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2更新)

  Q029: 執業會計師

Q029-1 (89/1/2)會計師業的組織型態:許** [s*******@giga.net.tw]

陳老師就我所知,現在的會計師業是以獨資或合夥企業存在但對於以公司型態成立是否可行???

由於這問題在前幾年大陸的會計師已爭吵已久,現在的大陸是以供兩合有限無限股份有限併行,是否有關?這些相關問題能從網路中尋找答案?希望能獲老師指導。會乙二B 8780**** 許同學    我要看 回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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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9-2 (91/12/9)會計師的業務範圍s*******@yahoo.com.tw

請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對同一客戶,提供審計及管理諮詢服務呢?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029-3 (92/12/15)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am****@idectwn.com.tw

您好:想請問關於中美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不同處?應從那幾點加以分析,或有何參考書籍或資料,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029-4 (90/1/8)「購買會計原則」bea****@kimo.com.tw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何謂 「購買會計原則」?在中、美各以何種方法抑止這種行為的發生? 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029-5 (96/2/12)會計師簽證對節稅有幫助嗎beta****@yahoo.com

我想請教公司已註冊登記但尚在建廠籌備還未營運,已過一年以上。如果會計師來出財報對節稅有幫助嗎?或這之間有任何關聯?有哪些關係存在?Thanks!    我要看 回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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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9-6 (97/2/21)會計師獨立性-財報簽證與ISO認證輔導chunyin****@msa.hinet.net

小弟一問題請教:擔任上市公司財報簽證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否同時擔任該公司ISO認證(ex: ISO9001, ISO27001)之輔導顧問(若應避免則依據之法令為)?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029-7 (97/8/21)會計師事務所營所稅申報daught****@yahoo.com.tw

請問大型會計師事務所要申報營所稅嗎?他們申報的收入是以客戶開立的扣繳憑單或是依照事務所自行設立的帳簿申報?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相關法令請見

會計師法(96.12.26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相關問題請見

    

Q029-1

-2同學回應[9315****@scu.edu.tw](97/6/25)

根據最新會計師法第15條中規定,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1.個人會計師事務所。2.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3.聯合會計師事務所。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界卻認為問題重重,還有需多配套措施需要一一釐清。...最大的問題是法人化若要課營所稅,將會造成稅負大增;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也有最低資本額及投保金額等多重限制,不利中小事務所競爭。...不過根據2008-04-11經濟日報的報導指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並無進銷項,課徵營業稅並不合理,日前已與財政部達成共識,免除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營業稅。至於營所稅課不課,還需要會計師業積極與財政部溝通。

參考資料:

會計師法(96.12.26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2008-03-26/經濟日報/A15版/稅務法務

2008-04-11/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為什麼會計事務所法人化業界會怕,2008-03-27,Yahoo!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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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來信者:陳同學](89/4/20)

對於會計師是否應准許以公司組織執業,個人整理支持與反對之意見如下:

支持者的理由-

1.目前大型事務所的每年營業收入高達數億元,而且員工人數亦達數千人其規模不亞於一般的大公司。

2.在政府相關法令上要求簽證公開發行以上公司,必須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已從以往的個人執業轉變為聯合執業。

3.會計師採合夥組織,雖可強化合夥人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但真正對債權人的保障,除了人的因素以外,資本也相當重要。

4.目前國外對會計師業,已採股份有限公司之型態成立。

反對者的理由-

1.會計師簽證的功能乃在於確認財務資訊的正確性,具有擔保之性質,故應擔無限清償之責任。

2.美國制度雖允許會計師業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之型態成立,但是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並非所有股東都只負有限責任,簽證某一案件的會計師仍對此一案件負無限責任只有簽證會計師才負有限責任。和我國的制度大不相同。

會乙三 陳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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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回應[來信者:許** [shux****@giga.net.tw]](89/04/22)

對於上述同學的回答相當感謝!

