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0更新)

Q233: 投資抵減

Q233-1 (94/8/29)分公司辦理投資抵減申請cak****@yahoo.com.tw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總公司名義申報(匯總各地分公司資料),其中投資抵減的部份可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投資抵減申請有下列幾點問題,麻煩回覆,謝謝!

1. 請問分公司辦理投資抵減時,如果是分公司自行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時,投資抵減申請書的申請人資料,是要填寫總公司的資料(總公司名稱總公司統一編號...),還是要用分公司的資料填寫?

2. 請問分公司辦理投資抵減時,如果是總公司代分公司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時,投資抵減申請書的申請人資料,是要填寫總公司的資料(總公司名稱總公司統一編號...),還是要用分公司的資料填寫?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33-2 (96/10/27)投資抵減-電腦軟體攤提theresa70****@yahoo.com.tw

我想請問,公司所購電腦軟體欲做研發投資抵減,其相關會計處理問題!原本電腦軟體之會計處理為按月轉入「各項攤提」,但做研發投資抵減的關係,是否可將各項攤提,改為「研究發展費- XXXX」科目呢? 「電腦軟體」科目還適合嗎?還是放入「其他遞延資產」較為恰當?而在攤提的年限,不知因研發投資抵減的關係會有什麼限制嗎?還是依照原判定耐用年限攤提即可,麻煩您回答了,謝謝!    我要看 回應內容


Q233-3 (97/5/13)投資抵減和未分配盈餘a0521****@yahoo.com.tw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投資抵減和未分配盈餘的問題:

1.95年未分配盈餘為44,870,可用投資抵減去扣抵對不對?

2.95年尚未扣抵的投資抵減的餘額為84700,96年又有新的投資抵減的扣抵金額為35872,我又該如何做呢?例如~~ 96年應繳金額為93,876,96年暫繳87,488,96年利息扣繳稅額1,572,95年未分配盈餘自動繳納金額為44,870,95年尚未扣抵的投資抵減的餘額為84,700,96年投資抵減的扣抵金額為469,883 * 7% = 32,892

我到底96年要不要繳納營所稅呢?? 投資抵減又有分什麼只能扣抵一半,又是怎麼一回事,我都搞混了,幫幫我..   我要看 回應內容


編按:相關問題請見

Q161: 集團內總分支機構

Q184-1: 投資抵減、投資收入與遞延所得稅

Q233-1

-1同學回應:[941s CA第 8 組 ](94/10/11)

依照政府法規,由國外進口設備提供服務都可申請設備投資抵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總公司名義申報(匯總各地分公司資料),故投資抵減申請書的申請人資料,無論是分公司自行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或是由總公司代為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依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須知」,受理申請單位,原則為經濟部工業局。惟「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之申請主體須為「公司」,任一受理申請單位,均不受理分公司之申請

*參考資料: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93.07.14)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91.01.24),工策字第09100056930號,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租稅減免法規,經濟部工業局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02)2322-8000電話詢問

陳專塗 審校94/10/14


Q233-2

-1同學回應[961sCA第 6 組] (96/12/19)

1. 原本電腦軟體之會計處理為按月轉入「各項攤提」,但做研發投資抵減的關係,是否可將各項攤提,改為「研究發展費- XXXX」科目呢?電腦軟體是否可改為研究發展費用,須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若符合其規定,即可改為研究發展費用。

2. 「電腦軟體」科目還適合嗎?還是放入「其他遞延資產」較為恰當? 根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或技術,其範圍如下: (一) 企業內作為教育訓練而購置之數位學習設備、軟體。 (二) 數位內容製作公司所需之剪輯設備、配音設備、音效設備、複製設 備、攝影機、數位相機、數位內容製作之其他電腦或軟體。 (三) 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 ( 主機、伺服器與工作站) 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所以「電腦軟體」此科目為適合的科目。

3. 在攤提的年限,不知因研發投資抵減的關係會有什麼限制嗎?還是依照原判定耐用年限攤提即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二年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應列為資本支出,逐年提列折舊。其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規定按二年加速折舊,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12.30)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95.03.01)全國法規資料庫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89.07.13),高雄市國稅局


Q233-3

同學回應:[962g CA第 5 ](97/06/05)

1. 對,但投資抵減的可扣抵額數要依應納稅額的多寡來決定。此外,投資抵減之方式為直接扣抵稅額,因此由問題所述,依規定對未分配盈餘$44,870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納入應繳金額中,最後再以投資抵減去扣抵,可扣抵金額上限為應繳稅額之1/2(附註: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2. 前提: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為依據下,假設96年度應納稅額已包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10%之部分, 所以96年度應納稅額:應繳金額$93,876-暫繳$87,488-利息扣繳稅額$1,572=$4,816 又可扣抵金額之上限為應納稅額之一半,故可扣抵金額最多為$4,816*50%=$2,408 接著,依據同條文規定投資抵減自產生當年度起五年內,可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按題目所述,在此假設尚未扣抵的投資抵減餘額$84,700的產生年度為95年,仍可在往後四年度內抵減。另外又因為投資抵減金額採先進先出順序扣抵,故先以95年度之投資抵減額$84,700扣抵96年度應納稅可扣抵額上限$2,408,此時95年度的投資抵減金額仍有賸餘$82,292,故96年度新增加的投資抵減額$35,872順延至以後年度抵減,在此不予討論。 故應納稅額$4,816-可扣抵金額$2,408=實際應繳營所稅$2,408,即為96年之實際應繳營所稅。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97.01.09公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

財政部賦稅署(96),稅法輯要,台北,財政部

王建煊(95),租稅法,第30版,台北,華泰文化

吳家驥、陳崑山、饒月琴(96),稅務會計:含稅務法令及實務,台北,文笙書局

詹凡逸(民94),兩稅合一後投資抵減對盈餘分配之影響,輔仁大學會計學系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感謝 楊葉承老師 的指導


* 對本議題,我也有意見要表達! clift@scu.edu.tw(請注明問題代號)

* 來信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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