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61: 佣金支出
-1同學回應:[9315****@scu.edu.tw](95/12/4) 根據財政部65.08.30 臺財稅字第35817號函: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給國外營利事業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收入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 又根據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應否扣繳所得稅,茲規定如次:(一)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營利事業及國外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予扣繳。 ......(四) 國內營利事業如以該項佣金支付國外廠商或個人為名,經查明實際上係支付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內個人者,應查明其實際給付之對象,依法補徵送罰,但免依上項規定補辦扣繳。 (五) 經稽徵機關依上述原則查明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之外銷佣金,依規定應扣繳而末辦理扣繳者,除依本部分 (63) 台財稅字第三三四九○號函規定辦理之案件,另案處理外,應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並處罰。 原則上,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而貴公司提供佣金合約書之憑證,足以證明每月支付給英國倫敦代理商之佣金費用為必要支付,且其佣金收入不屬於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該免稅,故不用扣繳。若貴公司未違反前述函令及準則之規定,以目前所提供的資料來看是不需要扣繳20%的佣金給付額。國稅局因為貴公司未每月扣繳20%所得稅,而處以罰款,貴公司可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申請複查或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資料: ・財政部65.08.30. 臺財稅字第三五八一七號函,植根法律網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64.02.24),全國法規資料庫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