帳、 5.保存憑證與帳冊。

參考資料:

・陸宛蘋(2008),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2008/5/30,回饋NPO聯合網 > knowledge  > NPO新知Blog > 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

・鄭文輝(2007),非營利組織財務規劃,2007/9/26,青輔會青年事務NPO資訊交流平台


Q167-11

2同學回應:[992 ERP 7 組 ] (100/4/19)

收到捐助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專戶存款等資產、貸記:基金。受董事轉入資金運用,類似於一般會計的業主權益增加,而非收入,故不能彌補往年累積餘絀或轉入收入項。

當年度所購買活動用出版品,若為圖書設備(專指價值昂貴應列入移交者為限)應記為資產,若是在活動會議上小額之印刷品,則列為會議支出的事務費。未於當年度使用完之剩餘若先認為資產,將於往後年度活動中發送完時,再轉列費用。

*參考資料:

商業會計法(98.06.03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會計處理,業務處理範例,環境保護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參考手冊

NPO法規介紹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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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5203****@yahoo.com.tw](97/6/15)[9415****@scu.edu.tw](97/6/27)

*參考資料:

基金會的會計應注意事項(2007-05-04)Yahoo!奇摩知識+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參考手冊 > 陸、業務處理範例 > 四、會計處理

桃園縣入口網站 > 伍、財務處理有關規定


Q167-12

-1同學回應:[ 9511**05@scu.edu.tw ] (97/12/21)

1. 資產經由受贈取得,在嚴格的成本原則下受贈資產之入帳成本為零。但若不認列任何成本便忽略了組織資產已經增加的事實,於此並不合理,故在捐贈情況下偏離成本原則是可被接受的。受贈資產應以其公平價值入帳,並認列當期收益。但由於未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並不透明,故其股票並無公平市價可循。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規定: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其上市或上櫃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在掛牌買賣前應以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價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述估價方法。

2. 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整健全之社會福利機構與基金會會計準則,故各社福機構、基金會,在有關法令未明定或未有非營利組織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釐訂時,其相關會計處理均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準。 [ 釋 例 ]

*參考資料:

財政部,稅法輯要,97年9月

金融商品會計處理問答集,經濟部商業司,95年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基金會會計制度,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3年7月

Kieso, Donald E, Weygandt, Jerry J., Warfield, Terry D.,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Hoboken, NJ: Wiley, 2008.


Q167-13

1同學回應:[991 AIS 4 組 ] (99/10/25)

企業購買設備的時候,會考慮設備的使用效益與金額大小或重大性,而將購買設備的金額列為費用或將設備資本化。會計上將購買設備的會計處理方法分為二種:1.資本支出、2.收益支出。列記資本支出者應同時符合下二項要件,否則即應列為收益支出:是否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是否超過資本化之標準?對於資本化的標準,商業會計法第48條有相關的說明。

關於本題的狀況,有下列相關規定及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4條「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第13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2.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款「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3.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左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第8款「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七十者,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4. 財政部新聞稿,機關團體已將購置資產列為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購置之資產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比照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年提列折舊,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但選擇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70%。其中如有將購置資產金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該項資產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作為支出項目。」

經過本組資料蒐集與討論後,得出以下結論:非營利之社會團體在購入資產設備時,應先選擇會計處理方法,若列記為資本支出購入之設備應依據相關會計處理方式認列資產科目。但由於非營利之社會團體可基於社會相關政策而有免稅規定,故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在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時可免納所得稅,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非營利之社會團體在購入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資產設備時,應在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的狀況下,達到免稅的資格。雖然實務上有直接將購入的固定資產當作費用之會計處理方式,但由於其不符合正確之商業會計處理方法,且私自將應資本化之支出列記為收益支出易產生租稅詐欺之行為。故本組認為為了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資格而直接將購入固定資產之支出認列費用不妥,應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來達到免稅目的。在將購置資產列為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時,等同於此項支出已列入當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併入當年度免稅規定之計算。故此項資產以後年度不得提列折舊作為以後年度之費用支出項目。

*參考資料:

楊葉承、宋秀玲(民99),租稅法規-理論與應用,台北:新陸書局。

財政部賦稅署(民99),稅法輯要,財政部。

商業會計100問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得稅法(99.06.15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商業會計法(98.06.03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財政部新聞稿(98.11.19)機關團體已將購置資產列為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92.3.26行政院令),TaiwanICDF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Q167-14

1同學回應:[992 ERP 4 組 ] (100/4/8)

1. 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係針對營業人,即使買受人為非營利社團法人,營業人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二聯式發票已內含營業稅,可作報稅憑證;出貨單或估價單僅係送貨/交易單據,統一發票才是有效進貨及認列費用之報稅憑證(一定金額以內及特殊情況,得以收據列報)。

2. 可以報帳,但是收據上要有開立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請參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99.04.21)第2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0.01.26)第33條。

