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8: 遞延收入-負債認列
同學回應-1:[921會三CAIS第8組](92/10/23) 我們根據所提出的問題,大致分四點回答: 1. 若未來仍有未盡的義務,卻在現金入帳時列記營收,會造成什麼影響? 2. 舉航空公司為例說明正確/錯誤的會計處理。 3. 結論 4. 附錄—收益認列原則 1. 基本上會計人員入帳時應該採用『應計基礎』而非『現金基礎』,且根據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收益認列原則』,不可在仍有未盡義務情況下,認列全部的收益。否則將有以下兩種影響: (1)會計交易有跨期:在一個會計期間內仍未提供完全的勞務或商品。 本期 Liability低估、Revenue高估、Net Income高估、Retained Earnings高估 次期Net Income低估、Retained Earnings 不變 (2)會計交易無跨期:在一個會計期間內以提供所有勞務或商品。 各項會計科目將於本年度全部沖銷完畢,不影響期末的財務報表科目餘額,只影響這個年度內特定時間的會計科目餘額。
2.
以航空公司出售來回機票為例(編按:「銷售日」與「完成義務日」屬同一會計期間)
3.
結論: 例如:快遞公司從寄貨委託人到貨物送抵時間可能不超過3天,如果先記負債科目Unearned Revenue,等到貨物送抵再轉Revenue,可能造成會計記錄上的困擾與不必要的成本,因此這類的公司,有可能在收到現金後就直接記Revenue,而省去Unearned Revenue沖轉的步驟,基本上以不影響期末財務報表餘額為原則。 4. 附錄:收益認列原則-收益一般來說應同時符合兩條件才能認列: a. 已實現或可實現—資產隨時可在交易活絡的市場中,可立刻用公開明確的價格出售或交換,而不需負擔額外的成本。 b. 已賺得—個體為賺取收益所必須履行之活動已經全部或大抵完成。 *參考資料:Donald J. Kieso , Jerry J. Weygandt and Terry D. Warfield ,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12th., Ch.2, p44~45; Ch.3, p82~83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