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6更新)

Q261: 佣金支出

Q261-1 (95/9/28)佣金支出之代扣繳所得稅r***@go*******.com.tw

有關佣金支出扣繳所得稅20%問題請問:1. 敝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買賣,故每月需要固定支付英國倫敦代理商佣金費用不等金額;2. 我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有提出每月匯款水單佣金合約書等憑證(註:收款人為私人帳戶非營業公司);3. 現國稅局提出我公司未每月預繳20%所得稅,處以罰款;4. 這該如何解釋與解決呢? 5. 麻煩了TKS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法令請參見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87.04.08),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95.09.07),第 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Q261-1

-1同學回應[9315****@scu.edu.tw](95/12/4)

根據財政部65.08.30 臺財稅字第35817號函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給國外營利事業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收入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

又根據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應否扣繳所得稅,茲規定如次:(一)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營利事業及國外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予扣繳。 ......(四) 國內營利事業如以該項佣金支付國外廠商或個人為名,經查明實際上係支付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內個人者,應查明其實際給付之對象,依法補徵送罰,但免依上項規定補辦扣繳。 (五) 經稽徵機關依上述原則查明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之外銷佣金,依規定應扣繳而末辦理扣繳者,除依本部分 (63) 台財稅字第三三四九○號函規定辦理之案件,另案處理外,應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並處罰。

原則上,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而貴公司提供佣金合約書之憑證,足以證明每月支付給英國倫敦代理商之佣金費用為必要支付,且其佣金收入不屬於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該免稅,故不用扣繳。若貴公司未違反前述函令及準則之規定,以目前所提供的資料來看是不需要扣繳20%的佣金給付額。國稅局因為貴公司未每月扣繳20%所得稅,而處以罰款,貴公司可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申請複查或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資料:

財政部65.08.30. 臺財稅字第三五八一七號函植根法律網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64.02.24),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95.09.07),全國法規資料庫

陳專塗 審校95/12/6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註明問題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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