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9更新)

Q158: 遞延收入-負債認列

Q158-1 (92/10/8)短列負債duck7****@yam.com

請問:未來仍有未盡義務,卻在現金入帳時列記營收,會造成什麼結果或影響?有什麼公司為例?其手法為何?會計分錄為何?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158-1

同學回應-1:[921會三CAIS第8組](92/10/23)

我們根據所提出的問題,大致分四點回答:

1. 若未來仍有未盡的義務,卻在現金入帳時列記營收,會造成什麼影響?

2. 舉航空公司為例說明正確/錯誤的會計處理。

3. 結論

4. 附錄—收益認列原則

1. 基本上會計人員入帳時應該採用『應計基礎』而非『現金基礎』,且根據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收益認列原則』,不可在仍有未盡義務情況下,認列全部的收益。否則將有以下兩種影響:

(1)會計交易有跨期:在一個會計期間內仍未提供完全的勞務或商品。

 本期 Liability低估、Revenue高估、Net Income高估、Retained Earnings高估

 次期Net Income低估、Retained Earnings 不變

(2)會計交易無跨期:在一個會計期間內以提供所有勞務或商品。

 各項會計科目將於本年度全部沖銷完畢,不影響期末的財務報表科目餘額,只影響這個年度內特定時間的會計科目餘額

2. 以航空公司出售來回機票為例(編按:「銷售日」與「完成義務日」屬同一會計期間)
 2003/01/01賣給甲客戶來回機票總計100元  [ 會計處理 ]

3. 結論:
 理論上-公司應該採用應計基礎來記錄交易,也就是上述左邊「正確」的作法。
 實際上-因為公司的性質不同,可能採用現金基礎而非應計基礎。

例如:快遞公司從寄貨委託人到貨物送抵時間可能不超過3天,如果先記負債科目Unearned Revenue,等到貨物送抵再轉Revenue,可能造成會計記錄上的困擾與不必要的成本,因此這類的公司,有可能在收到現金後就直接記Revenue,而省去Unearned Revenue沖轉的步驟,基本上以不影響期末財務報表餘額為原則。

4. 附錄:收益認列原則-收益一般來說應同時符合兩條件才能認列:

a. 已實現或可實現—資產隨時可在交易活絡的市場中,可立刻用公開明確的價格出售或交換,而不需負擔額外的成本。

b. 已賺得—個體為賺取收益所必須履行之活動已經全部或大抵完成。

*參考資料:Donald J. Kieso , Jerry J. Weygandt and Terry D. Warfield ,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12th., Ch.2, p44~45; Ch.3, p82~83

陳專塗 審校 92/10/24 


Q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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