 但基於看過了一些論文及期刊,對於美國會計師執業方式,可能需再做些補充:

 因為美國第六大會計師事務所曾經因為民事案件的賠償,而宣告倒閉(因美國為一好訟國家),導致其他事務所感到擔心,所以美國有些州的州法,允許會計師事務所,以有限責任合夥(L.L.C)有限責任公司(L.L.P)公司型態成立及專業有限公司加上以前的獨資合夥,再加上學長所言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在美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型態,雖然開放,但經由市場機制的挑選下及事務所為追求其會計品質,事務所多選擇有限責任合夥(L.L.C)有限責任公司(L.L.P) 這種責任範圍許可的組織執業。

會乙二B 8780****許同學


Q029-2

同學回應[911會三CAIS第6組](91/12/23)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會計師法對會計師的業務規範:

第三章業務及責任第15條 會計師得在登錄之區域內執行左列業務: 1.受當事人之委託或受政府機閞之指定,辦理關於會計之設計、管理 、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或資產估價等事項。2.承辦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 3.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 4.充任稅務案件之代理人。 5.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6.代辦其他與會計有關之事項。

除相關的會計師法規範外,執行業務時應遵循審計準則公報職業道德規範外,並應遵循各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例如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須遵守證券交易法、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規定。會計師違反上開執業規範時,各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除得依法為行政處分外,並得依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移請財政部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處,會計師公會等自律機構亦設有紀律委員會,以維持其會員執業風紀。

而審計準則公報及職業道德規範均未明確規範會計師不得同時對同一客戶,提供審計及管理諮詢服務。

審計準則報告彙編一般準則第二條為:人員對於所有有關審查之事項,必須保持心理態度上的獨立。

此外,美國證交會(SEC)認為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管理顧問業務,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後來國會的決議是,如果你做管理顧問,在你的審計報告上必須揭露,因此是不禁止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管理顧問業務。

結語:現今法律上並未明確規範會計師不得同時對同一客戶,提供審計及管理諮詢服務。但會計師應以公正、嚴謹及誠實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服務社會;承辦簽證業務,應本超然獨立立場,公正表示其意見。

*參考資料:

會計師管理業務 http://www.sfc.gov.tw/reference/annual/1999/div6.htm

會計師法 http://www.moeaboft.gov.tw/global_org/wto/WTO-into/into1/law_18.htm

中華民國會計師全國網路聯誼會 http://www.geocities.com/WallStreet/Exchange/2844/cpa-why.htm

賴春田談創新 http://www.ardf.org.tw/word1.doc

審計準則報告彙編1至23號,高松 譯,民國68年12月初版
 審綱100 審計準則報告 3至15頁
 審綱200 一般準則 15至25頁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民國72年10月5日公佈,職業道德規範公報 第一號

 http://mail2.scu.edu.tw/~u9152334/1.jpg
 http://mail2.scu.edu.tw/~u9152334/2.jpg
 
http://mail2.scu.edu.tw/~u9152334/3.jpg

編按:

91年3月間所舉辦的「第14屆全國大專盃會計專業辨論比賽」其中有一辯論題目亦與此有關,請參見編輯部(2002.2),第14屆全國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辯論題目特蒐,會計研究月刊,第195期,頁141-144

92年11月間所舉辦的第15屆會計菁英盃辯論比賽」辯題之一:「會計師事務所應不對同一客戶同時提供審計及管理服務」

陳專塗 審校91/12/26


Q029-3

同學回應:[921會三 CAIS第 3 組](92/12/31)

基於台灣會計師職業道德公報在編製時乃多方參考美國與先進國家公報之規定,故我國與美國之職業道德規範大致上並無重大差異之處,但為適應國情需要,我國仍有部分未採用美國公報之規定,例如「或有公費」與「開業方式與名稱」,而開業方式與名稱之相關規定,因已在公司法中提及,故不再贅述。

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民國92.5.16修正通過「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並自92.8.1起適用最新規定,會計師公會公文及各號職業道德請參見會計師公會-公會新聞-其他消息

編按:最新職業道德1.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2. 誠實、公正及獨立性(92.8.1廢止)。3. 廣告、宣傳及業務延攬。4. 專業知識技能。5. 保密。6. 接任他會計師查核案件。7. 酬金與佣金。8. 應客戶要求保管錢財。9. 在委託人商品或服務之廣告宣傳中公開認證。10. 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取代原第2號職業道德規範)。

