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6: 移轉訂價
Q116-1 (91/9/21):移轉計價會計處理:黃先生 [steve.*****@msa.hinet.net]
我是一個上班族,最近因有開發公司之轉撥計價子系統之需求,所以必需了解有關轉撥計價的會計帳與成本帳的作帳與處理方法,不知是否有前輩 / 專家能為敝人解惑,如能獲教將感激不盡。
假設公司甲乙兩部門有工作委託轉價,甲部門為中間產品輸出部門,而乙部門為中間產品輸入部門,以下之問題,請賜教:
1. 如將甲乙兩事業部視為兩獨立之事業體,則甲乙兩部門其會計分錄應如何作?
2. 但若視為一個公司內之兩事業部,而以合併報表方式處理,是否需設定「內部委辦成本」及「內部委辦收入」之成本科目為之?而甲乙兩部門 ,其會計分錄應如何作?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16-2 (92/6/17):總公司與子公司間之帳務處理: jew****@ms5.hinet.net
您好:因為本公司總公司設於台北,而高雄則是屬於工廠(子公司),如果總公司自國外購進原料後,轉倉至高雄工廠製造生產後,以高雄工廠的名義出口 (總公司與子公司之統一編號不同),那在帳務上應該如何處理?對於成本又會有何影響呢? 以上承蒙回答,不勝感激!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16-3 (93/12/17):成本加成法: b904****@student.nsysu.edu.tw
我想請問一個關於成本加成法的問題。一般我們知道:成本加成法公式:
售價= 製造成本 * ( 1+加成百分比) 然而加成百分比是從: 毛利 / 銷貨成本 來的
我的問題是:我們正在利用成本加成法在制定售價,如何得知毛利?而加成百分比卻使用到了毛利,公式在制定的過程,邏輯是不是出了錯?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16-4 (94/6/29):ISP移轉訂價: tony0****@yahoo.com.tw
冒昧請教問題:針對 ISP 分析,如何做轉撥計價?
從國內尋找轉撥計價的資料,只能找到第一電信及第二電信類,有關於電話或國際電話如何做轉撥計價,想請問一下,如 So-net:若 So-net 內部要實施轉撥計價,建議步驟該如何進行?以及國內有沒有資料或書可以參考?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見
相關法規及書籍請見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財政部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
- 移轉訂價制度詳解-我國法制暨國際比較,實用稅務出版社 著,實用稅務出版社,初版,2004.12
1-同學回應: 邱同學[mac****@yahoo.com.tw](92/1/8) 關於以上的問題,我想發表一點意見:
問題一:轉撥計價之移轉價格,對轉出部門來說,視為每單位商品售價;但就轉入部門而言,就變成每單位商品之進貨成本。因此,內部商品之移轉如同外部交易行為一般,轉撥雙方均應加以記錄(編按:就部門會計帳而言)。 上列之會計記錄是評估各部門(事業體)之績效時的主要資訊,但是在編製對外合併財務報表時,部門間(內部事業體)交易所產生的內部損益應予消除,以免在合併財務報表中重複列計。 問題二: 關於此問題,『不須設兩科目』,比照「高等會計學」之「總分公司會計處理」-要沖銷對應科目,例如「總公司往來」,「未實現存貨加價」… 等等。沿用前例說明(高於成本轉撥)... *參考來源: ・汪泱若、張錫惠,成本會計 ・孔王會計師班,高等會計學講義 1-同學回應:[921會三CAIS第9組](92/10/9) 因總公司持有子公司表決權比例的不同將產生不一樣的帳務處理,所以我們先就三種不同的持股比例作為分析,以免誤導。 1. 首先總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權為百分之二十以下時,總公司對 子公司假設沒有證據證明總公司對子公司有重大影響力 。那麼帳務處理便採成本法即可。也就是當子公司宣布發放股利時,總公司在除權日作借「應收股利」貸「股利收入」;當期末需要編報表時,總公司採「成本市價孰低法」以股票市價和成本比較,若市價下跌需認列跌價損失借「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貸「備抵跌價損失」;若市價上漲不能認列漲價利益。 2. 接著總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權為百分之二十到五十時,總公司對 子公司假設沒有證據證明總公司對子公司無控制力。那麼帳務處理便採權益法。也就是當子公司宣布發放股利時,總公司在除權日作借「應收股利」貸「長期股票投資」;當期末需要編報表時總公司依持有比例認列 子公司的當期損益借「長期股票投資」貸「投資收益」。 3. 最後總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權為百分之五十以上時 。那麼平時帳務處理便採權益法,但期末需要加編合併報表。就帳務上而言,母公司和子公司為不同的法律個體,但就經濟實質來說 母公司、子公司為同一個會計個體。所以子公司在平常有各自的帳務處理,母子公司間資產、負債之移轉及分公司之損益,類似母公司投資子公司時之「投資XX公司」帳戶。
