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2更新)

Q024: 員工資遣

Q024-1 (93/12/23)如何申報資遣費betty01****@yahoo.com.tw

請問資遣費如何申報?

1.是不是公司提前一個月(如7月資遣)告知員工,年度申報之金額為1-6月之薪資?

2.那從到職日至資遣的那一個月(資遣費)和其他津貼該如何處理呢(須要代扣繳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024-2 (94/9/7)資遣費計算方式-1se****@t**.com.tw

如以90年1月至94年12月年資,月薪4萬元,資遣費之計算方式,是以勞基與勞退分段計算,或全部都以勞退新制計算資遣費?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及網站請參見

Q192: 勞工退休金條例 (新制)

邱瓊平、追追追小組,網路追追追/勞基法修正了 資遣費也取消?,93/10/28,東森新聞報

Q024-1

同學回應: 會三C [t039****@seed.net.tw](92/12/31)

依所得稅法規定,資遣費必須申報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公布,94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提高四%,這也是勞工的退休金及資遣費的免稅額首次調高。關於最新退職所得課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一) 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六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 零。

※超過十五萬六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一萬二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三十一萬二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說明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方面(多屬於軍、公、教才有的制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七萬六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 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關於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所謂「平均工資」係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關於新制的勞工退休金條例,舊制是領到資遣費的人就不可能領到退休金,領得到退休金的人,就不能領資遣費。現在遭資遣,除可拿到資遣費,雇主平常提繳之退休金還是歸勞工。 以下是有關勞基及勞退之資遣費比較分析...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91.12.25)(及其施行細則92.7.30)101LGE勞保勞基教育網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7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二

Hinet新聞網

自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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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回應: 商三D [cherr****@so-net.net.tw](92/12/29)

1. 資遣費應納入個人年度申報金額計算,依據 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第九類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申報年度金額應為1-6月薪資+應列入所得之資遣費。

2. 資遣費及其他津貼,資遣費為非固定薪資應依法扣繳6%,其他津貼應視為是否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於薪資給付者,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按表列扣繳稅額,未合併於按月薪資者,應按其給付金額扣取6%

資遣費依據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二條第九點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其他津貼依據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4 條第 6 條辦理扣繳稅款。

另依據財政部93.12.8 台財稅字第0930455747 公告九十四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92.6.25)第1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93.7.21),第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87.4.8),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九十四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93.12.8)台財稅字第0930455747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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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學回應: 會三C [u115****@scu.edu.tw](92/12/28)

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依前點規定資遣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給。例如資遣費如不超過退職所得計算出來的金額是不需列入扣繳憑單申報,如果有超過,就超過金額部分列報被資遣人的退職所得,需扣繳百分之六的稅款,當然前提是有需申報的所得,而且扣繳稅需超過二千元以上才需扣繳假設被資遣人年資四年,公司決定發給他一百萬的資遣費時,免稅所得一年十五萬四年為六十萬,應申報四十萬退職所得,需扣二千四百元稅款。

*參考資料: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整合查詢結果

台灣勞資網 → 內訓課程目錄 →退休新制與勞基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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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 會三C [fih****@yahoo.com.tw](92/12/28)

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退職所得,如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ðQ32:資遣費要不要報稅?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九類退職所得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人身保險之養老金等所得,均為退職所得的一種,所以,扣繳單位於給付上述所得時,於扣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填發扣繳憑單:1. 居住者,按百分之六之扣繳率扣繳。2. 非居住者,按百分之二十之扣繳率扣繳。

*參考資料:

Q32:資遣費要不要報稅?所得稅篇--綜合所得稅,財稅Q&ASunny Net 商學網站

蕃薯藤新聞,退休金、 資遣費、離職金均需申報綜所稅但可定額免稅,2004-4-27,翔博財稅資訊網


Q024-2

-1同學回應:[941s CA第 7 組 ](94/10/5)

首先針對題目的問題指出,資遣費的計算有兩種方法可以得知,當若是採用勞退新制時是則需要分成兩部分計算,即為採勞基與勞退分段計算,而非全部都以勞退新制計算! 在計算資遣費時,是有兩種選擇的,主要是根據員工是否採用勞退新制來決定,勞退新舊制的採行會影響所計算的資遣費,原因如下:

勞基法94-6-30前~ 舊制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當勞工被資遣時,每滿一年年資,將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基法94-7-1後~ 新制開辦後,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選擇新制的勞工若被資遣時,每滿一年年資將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參考解答 ]

[ 兩者比較 ] 相較於新舊兩種退休制度,乍看之下,新制的資遣費比舊制的少,而且還有六個月平均工資的上限,如果勞工的新制工作年資超過12年,最多也只有六個月工資的資遣費。且勞退新制屬於個人帳戶制,工作年資可以帶著走,萬一被資遣時,資遣費加上新制時期老闆提繳的退休金,兩者合計,將比舊制拿到的資遣費還多。新制與舊制最大的不同是,選擇舊制,勞工如果拿到資遣費、就無法領到退休金;如果領到退休金、就不可能領到資遣費。當選擇新制後,老闆就得每月提繳退休金匯入勞工的退休金帳戶,萬一勞工被資遣,老闆還得依照年資發給資遣費,勞工等於賺到退休金跟資遣費,兩者合計比起舊制的資遣費還多。 新制最大好處是,退休金屬於個人帳戶,只要你一參加新制,老闆就得按月提繳工資的6%到自己的帳戶,不管勞工跳槽或被老闆資遣,這筆退休金都在自己手裡,被資遣時,老闆還得再付一筆資遣費,勞工更有保障。

*參考資料:

勞工退休金條例(93.6.11),第12條, 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91.12.10),第17條, 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經濟日報,「勞退新制報你知/資遣費計算大不同」, 2005-06-20

陳 審校9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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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4-2 (96/11/26)資遣費計算方式-2b****@crea****.com.tw

請問若到職日為91.8.2 ,離職日為96.10.31 ,平均薪資為34,255元 。選擇新制,資遣費應為多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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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962f [joan***@ac*****.com.tw] ](97/3/13)

依據 行政院勞委會-勞動 4 字第 0940048956 號(94.09.07)「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給予資遣費之比例計給規定」,算法如下:

91.8.2-94.6.30止適用舊制算法,91.8.2-91.8.31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算,故共有2年又11個月ð2*1+(11/12+1) 94.7.1-96.10.31止適用新制算法為2年又4個月 ð 2 * 0.5 + (4/12) * 0.5

新舊制年資加總之基數為 2 * 1+ (11/12+1) + 2 * 0.5 + (4/12) * 0.5 = 4.08

資遣費金額為 34,255 * 4.08 = 139,760.

PS.此問題因為至96.10.31剛好滿一個月,所以以一個月計算,若不是剛好於10.31,則10月份工作天數應以日計算。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委會,勞動 4 字第 0940048956 號(94.09.07)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給予資遣費之比例計給規定」,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法令查詢系統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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