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0更新)

Q274: 勞務費

Q274-1 (97/5/20)國外勞務費之就源扣繳mand****@f****.com

有關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一項,計算所得額之相關規定及申請公司正進行中,但對於會計分錄的作法,不甚了解。由於本公司支付國外勞務費皆有(20%)及(5%)之就源扣繳,且均由勞務費中扣除,但若向國稅局申請核可時,會影響的有什麼?會計分錄如何成立?如:借記:勞務費1,000,000;貸記:代扣稅200,000代扣稅 50,000銀行存款750,000。若申請核可時,會變成?對於所得稅之就源扣繳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有影響??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所得稅法(96.12.14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編按:相關問題請見Q232: 薪資所得扣繳

Q274-1

同學回應:[962sCA第 6 ](97/06/05)

首先還是要說您的題意不清,以下回答如無法解決您的困擾,請您不要客氣,我們會繼續提供建議。我們將您題目中每個問號(?)當作分隔,一共分出4個小題。題目中未提到貴公司是否已有固定營業場所,因為適用代扣稅率不同,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代扣率較低。20%及5%之就源扣款只可能出現一個,不可兩者皆有;及貴公司是否為扣繳義務人也會影響;接著您舉例的會計分錄有些小部份要修正,會計科目不能用單一代扣稅,還要區分為代扣稅營業稅(註1舉例)。 第三個問題實在不知如何幫您解答,最後第四個問題是一定會有影響,舉個例子來說明:假設你的勞務費100萬是作為權利金,將扣20萬稅額 100萬*20% = 20萬(應納稅額) ;假設您的勞務費100萬是作為技術服務,則只扣3萬稅額 100萬*15% = 15萬(所得稅) 15萬*20% = 3萬 (應納稅額)。

我想可能您不了解扣繳的意義才會有此疑惑,例如說外國人來公司提供服務,公司(扣繳義務人)將外國人(納稅義務人)薪資扣下一部分繳給國稅局。基本上繳給國稅局後已經沒有帳務問題了,您扣的稅是外國人要繳的,因為怕稅基侵蝕,而有扣繳制度,如果是以公司名義,通常應該是帳列在權利金。

再來,所得稅法第25條第一項: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除國際運輸業務一項外,其餘較國內相同行業每有偏低,為期本國業者與外國業者稅負之公平合理,除國際運輸業務之所得額標準擬仍維持原10%外,其餘業務擬將核定所得額之比率酌予提高為營業收入之15%。我們也不知道您是經營運輸還是其他業務,也無法得知您的勞務費用已扣除10%抑或是15%的稅前、稅後金額。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97.03.10公布), 第36條,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所得稅法(97.01.02公布),第25, 88條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97.03.15),全國法規資料庫

感謝 稅務會計 盧聯生 老師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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