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6更新)

Q184: 所得稅會計

Q184-1 (93/5/2)投資抵減投資收入與遞延所得稅e****@ms17.hinet.net

我想請教有關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問題

1. 企業今年新增投資抵減,是否一定要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2.帳外調減投資收入是否一定要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請解釋一下:調減投資收入為何屬暫時性差異!!投資收入調減在以後年度,不是也不會有影響嗎??)

3.若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所得稅費用,則隔年度是否會增加未分配盈餘課稅,則在以前年度不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否能避免此情形??   我要看回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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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4-2: 某些資產評價科目之意義

Q155-1: 固定資產修繕費之認列


Q184-2 (91/9/13)欠繳稅捐之處理:靜儀 [pupu******@sinamail.com]

對於欠繳稅捐者,記錄上要當 1. 前期損益調整還是 ;2. 所得稅費用的減項或因; 3.不常發生,而列在非常項目項下?   我要看回應內容


Q184-3 (94/10/2)遞延稅負之屬性與所得稅費用natalieg****@yahoo.com.tw

想請問一下 現金稅負 = 所得稅費用 ± 遞延稅負

1. 遞延稅負是遞延所得稅資產還是負債,怎麼判斷?要去哪看? 我的想法是: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抵稅,所以遞延稅負是遞延所得稅,請問這樣對嗎?

2. 算出來的遞延稅負要加或是減如何判斷?

3. 所得稅費用是應付所得稅(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嗎?還是???   我要看回應內容


Q184-4 (95/1/3)資訊化顧問訓練支出之抵減s****@north****.com.tw

有關研發投抵,有點小問題想請教:公司購買的 ERP 軟體中所含的顧問訓練費用,是否可以列在人才培訓的投抵項目亦或只能以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   我要看回應內容


Q184-5 (95/2/20)當年度虧損,卻有所得稅費用?jean4u.h****@msa.hinet.net

我想請問關於Q184-3 這題的延伸問題:如果公司帳上(財)實際為虧損,但因為去年遞延至今年實現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大於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否仍會產生所得稅費用(而非所得稅利益)呢?這樣看起來不是也很奇怪嗎(因為實際上為虧損,卻產生所得稅費用) ?謝謝!   我要看回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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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1: 財務報表與稅務報表

Q184-1

1-同學回應:[922會三CAIS第 3 組 ](93/5/13)

【第一題】

經蒐集、分析資料後,本組討論認為「不一定」非得要認列不可。我國有關於投資抵減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投資抵減,是政府鼓勵企業增加投資的一項租稅優惠措施。而從條文第五條至第九條之二中可知,均是「得 ∼∼」,例如:第六條:∼公司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第七條:∼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 等等,即政府授權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採用該項租稅減免優惠,並無強制要求一定得照著做。

站在財會的角度觀之,依照著收益實現原則、配合原則等概念,當年度新增之投資遞減,若該公司已承認「導致該投資抵減發生之交易事件」,且該項租稅減免措施也已經決定採用,則該項投資抵減當然也得承認。忠實表達公司現狀是財會人員的責任也是基本立場。

但是,一旦認列後則不宜再更動。即假若今年新增之該筆投資抵減有認列,則可自「當年度起∼」抵減所得稅;反之今年若無認列,則下一年度當然不能重新認列。因為這並非發生之當年度。

此段僅供參考,自行舉一反三】當然,若產生該筆投資抵減之交易事件的認列時點改變,即當年度不認列產生該筆投資抵減之交易事件,當然也不會有投資抵減的科目出現。然後再將此交易事件,改至其他有需要之年度認列。

【第二題】

調減投資收入為何屬暫時性差異

因為財務會計與稅法上的衝突,使得某筆當期投資收入不須列入當期應課稅額,而遞延至以後年度的應課稅額,如此一來,僅造成暫時性差異的產生。

換言之,只要此筆投資收入不是免稅時,當期若不用繳納,但未來年度卻必須繳納者即稱為暫時性。

帳外調減投資收入是否一定要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其所調減之投資收入絕不可能在未來年度計入應課稅額,故不需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2.      非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獨資合夥) ,其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因不得免稅,故投資者於會計帳上所認列之投資收益將與稅法上應列為課稅所得之股利收入不一致時,則將形成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三題】
遞延所得稅資產會減少實現年度之所得稅費用,所以實現當年度之淨利當然會增加,實現年度的隔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當然也會增加。未實現年度期間則不會有任何影響。若在以前年度不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當然可以避免此情形之發生。

*參考資料: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陳專塗 審校93/5/17 


Q184-2

1-同學回應:[911會三CAIS第8組](91/9/25)

此問題經過我們這組組員討論及詢問相關人員得到幾種不同的解答:

