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41: 個人綜合所得稅
Q141-1 (92/2/21):外勞所得稅如何申報:s754****@ms57.hinet.net
Dear Sir, 我所任職的公司為製造產業,有聘請外勞,但本人亦是社會新鮮人,不知有無書籍、網站或免費的下載軟體,有詳細的說明、規定和解釋,如何申報外勞所得稅,或貴網站能給予詳細之說明,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41-2 (96/3/13):免辦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基準:michelle.h****@ac***-mater****.com
出社會至今還不曾繳過稅(因為之前在當老師),想請問一年所得多少需繳稅呢?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41-3 (98/8/21):代賣基金發放銷售獎金之扣繳憑單:Am****@mail.cit****.com.tw
請問:銀行代賣投信公司的基金,若銀行雇用的理財專員依獎勵辦法取得銷售獎金,可以 由「投信公司」製發「扣繳憑單」給理專個人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2同學回應: 大麥丁[mac****@yahoo.com.tw] (92/3/8) 關於本題我有請教國稅局人員,所得答覆如下: 1. 有關外勞所得稅申報相關事宜,簡述如下: 請檢附護照、居留證、外勞聘僱契約 。至外勞居留證所載居留地之國稅局、稽徵所外僑股填寫「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2. 稅額計算說明:外勞同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始日不計末日計入)在台居留未達183天者,以每月薪 (ex:15,840元) * 12個月 * 居留累計天數 / 365 * 20%稅率 = 應納稅額。 若同一年度在台居留累計已達183天,且月薪為15,840元者,因未達起徵點,免繳稅。 若對以上相關說明尚有疑義,歡迎使用國稅局外僑股查詢電話:(02)2311-3711 轉1116或1118 或親洽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 。 ------------------------------------------------------------------------------- -1同學回應: alicelai****@yahoo.com.tw (92/3/2)
站長回應: 依 台北市國稅局:首頁 > 認識稅務 > 節稅宣導手冊 > 國稅節稅手冊 > 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 申報篇 > 2.4 不申報可以嗎? 為減少無謂的稽徵程序,凡一個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所得總額中有薪資所得者,表列免辦申報之金額,尚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 70 歲者,每人可再增加減除免稅額 37,000 元。但如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務必要申報才能獲得退稅。其餘更詳細資料請參閱前述 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 - 1同學回應:[981 AIS第 8 組 ](98/11/7)首先,根據所得稅法第92條,納稅義務人在收到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開具「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務人根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取得所得,在繳稅時,根據扣繳憑單,依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 此銷售獎金是由於投信公司委託銀行代為銷售基金,並支付佣金給銀行,銀行再根據銷售績效,支付獎金給理財專員,依此關係,真正發給理財專員獎金的是銀行,理財專員跟投信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 理財專員依「銀行獎勵辦法」所獲得之銷售獎金,根據《財政部稅法釋令》,屬於「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仍屬理財專員薪資之一部分,因此根據所得稅法第89條,銀行為該獎金之扣繳義務人。 因此,本組認為,扣繳憑單應由銀行製發,而非投信公司。 *參考資料: ・楊葉承、宋秀玲(民98),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初版,新陸書局,頁56,192-193,195-196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