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92: IFRS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同學回應:[1011 AIS第 10 組 ](102/01/15) IAS 16規定:當一項固定資產的某一組成部分成本相對於總成本而言是屬於重大,則該將組成部分提列折舊。公司首次編制IFRS財務報表時,應先追溯之前未個別提列折舊的固定資產,視為購入時即已區分各別重要事項。這項規定對於資訊系統的影響在於: 1.當一項固定資產的某一組成部分成本,相對於總成本屬於重大時,固定資產系統必須能將單一固定資產,拆分成數個固定資產。 2.拆分後的個別固定資產可能會有不同的折舊年限。會計資訊系統應該增加的功能:將固定資產聯接到三個帳本(GAAP、IFRS、TAX)每一個帳本都用獨立的折舊方法、年限、殘值,並且有拆分固定資產的功能。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