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7更新)

Q221: 賒購交易

Q221-1 (94/7/4)開狀借款購料lisac****@ms90.url.com.tw

本公司常開立國內信用狀短Loan購料,當LC到單還款後又發生部分退貨,我想請問有關國內開狀購料借款直到還款,並且在還款後發生部份進料退出時的相關分錄之作法,謝謝,鄭小姐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1-2 (95/8/11)交付貨款予供應商債權人bluesky_****@yahoo.com.tw

假設一家公司跟A廠商進貨,於月底收到發票,但A廠商在月底開發票前倒閉且找不到人了,於是公司沒有發票可入帳,而此時卻有一B公司自稱為A的債權人,要向公司收款,但公司若付款卻沒有發票入帳,請問是否有其它方式可證明此交易並且入帳,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1-3 (100/5/28)以存貨抵付帳款chommy.****@gmail.com

想請問如果A公司有一筆應付帳款10萬元要付給B公司,今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用一批庫存商品來抵付(定價12萬,成本8萬)。請問該如何做會計分錄?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21-1

-2同學回應:[941s CA第 1 組 ](94/9/30)

信用狀之義意義:信用狀是(開狀)銀行依照進口商的請求而開給出口商(受益人)的文書,開狀銀行承諾在該文書上規定條件下,代替進口商負責支付貸款的責任。故,信用狀是保證支付的文件,也就是進出口雙方在契約中規定如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時,進口商就必須要求其往來銀行開一張文件,亦即信用狀,給出口商信用狀的內容是進口商先填好信用狀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交給開信用狀的銀行也就是開證銀行,當然進口商所填信用狀的申請書是根據Contract而來,因此L/C如有錯誤,或未說明的,以Contract為主,當開狀銀行信用狀開出透過幾種方式交給出口商時,他就已經拿出自己銀行的信用作為擔保,保證支付貨款給出口商,但有個前題為出口商一定要照著L/C的內容規定將貨物裝出,並準備單據給進口商,所以L/C是一張保證支付的文件,它是付款的條件之一。

信用狀之特質: 信用狀是直接而且獨立的保證:開證銀行直接對出口商負責,只要出口商照著信用狀規定將貨物裝船交出,開證銀行一定付款,即使進口商拒絕付款或倒閉,均應負責到底,且一點也不受買賣契約變更的影響。L/C是一種雙重保證:L/C是以銀行信用狀取代買方信用不足,但未排除買方責任,故如Opening Bank倒閉,買方就要依Contract 之規履行付款的保證。

信用狀之功能:

一、對賣方而言: 1.獲得信用保證:信用狀是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替出口商保證一定付款給出口商的文件。 2.獲得融通便利:只要出口商提出信用狀條件完全吻合的跟單匯票,即可期待於裝貨後,立即領到貨款。 3.獲得外匯保證:因為外匯管制國家的買方申請開發以我國賣方為收益人的信用狀,開發信用狀的買方銀行必然在開發信用狀之前以獲外匯當局動用所需外匯之許可。 4.確定輸出交易契約:出口商接到信用狀就更有雙重保障,一是買賣契約,一是信用狀。 5.獲得低廉資金的運用:出口貸款,如有信用狀,則所適用的貸款利率比無信用者低。

二、對買方而言: 1.融通便利:買方中需付貨款的10﹪保證金即可要求銀行開發信用狀而不需全部付清貨款。 2.可使買方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利率最低的市場中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

[ 會計分錄釋例 ]

參考資料:

Sunny Net商學網站

信用狀的科目雅虎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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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學回應:[933 CA第4組](94/7/21)

交易時

  Purchase              XXX

   Loan from Bank               XXX

  Loan from Bank            XXX

   Cash                     XXX

退貨時

  Cash                XXX

   Purchase Returns and Allowances        XXX


Q221-2

同學回應:[943商進CA第 1 組] (95/9/8)

一、概要部分: 原始憑證包括: 1.外來憑證:自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如提貨單、進貨發票、收據等。 2.對外憑證:係給予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3.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未取得統一發票,若符合下列條件,其進貨成本仍以實際進貨核 定。 1.因出售者未給予。 2.已誠實入帳。 3.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證明。 4.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5.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但未經他人檢舉或未調查前已向稽征機關檢舉者免罰。)

二、成本入帳部分:個案公司向A廠商進貨(貨已送達),約定於月底結帳時開發票,因A廠商於月底結前倒閉,無法即時開立發票給本公司,故個案公司得以「送貨單明細」作為憑證入帳,並將送貨明細單據黏貼於傳票之後,待國稅局調帳時證明有進貨事實之發生,個案公司於年度結帳時,應在結算申報書內容之成本項下的「無正常憑證但有進貨事實」之欄位單獨列示。 (參考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

三、貨款交付部分:1.若於收到貨品時已支付現金或匯款,則貸方以「現金」或「銀行存款」之會計科目沖轉。2.貨款尚未支付時,貸方科目為「應付帳款」或「應付票據」,待確定A廠商註銷後(債權消失)或於貨物於交付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則轉入「其他收入」科目沖銷(參考條文:民法第二編債第365條)。3.B公司自稱為A公司之債權人並向本公司收款時,B公司需持有法院判決書核定,經證實後,始可向本公司收取貨款,並影印判決書,黏貼於沖款傳票之後,以玆證明。 (參考條文:民法第二編債第五節債之移轉)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89.05.17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二編債(89.04.26),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吳習、吳嘉勳(94.9),稅務會計,13版,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陳妙香、張裕銘、李娟菁(94.9),稅務會計,第四版,新文京開發出版公司。

卓敏枝、盧聯生、莊傳成(94.9),稅務會計,三民書局。

陳專塗 審校95/9/12


Q221-3

-1同學回應:[992a CA [gea0****@hotmail.com]](100/6/6)

一、原則、定義:歷史成本原則:所謂成本係指為使資產達到可使用的狀態及地點前,一切合理必要 的支出。關於資產的衡量:以換出或換入的資產的市價作為入帳基礎。若換出的資產為現金,自然以付出現金入帳;若換出股票者,此股票若為上市櫃,市價極為明確,應以換出股票市價為入帳基礎,反之,非為上市價股票,因其無明確市價,故應以換入資產的公平市價為入帳基礎;若換出換入雙方市價皆不明確,應由董事會評估換入資產的價值據以入帳。存貨的定義:所謂存貨,指企業被供正常營業出售的商品或製成品,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將來正常營業出售的在製品,或備供生產製造,以便將來出售的原料或物料。簡言之,即以供正常營業出售為目的(非供自用或耗用)而買入的資產。

二、(一) A公司帳上的存貨基於歷史成本原則應以成本入帳(8萬)。(二)B公司對於A公司抵付的庫存商品(存貨) ,因無明確市價,故應以公平市價(即訂價)12萬元入帳。 [ 分錄釋例 ]

*參考資料:

鄭丁旺 (民96),中級會計學(上冊),第九版,台北:鄭丁旺。

江明哲 (民98),中級會計學筆記,初版,台北:考用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注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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