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6更新)

Q267: 非現金出資

Q267-1 (96/8/10)以機器設備或技術投資a****.c****@tw.pwc.com

(一)機器作價:帳上分錄為

  長期股權投資   16k

  累計折舊     24k

    機器設備      38k

    遞延貸項        2k

請問該分錄是否正確?客戶已將該機器運至大陸,但尚未驗資,僅向投審會申請欲投資50萬美元(客戶入帳匯率為32.86)。目前找到之解釋函令係(87)基祕字第080號,提到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應貸記遞延貸項或其他適當科目。想確認一下客戶這樣入帳是否正確?或是有較新之函令可提供參考?

(二)技術作價:A以技術投資B,B以無形資產入帳(假設為100),但後來A將該技術給予他人使用,B已開始攤銷相關費用,但不想付當初那麼多錢,且B認為既然A將該技術給予他人使用,則該技術便沒有當初的價值。目前雙方已和解,但B帳上仍有100之應付費用,想請問一下:若B想把應付費用沖掉,則相關之無形資產要持續留在帳上?還是因為他仍有部分價值,所以不應該全部打掉?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67-1

-1同學回應[961sCA第 5 組] (96/12/20)

(一)客戶已將機器運至大陸,依分錄看來此機器為出售目的,所以其遞延貸項即是未實現利得,必須在以後年度中逐年攤銷,此分錄為正確。關於此項會計處理尚未有相關更新的解釋函令,最新發布財會與審計問題解釋函:(96)基秘字第330號股份基礎給付協議反稀釋條款處理疑義。(96)基秘字第329號其他應付款久懸未清之會計處理疑義。(96)基秘字第328號出售土地會計處理疑義。(96)基秘字第326企業併購之會計處理疑義。但可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以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二)

情況一:仍有部分價值─繼續付款,以較少金額分攤 如果繼續使用,應該是減損,則提列足額的減損(假設剩餘價值50)。

應付費用        50

  無形資產         50

情況二:沒有價值-直接沖銷無形資產,不再分攤,則該無形資產除認列(沖銷)損失或費用,表示不再使用該無形資產。

應付費用          100

  無形資產           100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第 5 號公報-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94.12.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第 35 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95.11.30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台灣金融研訓院

・史芳銘,外資企業的驗資管理,兩岸經貿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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