美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包含五種積極承諾型而非消極避免型之德目,旨在表明應堅定信守及實踐(隱含不惜犧牲私益之意味)的道德原則,乃制訂一切行為守則之理念基礎,而守則即抽象觀念之具體化規定。

觀念一:獨立、正直及客觀 。觀念二:一般及技術準則。觀念三:對客戶的責任。觀念四:對同業之責任。觀念五:其他責任與業務

*參考資料:

審計新論,李宗黎 著,正業會計叢書第五號

審計學,殷文俊 金世朋 著,三民書局

台灣 會計師公會

美國會計師公會(AICPA): Professional Ethics

陳專塗 審校93/1/5


Q029-4

-2同學回應[le****@ethome.net.tw](90/3/10)

 購買會計(Accounting Principle Shopping)指的是當會計師所出具的查核報告並非公司管理當局所樂於接受的,如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時....此時,公司管理當局可能會意圖更換會計師,找尋一個願意簽發無保留意見的會計師來簽證,這就是購買會計原則的行為.....

 [另外在bbs.scu.edu.tw東吳城溪資訊站會計系版上butcher (給自己一個Stella)的文章中也有提到]企業的財務報表採用了具爭議性的表達或揭露方法,但會計師事務所反對此方法,因此企業轉而尋求其他贊同做法的事務所,而將原事務所解聘啦∼

 至於在台灣為防止購買會計原則的情形發生,法令中也對於此行為有作規範,此處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例...

第二十二條 更換會計師資訊 發行人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左列事項: (格式二一)一、關於前任會計師者:(一) 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二) 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三) 發行人與前任會計師間就左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1.會計原則或實務。2.財務報告之揭露。3.查核範圍或步驟。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發行人之處理方法 (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有關意見不合情事之詢問充分回答) 與最後之處理結果。(四) 如有左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者。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無法信賴發行人之聲明書或不願與發行人之財務報告發行任何關聯者。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唯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者。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唯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者。二、關於繼任會計師者:(一) 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二) 發行人正式依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三) 發行人應就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發行人應就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目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發行人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至於其他國家我就不清楚啦!!如回應有誤還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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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892會三CAIS第10組](90/3/12)

 所謂「購買會計原則」係指某一公司撤換會計師,而以另一位可接受某項爭議會計原則的會計師取代。美國證交會(SEC)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改聘會計師的規定,該規定要求更換會計師的公司呈送詳實報告,內中敘明其更換會計師的理由。被辭退的會計師若不同意管理當局的陳述亦可提出聲明。這項規定和各公司的廣泛設置審計小組一樣,可限制管理當局購買會計原則的行為。

AICPA職業行為規範第二篇規則 如果報表或資料違反了理事會建立對報表和資料整體性有重大影響力之原則,會員(會計師)不得(1)肯定表示任何企業團體的財務報表和其它資料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編製,或(2)陳述其未發覺為使報表或其它資料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必須做的任何重大修正。但如果報表或資料之違反情形,會計人員能證明係基於特殊情況,若不如此,則報表將引人誤解,此時,會計人員可遵照規則,敘述違反情形及其影響。如果可能,亦應敘述其遵守原則。職業道德規範公報 第六號

  1. 本公報係申述接任他會計師之查核案件時應注意之事項。

  2. 本公報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一條公報第三十條之規定。

  3. 會計師同業間應敦睦關係,共同維護職業榮譽,不得為不正當之競爭。

  4. 會計師接任他會計師查核案件時,應有正當理由,並不得蓄意侵害他會計師之業務。

  5. 前後任會計師對於查核案件之交換,應保持同業間良好之關係。

  6. 前後任會計師應本於超然獨立之精神,對其查核案件,公正表示意見。

  7. 接任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

  8. 後任會計師對於接任之查核案件,於取的委託人同意後,視事實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商酌借閱工作底稿。

  9. 後任會計師對於接任之查核案件,其酬金以不得低於前任會計師之酬金為原則。

  10. 本公報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另外加強所有公司利害關係人及投資大眾會計以及審計的知識,對於更換會計師的公司提高警覺,讓公司管理階層瞭解購買會計原則所要付出的成本並不止於此,才能徹底消滅此種行為。

