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5更新)

Q277: 子公司內控制度

Q277-1 (97/7/23)子公司如何建立獨立財務業務資訊系統ken.c****@a*****.com.tw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控制度處理準則第40條,一、公司應督導各子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及業務資訊系統。請問何謂「建立獨立的財務及業務資訊系統」?是否有客觀認定標準?   我要看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見


Q277-1

-1同學回應:[ 9511**05@scu.edu.tw ] (97/12/21)

1. 一般而言,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及獲利要求,轉投資於其他公司,不但可以穩定原物料的來源,而且可以分擔企業風險,對公司原是好事一件。但因控制公司(母公司)與從屬公司(子公司)之間有控制因素的存在,使得從屬公司往往在經營上會部分或全部喪失其自主性成為為控制公司的利益而經營,導致從屬公司及其少數股東、債權人之權益受到損害,更甚者由控制公司控制交易條件,調整損益,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以達到逃稅之目的,影響公司之正常發展甚鉅。其可能弊端如:(1) 營造虛增資本的假象:如母公司增資五百萬元為由子公司出資而得,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雖增加五百萬元,但此實為假象,因母子公司的資本並無任何實質的增加。(2) 利益輸送:經營者不以公司整體及股東之利益為考量,對母公司行不當利益之輸送或掏空公司資產。或行內線交易、以假交易創造營收、操縱財務報表等行為。因關係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上已具舉足輕重的地位,而在企業經營方式上,亦已取代單一企業成為企業經營的主流。故為維護大眾交易之安全,保障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便規定控制公司(母公司)對從屬公司(子公司)之監理辦法。

2. 有關各子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及業務資訊系統,其意指子公司之系統與母公司或其他外部系統有所區隔且各自運作,而非由他系統代為運行,系統所處理的資料應明確劃分,避免合併處理,且子公司之系統至少能獨立產出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第2項及第39條第4款規定事項之資訊。附註:關係企業所指為「控制與從屬公司」及「相互投資公司」。

參考資料: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96.07.17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王文宇林國全王志誠許忠信王信君,商事法,台北:元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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