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01: e化憑證
-1同學回應:[9 91 AIS第 11 組 ](99/11/26)為解決電子商務金流問題,提昇全國支付系統效率,滿足企業交易多元化需求,中央銀行提報「發展電子支票計畫」,經行政院經建會核定為「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具體執行計劃」之一,該行乃責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執行研發事宜,並與財政部、經濟部、銀行公會及數家銀行代表,共同規劃、建構電子票據各項業務規範與系統機制。票據交換所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及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以「票據法」為法源,訂定「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與「電子票據往來約定書」(範本),作為交換所與金融業者間,及金融業者與客戶間之相關業務規範,以對票據使用人及各方關係人,同實體票據一樣,有明確之法律依據與保障。由電子簽章法可知,電子票據同實體票據,在收到E-mail通知,確定收益應收時,即應 借記:應收票據。 *參考資料: ・商業會計法(98.06.03公布), 第10條(會計基礎),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91.04.01施行), 第4條(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之規費)、第9條(電子簽章),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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