 公司方面也有相關的罰則,依公司性質的不同有其相關的規範,ex.公司法、證交法。證交法第32條中提到:公開說明書中若有偽造的情形,會計師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Q029-5

同學回應:[952 AIS第 8 組 ](96/4/5)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方式有下列這幾種:

一、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係指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之中小企業,因帳務不健全及為免除國稅局查帳之困擾,縱使帳務結算後之純益率低於擴大書審純益率,亦同意在結算時同意調整純益率至擴大書審純益率(例:帳上純益率是2%,同意申報純益率為6%)。 優點:被調帳查核的機會較小,案件抽查比率約10%。 缺點:(1)收入金額大者稅賦相當可觀 (2)營所稅率提高後,將面臨兩稅合一的稅制下,對於股東盈餘分配所須繳納綜合所得稅的稅務評估與作業問題(3)國稅局依法抽查企業帳簿證時,往往因帳簿記錄不全、憑證不足、或記載不符規定而核定補繳稅款,金額反而較依法結算申報應繳納之稅額高出很多。

二、查帳申報: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以上,就平時記載帳冊憑證先自行計算所得及繳交稅款後,接受國稅局調帳查核決定調整增補稅款。 優點:可核實課說,虧損就不用繳稅。 缺點:公司須將帳證準備齊全,以供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如果會計人員不熟悉稅法,可能因疏忽導致補稅送罰的後果。

三、會計師簽證申報: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以上,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 1.平時記帳有經過專業人員輔導,己經有較詳細成本記錄,收支正確。 2.憑證可供查對。 3.每年結算,必須委託會計師簽證做成簽證報告書及備有查核記錄。 4.公司內部訂有監控商品含材料(進銷存)及人事等管理制度。並依上列所述之規定,於報表”帳列數”做適當之調整得知”申報數”後出具報告,並填具結算申報書申報。 優點:(1)藉由會計師運用規劃與指導,善用合法的節稅管道,避免繳交不合理的稅負。 (2)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 (3)前五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虧損及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簽證),達到節稅效果。(4)課稅所得額以原申報數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所以國稅局抽查後調整的課稅所得額,不再另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如於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得以申報收計算之,其後核定調整時,稽徵機關應依第100條規定辦理。而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應以納稅義務人申數為準計算。故常見未分配盈餘補稅案件均為原始申報採查帳方式,而日後經稽徵機關依核定調整數加徵10%稅款。 (5)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係提供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供稽徵機關審查,故需 提示資料較少,且由會計師直接對國稅局審查人員提出解釋與補充說明,以避免徵納雙方認定差異。缺點:簽證費用較高。

因此,規模較小,營業額較低,帳證較不齊全,可採用擴大書面審核;規模較大,營業額較高,帳證齊全,則採用查帳申報;倘營業額已逾新台幣1億元以上,則採用會計師簽證。所以如果公司是已註冊登記,但尚在建廠籌備還未營運,沒有營業收入的話,建議尚不需請會計師出財報。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95.06.14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會計師簽證對公司的好處,疑惑解析選單 > 營所稅,永譽世紀網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


Q029-6

-1同學回應[9315****@scu.edu.tw](97/6/27)

根據會計師法第47條(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之情形):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此題是我拜託一位擁有會計師資格的學長,現任職於勤業,向金管會詢問的。而得到的回覆,依照會計師法第47條第6項(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規定,只要不違反獨立性,基本上是可以同時擔任該公司ISO認證。

*參考資料:會計師法(96.12.26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Q029-7

-1同學回應[9415****@scu.edu.tw](97/11/28)

會計師事務所不論規模大小其收入均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對象:執行業務所得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法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的第二類所得)

補充: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大型會計師事務:除了一般會計師執行業務的公費還會有合夥人分紅的獎金,由於會計師事務所本身是屬於非營利事業組織,自然也就不用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金部分可能係屬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的一部分等,依然是課徵綜合所得稅。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97.01.02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財政部賦稅署(民97),稅法輯要,第一版,台北:國家書店

陳妙香、李娟菁(2008),租稅申報實務,六版,台北:松根出版社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修正條文(96.2.5),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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