3. 這個差異數是由於會計列為支出,但稅法不認定,所以是永久性差異。因此要在會計所得上調整差異,才能計算出課稅所得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0.01.26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99.04.21)全國法規資料庫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99.04.21),全國法規資料庫

陳妙香、李娟菁(民99),稅務會計,台北︰新陸書局。


Q167-15

-1同學回應:[992 ERP 8 組 ] (100/4/19)

1.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0條第一項之規定:「社會團體應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但社會團體決算發生虧損時,得不提列。」次按人民團體法第58條之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所以每年必須提列準備基金,不提列者則由人民團體法處罰之規定。其帳務處理如下:借記:提撥基金;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 特殊的科目如: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等,更詳細的會計科目請按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前項各類會計科目之名稱及說明如附件二

3. 如果此購買之資產其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衡量時,則以資本支出入帳。如果其經濟效益不大可能會在本會計期間以後流入企業,則應在損益表中列為當期費用。

*參考資料:

人民團體法(100.06.15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94.12.8公佈)全國法規資料庫


Q167-16

-1同學回應:[1001 AIS 8 組 ] (100/12/01)

Q1:工會預備保留之預算,於執行年度遇偶發狀況而經准許動支時,其所發生之各項支出皆屬之,其借方餘額表示動支之預備金總額。Q2:各個工會提列準備金的需求不盡相同,可能用意如下:為建造某一建物而提撥、為入公會的會員提撥退休金、因偶發或緊急狀況臨時需動用資金而提撥…等等因素。Q3:本年度各項經費收支於年終收支相抵後之餘額轉入「本期餘絀」科目(其似財務會計中的「本期損益」),編製本年度工會的收支餘絀表時,將上述損益結轉至本科目;另外編製淨值變動表時將「本期餘絀」餘額結轉次期之「累積餘絀」科目中。而累積餘絀為工會歷年經費收支差額未撥存基金之累積數(其似財務會計中的保留盈餘),編製淨值變動表時將前年度本期餘絀餘額結轉本期之「累積餘絀」科目中,即本期餘絀加上以前年度累計餘絀等於累積餘絀;另外編製資產負債表時在「淨值」項下。 Q4:前年度本期餘絀即上年度各項經費收支於年終收支相抵後之餘額,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期經費結欠數,貸方餘額表示本期經費結存數。累積餘絀為工會歷年經費收支差額未撥存基金之累積數(其似財務會計中的保留盈餘),係自歷年之「本期餘絀」轉入,其貸方餘額表示累積經費運用之結餘,借方餘額表示累積經費運用之虧絀。Q5:即本期餘絀加上以前年度累計餘絀等於本期的累積餘絀。Q6: 本期餘絀於每年年底時會結轉至累積餘絀中,因此在新年度開始時本其餘絀為零;年度開始時之累積餘絀則為前年度結束時之累積餘絀。

*參考資料:

臺灣石油工會會計制度,第参項第五點「預備金」第参項第六點「本期餘絀」、第九點「累積餘絀」,90.10.23

衛生勞動篇《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及附表》,行政院公報,第017卷,第078 期,2011.04.29


Q167-17

-1同學回應:[1001 AIS 9 組 ] (100/12/07)

1. 此折舊方式為有必要之會計程序,屬於一種成本分攤之方法,而非資產評價的手段;是將資產之已耗成本,以有系統而合理的方法,攤入各使用期間的一種程序,而非用來使資產的帳面價值能反映市價的一種手段。

Q167-17a (100/12/20)文教基金會固定資產折舊zack.du****@msa.hinet.net

有關提問第一點:本會前受贈不動產房屋,會計帳列資本公積(係以公益目的供辦公使用,已准免徵房屋稅)。是否符合 Q167-13 第四點 4. 財政部新聞稿,機關團體已將購置資產列為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購置之資產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比照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年提列折舊,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但選擇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70%。其中如有將購置資產金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該項資產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作為支出項目。」不得再提列房屋折舊,又若已提列,可否沖回?如何沖回?沖回將影響當年度的活動支出,如何處理較適合,敬請指教,謝謝!

2. 首先,現金不等於淨利,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若為以一般會計之正當處理方式,報表的呈現即為忠實表達,並無不當,因此不須做任何更動。可否將累積折舊與資本公積相抵?有否法源依據?ð不行,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無法源依據。

3. 合理,盈餘(損失)也就是一事業經過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獲利或產生的營業損失,原因可能有眾多因素,然而此文教基金會每年的捐贈收入與支出近乎相等,導致盈餘虧損的原因為折舊費用的攤提,並無實質的經營問題而是報表上因應配合原則而以此呈現,只需在報表後面附註揭露與說明收入的來源與費用的支出原因,並包含因為提列折舊產生之費用眾多,以導致盈餘虧損。

4. 不合理,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提列折舊是反映生財器具(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故不可以與收入沖轉,不符忠實表達。

5. 從事一般公益(營運)活動,是以自由現金流量來衡量是否可運作,而非以帳上的損益來衡量,即使折舊提列遠大於捐助款收入,仍舊可維持營運。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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