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66: 預付貨款
Q266-1 (96/8/20):預付貨款損失之會計處理:chai11****@yahoo.com.tw
帳列預付帳款因廠商落跑(未收到貨品),會計帳應如何處理?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66-2 (97/12/17):預付貨款稅額處理錯誤更正:aa12****@yahoo.com.tw
您好,我在網路上看見大伙對問題討論,現在卻有件問題困擾著我,可否借大伙幫忙救救我,TKS!
問題是: 1.當初在97/2月份時上任會計小姐把給供應商訂金發票做傳票,借記:預付貨款、進項稅額;貸記:應付票據。 2.之後只要有進貨時,借記:進貨、進項稅額;貸記:應付票據、進貨折讓、預付貨款。以上沖銷3筆後才發現預付貨款部份金額不足,回頭查知,會計小姐當初做分錄時:1.借記:預付貨款 稅額採分開計算); 2.貸記:預付貨款(稅額採合併計算)。現在請問如何再沖銷做傳票??????? 求求各位幫幫忙,謝.感謝您!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66-3 (100/1/6):大陸地區供應商收款後失聯:kelly****@f**.com.tw
最近我們公司也碰到類似案件,付款後,供應商就聯絡不到人了,且供應商在大陸,也要發存證函嗎?還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要如何取得? 通常會計實務上會如何處理? 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1同學回應:基金會會計師學分班(第9期)學員 [i****@el****.com.tw](96/10/19) 針對預付貨款損失之會計處理方式如下: 1. 先將預付的部份轉其他應收款。 2. 再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呆帳損失方式處理。 3. 可依查核準則94條中的第5及6款處理,附帶條款內容如下: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1)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2)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份債款者,亦同。六、前款呆帳損失,其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其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其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其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其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4.以上為個人的淺見供參考,若有任何問題可互相討論。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 -1同學回應:[ 971s CA第 13 組 ](97/12/27)[ 圖釋 ] 原則上貸掉97/2預付貨款時承認的進項稅額的金額, 97/2付的訂金因為有發票的關係預付貨款正確,進貨折讓是根據進貨*折扣百分比來的所以正確,因為當進項稅額虛增的時候反而會把差額多增加在應付票據。只要有開發票就要算稅金,所以預付訂金當然要算稅額。 [ 補充 ] *參考資料: ・有關銷項及進項稅額??,2006-12-08,Yahoo!奇摩知識+ ・關於會計的稅額計算,2006-10-22,Yahoo!奇摩知識+ -1同學回應:[992會三C ERP第 2 組 ](100/3/31) 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公司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前異動情形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後再予郵寄存證函,以免列報呆帳損失因未符合稅法規定而遭剔除。 若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目前是必須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的證明。公司列報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之呆帳損失,債務人如居住在國外或大陸地區,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取具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債權中若有前所述之原因以致未能收回者,應取具所得稅法規定之憑證及證明文件,才能列報為實際呆帳損失,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其實大陸是沒有存證函 ,可以找各律師把這些事情包括相關材料文件保存下來,然後由律師發出律師函給對方,把事由跟主張寫下來。台灣的存證信函是法律規定加上郵局的作業產生,也就是表彰已經在特定時間內盡到通知義務。如郵戳及信函的複寫…這樣的東西事實上是在確定法律上的通知效力和自當事人知悉該事起算的法律期間。如侵權行為超過特定時間就無法再追究,而在這裡就界定對方知悉該事和對方不知道該事,兩者追溯期間長短不同,通常是以律師函來主張權利跟通知對方為主要手段。 *參考資料: ・認列呆帳損失應具備之條件 - 奇奇看世界 - Yahoo!奇摩部落格,2007/09/11 ・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需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 啟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帳士)事務所 - Yahoo!奇摩部落格,2006/11/28 ・債務人逃匿不能列報呆帳損失之課稅相關規定(摘自財政部國稅局) - 聯亞-jessica部落格 - Yahoo!奇摩部落格,2007/10/23 ・列報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所發生之呆帳損失,應取得海基會的證明文件,民國97年07月29日,便民服務 > 稅務訊息 > 稅務新聞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