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4更新)

Q285: 報表主體變動

Q285-1 (98/8/12)公司在清算階段之處理garych****@yahoo.com.tw

公司目前在清算階段,年底若結算有盈餘24,000,000,帳上法定公積$880,000,96年累積虧損$11,250,000,遞延所得稅資產$3,750,000,97年累積虧損$2,100,000,遞延所得稅資產$700,000。問題: 1.如何彌補虧損? 2.營所稅如何計算? 3.股東權益為何(公司資本$2,000,000)?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85-2 (98/9/2)公司主體變動之會計處理star_chen****@yahoo.com.tw

在公司法裡面規定了:解散登記停業登記和歇業登記。請問:這三種登記有何不同,在哪些情況下應該要進行哪一種登記?又,不同的狀況,財務報表的編製又有何不同,通通都不用編嗎?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相關問題請見 Q176-9: 股本清算與股權變更

Q285-1

同學回應:[981 AIS第 3 ](98/10/22)

注意:此題解答順序應為先課稅,再處理累積虧損問題。故解題順序為2→1→3

2.  98年營所稅如何計算?(1)假設目前稅率按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為「25%」計算。(2)假設累積虧損發生在92年以後,且未滿10年。(3)因結算後出現盈餘,故假設該公司符合稅法第39條但書 規定,可將遞延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予以迴轉。(4)而營所稅計算如 [ 釋例1  ]

1.  如何彌補虧損? 按公司法第232條所述:「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故目前年底結算後淨利為$17,825,000(24,000,000-6,175,000)應先行用於彌補累積虧損,而由於淨利$17,825,000 已足以彌補帳上累積虧損$2,100,000,故不需做任何分錄,也毋須撥補法定公積彌補之,僅須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此彌補累積虧損之事實即可。

3.  98年股東權益為何(公司資本$2,000,000)? 假設保留盈餘的變動僅受本期純益變動影響,沒有股利發放&前期損益調整等事實。(1)按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2)承上,彌補累積虧損及提撥法定盈餘後剩餘之未分配盈餘= (17,825,000 -2,100,000) ×90% = $14,152,500。(3)帳上法定盈餘公積= $880,000 + ($15,725,000×10%) = $2,452,500 (4)故年底之全部保留盈餘為 $14,152,500+ $2,452,500=16,605,000 [ 釋例2  ]

參考資料:

公司法(98.05.27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所得稅法(98.05.27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95.11.30),全國法規資料庫

財務會計準則第 22 號公報-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鄭丁旺(民96),中級會計學,第九版

楊葉承(民98.9),稅務法規,初版,新陸書局


Q285-2

同學回應:[981 AIS第 9 ](98/11/6)

所謂的「解散」,就是指將公司的法人格加以消滅,公司法中規範的四種公司類型,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適用。 公司解散的時候,應該在解散開始後的15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解散的公司,除了是因為合併、分割或破產的事由解散外,不論是基於股東自行決意的「意定解散」,或者是發生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應該解散,都應該進行「清算」程序。根據公司法第71條,在特定情況下公司須解散。在報表編製方面,「清算」程序在清算人就任後就開始,清算人必須依法律規定先了結公司業務後,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才可以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清算程序完結後,清算人尚須於15日內造具表冊送交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因此,公司如要辦理解散,就應該依照上開程序辦理。

停業登記: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7條,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在報表上紀錄至停業日為止並附註揭露。

歇業登記: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8條,歇業登記報表的表達方面,必須清算資產、處分損益、分配盈餘給股東。

參考資料:

商業登記法 (98.01.21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公司法(98.05.27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陳麗雯(2006-04-25),案例主題: 創業失敗如何脫身(解散、清算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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