就成本的影響而言,將商品運送至最後銷貨地點所需的支出,對銷貨成本及存貨成本而言,極可能是一項重大因素。衡量分公司的銷貨成本和存貨成本時,應將總公司和分公司間商品運送的這一筆支出包括在商品成本內。假設運費由分公司支付,則分公司的銷貨成本及存貨成本依然不變,但總公司帳上並不紀錄此一運費支付。 總、分公司之間貨品移轉所發生的超額運費,不應包括商品成本之中。若分公司收到部分瑕疵商品或總公司存貨短缺,導致分公司退回半數所收商品,此時總公司的商品成本不應包括運往分公司貨運回總公司的運費。 舉例說明,假如總公司將成本$10,000的商品以$12,500運交至高雄工廠時,總公司支付$500運費,那麼總、分公司的帳務處理各自為何?說明如附表... 總、分公司之間的商品交易,在編製對外合併財務報表時,沖銷未實現公司間損益,及表達已實現公司間利得或損失。若不銷除未實現損益,則合併報表將無法反映出合併後個體與合併以外個體之間的交易結果;將會造成重複列計。就合併觀點而言,在合併資產負債表日時,任何購自總公司而仍未賣出的商品,將造成分公司期末存貨高估的現象。該項高估數額,就等於期末存貨內所含總公司為實現之毛利。因此在編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時,應予以沖銷。 *參考資料: ・洪清和〈2002〉,中級會計學,下冊,第十八章,第七版,台北:智勝文化 ・曹文沛〈民84〉,高等會計學,下冊,第十二章,第一版,台北:華泰書局 ・張清讚、蕭慶華、康文輝〈民73〉,現代高等會計學,上冊,第三版,台北:台灣西書 -------------------------------------------------- 提問者回應:(92/10/17):jew****@ms5.hinet.net 您好:非常感謝您的解答,再次謝謝! 1-同學回應: 商三D [cherr****@so-net.net.tw](93/12/24) 所謂成本加成法是指企業在對某個產品定價時,首先計算產品的成本,然後加上預期獲得的利潤及必要的營業費用,由此得出目標銷售價格。因此公式裡的毛利為企業預期獲得利潤。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4-1條提到: 成本加價法:按來自非關係企業之購入成本或自行製造之實際成本,加計合理費用及利潤後之金額,推算常規交易價格。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第114-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1-同學回應:[933 CA第1組](94/7/21) 首先,定義一下。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電信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分別計算盈虧,不得交叉補貼。」所謂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時,可能有設備共用、網路共構等情形,若未依會計分離原則進行成本之計價,將使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成本、收益無法呈現其真實面貌,造成其他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競爭上的不公平。因此,電信法就此種交叉補貼之行為明文予以禁止。 依據目前電信總局研議中的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草案第十三條有關於會計分離原則規定,「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二、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三、前後會計期間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分離處理應一致。四、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所依循之方法應確實合理。五、使用抽樣方法時應符合統計原理。」 而行動電話系統業者提供WAP無線撥接上網,與一般ISP業者所提供之撥接上網功能並無不同,設備、技術亦相同,故屬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依會計分離原則,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分別計算盈虧。 ISP所提供的服務也不再只是局限於此,如現今流行話題,電子商務、虛擬主機服務、電子郵件處理、Homepage設計服務、遠距教學…等,也都是ISP所提供的服務。 但實際查得 So-net 本身的服務有包括電子信箱、個人網頁、無線上網、無毒信箱、國際漫遊、會員回饋、福利社(免費體驗)、BeYou 社群網站、日誌、相本、交友、個人舞台、加值應用、沖 印、簡 訊、網路硬碟、線上掃毒、網頁過濾,並無問題中所稱電話及國際電話的服務,因此無法就 So-net 的電話及國際電話做移轉計價的處理。另外又因為我們無法瞭解及取得 ISP 業者內部的實體作業流程,所以只能針對從電信業方面取得的資料作推論:應針對各個項目的服務做計價,有市價的用市價、有費率的用個別的費率,將成本合理分攤至各個部門,而成本的分攤方法可以參考:謝永明,電信產業之成本分攤與接續費定價,「產業組織學(三)」期中報告,90.6.16。 *參考資料: ・許慶玲、賴文智,無線上網問題無限,通訊雜誌,第76期,2000.5月號 ・謝永明,電信產業之成本分攤與接續費定價,「產業組織學(三)」期中報告,90.6.16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