第一種:關於欠繳稅捐者,是屬於何種稅款?因問題提到在記錄上要當前期損益調整或是所得稅費用的減項,故將所欠繳稅款歸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且已跨期。基本上直接列於前期損益調整科目即可。例如去年有些收益與費用在稅法上不能認列(編按:帳外調整),因而需要再多認列一些稅款,這時候就只要去把前期的報表修正,再補繳多出來的稅款。

第二種:本題這三個答案都不是很妥當

  應繳稅款(本稅)在前期記錄為- 所得稅費用 XXX

    應付所得稅                 XXX

當欠繳稅款金額償還時只要記錄

  應付所得稅               XXX

    現金                    XXX

另外,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欠繳所發生的滯納金,不得列支費用。因欠繳稅款等所產生的罰金,得記錄

  預付所得稅(因每遲繳一天預期會產生的罰金) XXX

    現金                    XXX

但對此並不調整前期損益,因為要調整前期損益,須對公司有極重大影響者,譬如存貨計價方法的改變……。而所得稅費用在前期就已經列支費用,相對應者為應付所得稅費用(權責基礎),且要列入非常項目下,須符合 "非預期" 且 "不常發生" 之要件,因此欠繳稅額(包括罰金)是可預期的,故不可列入非常項目下。

下面是一些我們找到的補充資料:

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到受到什麼處罰?

答: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者,每超過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稅務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是營利事業,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為止。前面所說的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

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如何自行繳納應補稅款?

答: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填妥結算申報書表,並檢齊暫繳繳款書收據,尚未抵繳之扣繳憑單證明聯,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向申報登記地所屬之稅務機關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公司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稅務機關合併辦理申報。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自行補繳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以現金併同填妥之繳款書,自行向經收稅款公庫繳納;如果是台北市之申報案件,還可開立三月三十一日前到期且參加台北市票據交換所交換的支票,並在支票上記載受款人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字樣,直接向本市各代理公庫繳納。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本系助教、國稅局人員、卓信會計師事務所、證交所網站

陳專塗 審校91/9/26 


Q184-3

同學回應:[941會三C AIS第 11 組](94/10/13)

所得稅中的遞延項目可分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會造成差異是因為課稅所得以及會計所得不同,其造成的原因是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於收入及費用認列的時間點不一致,也稱做時間性差異。 分辨的方法如下...

由表可知,如果有遞延所得稅負債,則課稅所得小,意即現時應繳的所得稅較少,但在未來必須補繳,而補繳數則稱為應課稅暫時性差異;反之,若有遞延所得稅資產,代表現時所繳的所得稅較多,但在未來就可以減除應繳的所得稅,這減除的數目就是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所得稅費用=應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表達如下:

所得稅費用          XX+L
  遞延所得稅負債            L
  應付所得稅             XX
所得稅費用           XX-A
遞延所得稅資產             A
  應付所得稅              XX

*參考資料:

・鄭丁旺 (民94),中級會計學,第八版

・陳寶欽、阮呂芳周、陳昆山,稅務會計,文笙出版

徐惠慈老師中會上課講義

陳專塗 審校94/10/14 


Q184-4

同學回應:[941s CA第 11 ](95/1/13)

依據行政院「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動方案」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有關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經費項目、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之文件包括4大類:

1. 薪資,例:公司導入電子化專職人員之薪資或公司為導入電子化所給付之個人諮詢顧問費用。

2. 硬體購置成本(包括融資租賃),例:電腦設備、網路及通訊設備。

3. 軟體購置成本,例:系統軟體或應用軟體(企業資源規劃系統, ERP)。

4. 委外服務費用,例:公司為導入電子化而委外(受託人非屬個人)規畫、配合導入之顧問服務及建置電子化軟體所發生之費用。

所以,所謂的投資抵減應包含上述4大類,而不是人才培訓或技術投資的抵減,所以題目中所提的顧問訓練費用,應包含在薪資的這一類。

*參考資料:

公司導入電子化投資抵減說明東吳大學資訊科學系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華民國91年3月27日,院臺財字第0910082942號令修正發布),經濟部工業局

陳專塗 審校95/1/17 


Q184-5

同學回應[9215****@scu.edu.tw](95/3/9)

若公司營業發生虧損,亦即帳上與稅法上都出現損失,則根據國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規定,能夠後抵五年所須課稅額,其分錄如下:

  遞延所得稅資產       XXXX

    所得稅利益:後抵        XXXX

若以後年度可能還會虧損,其可能性超過50%以上,就須提列備抵科目,而根據題目所述,因為今年發生損失,遞延至今年的所得稅資產應該要在去年就提列備抵帳戶,但去年沒有提列備抵帳戶,所以我認為應該在今年提列備抵帳戶,反映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如下所示:

  所得稅利益:後抵      XXXX

    備抵帳戶            XXXX

而今年度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如 [ 釋例 ]

*參考資料:

・林蕙真,幸世間審定(民93),中級會計學新論,下冊,三版,台北:証業

感謝 謝國松 老師指導

財務會計準則第 22 號公報-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94.09.22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陳專塗 審校95/3/10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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